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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S局技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17

  市S局技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市机关事务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一、考评原则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符合技师考评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技师资格考评的推荐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单位应推荐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能的同志参加技师的考评。

  申报技师考评的同志必须符合在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且现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技师考评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职业资格标准和规定的考评程序。

  经市人事局组织、劳动局培训考核获得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二、聘用原则

  技师岗位实行聘用制,贯彻考评与聘用分开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资格条件、岗位设置、聘用指标及对技术工人的本人表现情况确定。要坚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因技师解聘、退休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四、聘用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高中)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五、聘用程序

  各单位应以学用一致、用人所长的原则,根据技工的资格条件、设置的岗位、聘用的指标、专业对口等情况,技工竞争上岗,单位择优聘用。拟聘人员需报局人事处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书面的聘用手续,聘用期一般2至3年,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

  六、低聘或解聘

  技术工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1、岗位发生变动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七、换岗管理

  1、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变换岗位的,在相近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认定;在不同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确定的技术等级资格办理聘用手续;

  2、技术工人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普通工人岗位的,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不予保留,其工资待遇应按新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技术工人,由调入单位根据其专业对口、岗位设置、聘用指标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并根据聘用情况,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八、工资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按规定实际聘用岗位为依据,没有被聘用或聘用时不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均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被解聘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用原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岗位发生变动,其新工资待遇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4、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或技师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参加技师培训的同志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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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组织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和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伍。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考核。

  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和《HZ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疏散等知识。

  (二)分期分批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受训率:兼职保卫干部、义务消防队员及后勤服务、设备维修人中达100%,机关干部达50%以上,使干部职工普遍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灭火预案,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切实加强对招用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对外来施工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不准上岗工(操)作。

  三、用火、用电、用气及危险物品管理

  (一)用火。

  1、设备用火及平时维修用火,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用火地点、定专人负责、定防火措施)。用火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重要机房、变配电间、机动车库等要害部位,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4、大楼内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机关食堂除外)等明火设备,严禁焚烧废纸等可燃物。

  (二)用电。

  1、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接、拉电气线路,临时确需用电的单位,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由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正式电工安装,用完必须及时拆除。

  2、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按技术要求定期测试、维护检修,严禁超负荷运行。

  3、大楼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送安全保卫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管理。

  4、变配电间实行正式电工昼夜值班管理,非正式电工不得单独操作变配电设备。

  5、照明线路更改,动力线安装(动力线应外加金属护套管),必须由市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部负责勘察设计、安装、施工。

  (三)用气。

  1、使用管道煤气和石油液化气,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未经培训不得操作和管理。

  2、市综合办公楼食堂备用的石油液化气钢瓶,必须存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气专用仓库,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落实专人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石油液化气钢瓶带入大楼。

  3、未经安全保卫部同意,禁止危险物品带(运)入大楼。

  四、消防设施管理

  (一)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按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备(消防监控设施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进行技术检测、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二)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消防、灭火系统综合演练。

  (三)消防设施周围和消防安全通道处严禁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不准无故按动报警按钮,不准擅自动用灭火器具和设施。

  (四)市综合办公楼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监控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五)机关内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方案,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各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由各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五、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一)安全保卫部每月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一清五落实”。即:要做到火灾危险性清,防火责任人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灭火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

  六、基建项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内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装饰工程必须经市、区消防部门、安全保卫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安全保卫部应经常检查、督促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

  市综合办公楼门卫、传达管理制度

  一、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并根据HZ市人民政府第四号通告精神,予以检测体温,无疑后方能进入。

  三、因特殊情况未带证件的,由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用电话与接待人联系,经同意后,在传达室办妥登记手续,根据接待人的意见是否予以进入或由接待人到传达室领入。

  四、*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关大楼,机关人员也不得擅自将*人员带入办公区域。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外来单位和人员在大楼办公区域从事各种营销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大楼收购保密纸、废报纸、杂志等废旧杂物。

  六、机关下班以后,非市综合办公楼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市综合办公大楼。每日22:00至次日7:00,大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大门夜间由门卫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负责关闭,原则上人员不得进入。确因公务需进入的大楼工作人员,应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处登记,值班人员必须验明证件后,方可予以放行。

  七、各单位召开有大楼外人员参加的会议,事先须抄告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凭安全保卫部的会务通知单放行;大型会议或特殊情况时,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助门卫维持秩序和验证工作。

  八、凡办公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带出大门,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品名、数量),凭市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开具的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验单属实后,准予出门;物品无出门单,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有权暂扣。

  九、非机动车进出大门应下车推行。

  十、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执勤)岗位,文明执勤。

  十一、门卫、传达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市综合办公楼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核实证件,凭有效证件放行。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大门口的良好秩序,遇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安全保卫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十三、传达室一律不准寄存外来人员的行李包裹。

