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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01)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8-01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0**)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艮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一级:每平方米o.55元;二级:每平方米O.45元;三级:每平方米O.40元;四级:每平方米o.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一级:每平方米1.20元;二级: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90元;四级:每平方米0.80元;五级:每平方米0.70元。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较住宅标准的300%收取.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客、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厚则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l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附件二:珠海市法制局对《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有关条文的解释。

  附件一: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s%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

  1、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

  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子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三级:

  l.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

  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收费管理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年1月20日印发(共印460份)

  附件二:珠海市法制局对《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文的解释

  一、《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物业管理的,属于非法经营,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无论规模大小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商铺、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等非住宅不属于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

  三、《办法》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办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服务。对建筑物自有或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责任,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室内非公共设施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三)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上述第(三)、(四)款的费用从物业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和建筑物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物业公共设旆维修基金和建筑物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后执行。

  五、《办法》第六条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套外面积。

  六、高层住宅的电梯日常保养、维护和调试费,包括与电梯维修公司所签订的保养、维护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从物业管理收费中支出。电梯的其他维修或更换配件等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坦,但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除外。

  七、《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业主或者受委托的使用人,有权选择是否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需要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的项目和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市政府1999年8月1日颁布的政府令22号文《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门前三包”任务,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任务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门前三包”贵任地段范围内,承担“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的“三包”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如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八、《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空置物业,是指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和购房者已购房但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办理人住手续必须是所购的房屋已经各项单项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使用(20**年2月1日以后新建住宅的房屋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因购房者个人原因拒绝办理入住手续,不属于空置物业。

  九、《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高尚住宅区,是指房价、硬件设施、物业管理属高档水平,购房对象主要是高收入阶层的多层或高层住宅。

  十、《办法》第八条公共水电电费的分摊办法现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不得向住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中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山小区的所有住户合理分摊;

  (六)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施运行电费,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但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除外;

  (七)凡属向住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向住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名住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十一、《办法》的执行时间是20**牛2月1日,但住宅小区的评级定价需要一个过程,在评级定价之前暂按各小区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评级定价完成后,按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20**年2月1日至评级定价完成之间所收取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多退少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试行)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篇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

  (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 住宅区内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八)、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决定车辆能否停放。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地面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实际,拟调整室内、室外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的,在保证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车辆免费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单列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第十六条 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公共能耗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七条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住宅提供自动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模拟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八条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是指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点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单位,将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对其清理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按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约定收取。 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上述标准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业主在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单位和装修业主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应符合规定,严禁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业主装修时,需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的业主一次性收取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电梯使用费(装载层住户免收)。

  业主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务。住宅区内,装修材料的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其费用由业主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商定。 装修人员进入住宅区装修,应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出入证管理工本费每证10元。

  第二十条 住宅区实行门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每户5张门禁卡,门禁卡保质期为三年。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丢失、损坏等需补卡,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和物业服务受理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使用。按服务合同约定,每半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节支。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服务项目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物业所有权发生财产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将各类物业费用分项建帐、核算、分摊、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等级服务标准

  附件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一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0.5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有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建立物业服务基础档案。

  5、有装修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劝阻、制止或报告。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半月打扫1次楼道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1次

  绿化带、道路保洁

  绿化带每两天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清运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一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半年清理1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发现损坏进行修复

  道路、场地等

  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进行修复。

  排水设施

  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

  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草坪、灌木类、花坛

  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门岗

  1、保证1个主出入口24 小时进出、值班看守。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道路畅通。

  巡逻岗

  1、不定时巡逻,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一次。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二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0.8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四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一周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5、有装修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月清洁1次楼梯扶手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月清扫1次车库,地下室每年消杀1次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抹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一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半年清理1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发现损坏立即修复

  道路、场地等

  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排水设施

  每年清扫排水明沟和疏通地下管井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木生长健壮;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70%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70%以上,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季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年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1、小区主出入口应具备录像监控。

  2、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公示上墙。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三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1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四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6、能提供一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清洁1次楼梯扶手;楼梯间墙面、顶面每季度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每周擦拭1次电梯门壁,每月对轿厢顶部清洁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每周消杀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半月清扫1次车库,每半年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季度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周清洁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收集1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抹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进行2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季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月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季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季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无破损。

  排水设施

  每季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3、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80%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80%以上,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每季水面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半年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主出入口、主干道应具备录像监控。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四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4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周六周日提供值班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7、能提供两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2次;每周擦拭1次楼梯扶手;每季楼梯间墙面、顶面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洁1次;每周对电梯轿厢进行全面的清洁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打腊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消杀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1次车库,每季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季度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周清洁2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1次,监控探头每季度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收集2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月清洗2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进行3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季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半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季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

  4、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5、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85%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85%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月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季度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周界报警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五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7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10小时业务接待,周六周日提供值班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7、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8、能提供两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地面每月湿拖1次,大理石地面每年打蜡1次;公共设施每月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顶面每月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电梯轿厢每日清洁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消杀1次,发现墙壁有污渍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1次,每季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白天巡视保洁,确保路面整洁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2次,雕塑、信报箱每月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2个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收集2次,每周擦拭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每楼幢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每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月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季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每年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半年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5%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季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周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0%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90%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周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2个月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早晚高峰立岗时间不低于2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白天每两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有巡逻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六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2.1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每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客服接待点或区域,有专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客户服务。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日每天1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7、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8、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地面每周湿拖1次,大理石地面每半年打蜡1次,公共设施每周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顶面每周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保持电梯轿厢清洁,每日清洁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3次、消杀2次,发现墙壁有污渍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2次车库,每月进行2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巡视保洁,确保绿花带、道路整洁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2日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2周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收集2次,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楼道口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每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月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公共部位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每季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半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每半年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季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5%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集中绿地布置全冠大树;花坛、花景面积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植物品种多样(不少于30种)。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5%以上,每年修剪4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乔木类

  成活率95%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日清捞1次,每月清理1次,人工湖每年换水1次,水质不良及时更换

  景观小品

  每月清洁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立岗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巡逻岗

  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七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2.5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客服接待点或区域,有专人提供不少于10小时的客户服务。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7、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8、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拖洗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水磨石地面和水泥地面每周刷洗1次,大理石地面每季度打蜡1次、每半年抛光1次,每日清理1次电梯口和通道摆放的烟灰缸内垃圾和烟头,每日擦拭1次公共设施,每周擦拭1次楼梯道墙面,每周顶面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保持电梯轿厢清洁,白天循环对电梯厅进行清洁,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4次,消杀2次,有污渍水渍时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日清扫1次车库,保洁1次车库,每月清扫1次地下室管线,每月进行2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巡视保洁,绿化带、道路无杂物、垃圾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日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周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清运2次,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2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半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周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半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每半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1个月清扫1次泵房,每季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2个月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集中绿地布置全冠大树;花坛、花景面积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植物品种多样(不少于30种)。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8%以上,每年修剪4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乔木类

  成活率98%以上,无明显缺株,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人工湖、喷水池

  每日水面清捞1次,每月清理1次,人工湖每年换水2次,水质不良及时更换

  景观小品

  每周清洁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每天立岗时间不低于10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老弱病残进门可提供专人护送,可配备护送专用车

  巡逻岗

  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三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附件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收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收费标准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备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期物业,对已交付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对应调整后相应或相近的收费标准,确定新的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执行;对未交付的已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可按招投标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应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4: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7)

  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年8月2日

  广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城管局(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县物价局会同县城管局(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归集和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缴工作;县水务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确定工作。

  第五条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六条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县城区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四大类八小类:(一)生活用水:分为居民、学校两小类;(二)行政用水: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三)经营用水:分为集贸市场、一般经营户、餐饮三小类;(四)特种用水:足浴、洗浴、洗车归为一小类。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按原办法征收。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减免政策,每月免交8吨生活用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环卫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取代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

  确需缓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向县城管局(环卫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缓缴的理由及提供缓缴的依据材料并承诺缴费时限,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满时应当将所欠费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县城管局(环卫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实行代收,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县财政、审计、物价、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县城管局(环卫处)、县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按本办法颁布前的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县城管局(环卫处)直接组织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环卫处)和县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城区,各乡镇和开发区具备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政〔20**〕66号文件废止。