  十四、本机关临时工作人员及在食堂搭伙的非本大楼工作人员应服从门卫管理,凭市综合办公楼专制。

篇3:HZ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试行细则

  HZ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试行细则

  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86号)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单位目录附后),其房地产权属纳入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以上由市机关事务局首批实行一级管理);其余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实行二级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户名统一为“HZ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2)、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登记,办证必备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若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一律更正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4)、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办理。

  2、实行二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其权属户名统一登记在各主管部门名下。为便于识别,市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附记栏或记事栏中加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二级管理专用章”字样的印鉴,各主管部门要对所管房地产进行普查、建档,负责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地产权属资料及使用状况及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国外、境外(口岸)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自行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若要改变房地产的用途,或将房地产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及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帐,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七)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基建、调配、维修、物业管理及处置等重要决策。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八)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办法》及其《细则》要求,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其安全完整。

  (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采取使用单位自查、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核查,并据此及时调整、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档案。核查重点是:

  1、房屋和土地的来源状况。

  2、权属登记状况。

  3、使用管理的情况。

  4、房屋完好情况调查。

  5、每年一次与城建档案馆核对权属变动状况。

  核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2月份完成。对核查中发现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委托房管及国土资源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和地籍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所有的房地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为日常管理、调配、维修和基本建设规划收集基础数据。

  二、基本建设管理

  (十)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HZ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需求,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有序安排,分步实施。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组织基建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后,将有关建设、权属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其程序为:需求单位申请→联席会议把关论证→职能部门审批→需求单位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登记→需求单位使用。

  (十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已对外出租或被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占用的房地产,经清理后直接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的范围。

  (十四)市机关事务局根据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总面积,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拥有所配房地产的使用权,需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HZ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违反《协议》,市机关事务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配房地产。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负有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义务。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法人代表是房地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建议或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所用房地产的完好状况提出年度修缮计划。

  (十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使用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

  (十八)企业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原则上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批准,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后可继续使用。

  (十九)使用单位因转制等原因需要将所使用的房地产作为资产重组,纳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运作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国资委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因国家建设需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凡涉及拆迁、产权调换、补偿联建和转让等,相关单位需征得市机关事务局同意,重大事项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法,由市机关事务局与有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原使用单位的所用房地产另行安排。

  四、维修管理

  (二十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房地产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直接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使用单位各自管理,维修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用房地产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市机关事务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三)对于集中管理需要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的房屋,由各部门、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联席会议制度审定,由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按规定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

  五、物业管理

  (二十四)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工作环境。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维修养护、水电暖冷设备养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等。

  (二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每年选聘一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服务意识。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全面采用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六、附则

  (二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市本级首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目录

  一、市本级机关单位:

篇4:HZ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HZ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临时工管理,根据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局机关及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招用临时工的原则

  1、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的,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工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招用、辞退临时工的程序

  1、用人处室、单位说明用工原因(附岗位说明),申请临时工指标,经局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同意后,报市编办审批招用临时工指标,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招用临时工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时工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临时工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在半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报局人事处备案,报局财务处落实经费,同时填写《HZ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4、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账款,并报局人事处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三、临时工管理制度

  1、各用人处室、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建立临时工个人档案,放入有关材料。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按级汇报。

  2、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劳动合同不能跨年度签,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三次,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录用临时工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可适当放宽5周岁。

  4、临时工待遇:经费财政列支的临时工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夏季清凉饮料费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它福利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如有特殊需要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四、临时工的考核:临时工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延用的依据。

  局属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合同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将用人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杭人计〔20**〕479号文件执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5:HZ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HZ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局机关预算执行和财务经费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现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最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对局的各项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机关预算经费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预算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做好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准确设置会计科目,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凭证审核录帐、记帐、结帐、报帐工作,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会计收支业务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认真行使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各项经费做到事前合理预算、事中进度控制、事后准确核算,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预决算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总预算,处室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所需要的项目经费,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附项目依据)在预算编制的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汇总后,递交财务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无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支经费。

  (二)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汇报,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三)年终,应按照市财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局机关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1.日常经费及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最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由处室在每月15日前填报次月用款计划,经处室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处汇总。最后由财务处向市财政申请预算项目支出指标。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差、考察费用管理

  1.差旅费:按照《HZ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03号)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HZ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审批报销表》经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后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2. 考察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控制人员数量、考察时间和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核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费用支出,报销时附外出考察学习通知。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会议、培训费管理

  1. 培训费:根据《HZ市市直机关工作培训费管理规定》(杭财行〔20**〕51号)的要求,各处室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培训费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在HZ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中选择定点会议(培训)场所,按规定程序办理培训申报手续,填写会议(培训)联系单。举办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场所出具的会议(培训)结算单以及其它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 会议费:按照《HZ市财政局关于印发HZ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96号)执行。严格按开支标准、参会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会议预算经费。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三公”经费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意见》的精神,实行总量控制,有效压缩,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并且实行分科目单列管理。局机关的三公”经费应控制在预算之内,预算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1.所有收支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2.及时进行银行存款的对帐工作,出纳每月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发现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认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二)现金管理

  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为主,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财务处应严格按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支出;现金收支必须日清月结,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白条抵库;私人非公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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