篇5: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綦发改价〔20**〕35号

  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3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260号)文件精神以及綦江区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为体现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对等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即《等级标准》,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区发改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即《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按照《办法》规定,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3)。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过《等级标准》达到附件3要求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达到附件3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招标。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

  建设单位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将《等级标准》内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约定在合同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五、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按《办法》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后期合同后,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填制《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报区发改委备案后方能合法收费。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凡在我区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收费企业,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及样式详见《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见附件5),公示形式按照“看得清、标得准、内容齐、留得住”的原则设置在住宅楼、小区等楼房显著位置。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其他规定

  新《办法》实施后,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本文件执行;新《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

  4.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

  5.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綦江区国土房管局

  20**年11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文明服务。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且小区经理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整洁规范,文明服务。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且小区经理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3501-4000平方米。

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3201-3500平方米。

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2901-3200平方米。

3.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均管理面积2500-2900平方米。

4.有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4.建立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

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

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

5.按规划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擅自改变用途。

6.小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95%,有效投诉处理率98%。

6.小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其他节假日每天6小时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每天10小时有管理人员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每天12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50%以上。

7.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75%以上。

7.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5%以上,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100%,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9.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0.每年进行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66%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66%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10.每年进行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70%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10.每年进行1次以上(含1次)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7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10.每年进行2次以上业主满意度测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履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对管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整改。

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

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

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

11.公示共用部位收益和使用情况。

12.能提供并公示1种以上(含1种)便民(无偿)服务;重大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1次以上(含1次)社区活动。

12.能提供并公示2种以上(含2种)便民(无偿)服务;重要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含2次)社区活动。

12.能提供并公示3种以上(含3种)便民(无偿)服务;重要节假日进行专题布置,每年组织3次以上(含3次)社区活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和保养等记录。

1.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运行、检修和保养等记录。

1.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检修和保养等记录齐全。

1.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运行、检修和保养等记录齐全。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3.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季度巡查1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基本完好;每季度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按规定修补;每年检查1次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保持基本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1次;每半年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月巡查1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基本完好,开闭基本灵活;每月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及时修补;每半年检查1次雨水井、污水井、化粪池,保持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2次;每季度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3.每两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半月巡查一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每半月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及时修补;每季度检查1次雨水井、化粪池,保持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2次;每月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楼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等,发现问题主动及时维修养护;每周巡查1次房屋外檐、门窗,保持楼内共用部位玻璃、配件完好,开闭灵活;每周巡查1次围墙、楼内墙面、顶面,遇有损坏,及时修补;每月检查1次雨水井、化粪池,保持畅通;化粪池每年清淘2次;每周巡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按规定修复。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标识完好。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6.有安全标识、管理标识,标识完好。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7.载人电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

7.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

7.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

7.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正常维保和检修期间除外)。

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

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

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

8.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接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后24小时修复。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3%,接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后4小时修复。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接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后2小时修复。

  三、公共秩序维护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人员要求:佩戴统一标志,语言文明;身体健康,工作负责。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语言文明规范;专职保安人员,50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专职保安人员,45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1.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整洁规范,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2.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守,其中8∶00-18∶00立岗,不倚不靠,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2.小区各出入口24小时值守,其中主出入口7∶00-19∶00立岗,不倚不靠,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

3.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做好巡逻记录。

3.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4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3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实施24小时监控。

3.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实施24小时监控。

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的,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半月以上。

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一月以上。

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3项技防设施,如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等,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监控视频保存一月以上。

4.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4项技防设施,如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门禁系统等,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监控视频应保存一月以上。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疏导,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基本畅通。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简要的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通行和停放基本有序。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完善的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和停放。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等异常情况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和住户紧急求助等异常情况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和住户紧急求助等异常情况时,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7.建立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到火警、警情和住户紧急求助等异常情况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保洁服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按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运1次,垃圾袋装化。

1.按楼层或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1次,垃圾袋装化,垃圾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明显异味。

1.按楼层或栋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1次,垃圾袋装化,垃圾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

1.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1次,垃圾袋装化,垃圾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明显异味。

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明显异味。

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1次,每两日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

2.室外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污迹、无异味。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周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周清扫1次,每月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楼道灯、庭院路灯每年清洁1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每两日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周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楼道灯、庭院路灯每季度清洁1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1次;消防通道每三日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庭院路灯每月清洁1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拭2次;消防通道每两日拖拭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楼道灯每两月清洁1次;庭院路灯每月清洁1次。

4.楼梯扶手、宣传栏、信报箱每半月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每周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室外标识每季度擦拭1次。

4.楼梯扶手、宣传栏、信报箱每周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每日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室外标识每月擦拭1次。

4.楼梯扶手、宣传栏、信报箱每两日擦拭1次;电梯轿厢等部位每日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室外标识每周擦拭1次。

4.楼梯扶手、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电梯轿厢等部位每日擦拭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电梯操作板每日消毒1次。

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半年灭鼠1次。

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半年灭鼠1次。

5.消毒灭害,每季度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季度灭鼠1次。

5.消毒灭害,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1次,每季度灭鼠1次。

6.小区内主干道、广场、一层共用大厅等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循环保洁。

6.小区内主干道、广场、一层共用大厅等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循环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

6.小区内主干道、广场、一层共用大厅等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循环保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

  五、绿化养护管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绿地保存率80%以上。

1.绿地保存率90%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1.绿地保存率95%以上。

1.绿地保存率100%。

2.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实施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每年普修3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无大面积杂草。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每年普修4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杂草、杂物面积不大于10%。

2.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每年普修5遍以上,杂草、杂物面积不大于5%。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4.预防病虫害,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4.预防病虫害,每年喷洒药物不少于2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4.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每年喷洒药物不少于3次。

4.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每年喷洒药物不少于3次。

5.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5.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按规范及时修剪整形,每年2遍以上。

5.花卉、绿篱、树木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无枯枝死杈。

6.花卉布置一年不少于1次。

6.花卉布置一年不少于2次(含2次)。

6.花卉布置一年不少于3次(含3次)。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类别

金额单位

基 准 价

浮动幅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有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0.90

1.15

1.40

1.70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

无电梯住宅

元/平方米.月

0.55

0.75

1.00

1.20

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特级停车场

元/位.月

80.00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普通级停车场

元/位.月

70.0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綦江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綦江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附件3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试行)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在达到《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四级标准基础上,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必须具备的服务:

  1.公共区域内的管道、护栏、灯杆每两年做1次全面维护,室外铁艺、金属栏杆、消火栓每两年做1次刷漆、防护。

  2.外墙每两年做1次清洗。

  3.实施精细化管理,人均服务面积小于2500㎡(<2500㎡)的,或因引进科技技术(如巡逻车、扫地车、APP等)提高相应服务标准的。

  4.按规划设计配置的室外健身设施(如儿童游乐设施、篮球场、网球场、游泳池、羽毛球场等)三个(含)以上的,每一年做1次养护。

  5.按规划设计配置的公用附属设施(如照明设施等)的用水、用电等必需能耗,在扣除电梯能耗、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外,仍超过0.15元/(月·㎡)标准的。

  6.服务中心每天14小时有服务人员接待。业主报修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

  7.公共区域保洁服务时间冬季到晚上8点,夏季到晚上9点。

  二、可以选择的服务(不少于3项):

  8.小区主入口四季设置鲜花。

  9.石材养护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0.5%以上的,每年做1次养护。

  10.每年开展2次消防安全演练,并邀请业主参与。

  11.每年开展1次电梯困人应急演练,并邀请业主参与。

  12.每年组织4次(含)以上业主社区活动的。

  备注:实际服务中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要求。

附件4

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

法人:***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联系人:***

***(加盖公章)

办公电话:***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商住混合)

物业地址:***

物业管理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

***

***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详见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附后)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一、二、三、四级或一级以下、四级以上,四级以上的需附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类别

住宅 (元/㎡.月)

商场(元/㎡.月)

门面(元/㎡.月)

写字楼(元/㎡.月)

配套停车位
(元/位.月)

***

***

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

***

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收件编号

**年**月**日

***号

  说明:1、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附件5

  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

  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类别

住宅

商场

门面

写字楼

配套停车位

***

***

金额单位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位.月

***

***

收费标准

***

***

***

***

***

***

***

价格管理形式

***

***

***

***

***

***

***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经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合同执行时间

***年***月-***年***月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重庆市綦江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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