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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201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7-31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五日

  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建商品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我县居住小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标准,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质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9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庆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含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四条 成立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有关问题的决策和相关管理政策的制订,以及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定。

  由主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市政市容委、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教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民防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文委、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园林绿化局、县综治办、各街道办事处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分管工作进行经常性地检查、验收及交接,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协调组织、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的验收批复事项: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协调组织综合验收、竣工备案以及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建筑工程排水设施、环卫设施、供暖入网验收等工作;

  延庆规划分局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已申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等工作;

  延庆国土分局负责加强对出让项目的后期管理,对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住宅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为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县综治办负责居住小区技防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委会用房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供水论证与审批、排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活用水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用房、医疗卫生污水处理、医疗垃圾储存设施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县民防局负责居住小区人防工程的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居住小区防雷系统审核和验收;

  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居住小区项目进行消防备案,项目备案后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对被抽查对象进行消防验收;

  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居住小区项目的园林绿化设计以及验收工作;

  延庆供电公司负责居住小区配电设施的设计、验收和接收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教委、县文委、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各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参与居住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验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合理配置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并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二)居住小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和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将新建居住小区建设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受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将受理的项目建设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三)居住小区项目的验收和备案

  新建居住小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单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依据以立项批复为准,且相应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基本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1.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和相关建设规范进行建设,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后,竣工资料齐全且满足《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99号)等相关要求;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补偿;

  6.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具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证明;

  7.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相关单位签订《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

  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达到上述条件后,方可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验收申请并受理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现场综合检查验收单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组成综合检查验收组,对新建商品居住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综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建设居住小区总体情况及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根据综合检查验收组的审定意见,组织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出具《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持《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等文件材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限期整改。在各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所发生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监督站办理综合验收备案。

  (四)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和接收使用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后,项目需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的要求,将需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别移交到相关单位使用,其中应有偿移交部分由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相关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要求进行使用。

  接收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所接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原规划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

  附件:1.北京市延庆县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

  2.延庆县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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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2015)

  周府 〔20**〕 114号

  关于印发《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中心、居委会,各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3号)、《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沪府办发【20**】13号)、《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办【20**】3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加强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制定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召集人

  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分管副镇长担任。

  (二)组成成员

  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

  成员单位:镇办公室、镇稳定办、镇社区办、镇社会事业办、镇规建办、镇信访办、镇应急办、镇传媒办、房管办、城管中队、镇安监中队、周浦派出所、周东派出所、市场监督所、镇司法所、镇市容所、镇物业应急维修特约服务站、各社区,以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专业单位。

  (三)办公室

  成立周浦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社区办,分管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镇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全面统筹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各项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有关会议;

  2、定期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能,对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3、负责落实区联席会议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本辖区内涉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群租、违章搭建等事务和矛盾纠纷;

  5、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及日常运作等工作室;

  6、落实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筹备和组织联席会议的有关会议,起草、印发文件及会议纪要;组织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及贯彻执行;

  2、研究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拟定年度联席会议工作计划,联系、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4、承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年度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负责各类会议会务工作、简报编发、与上级单位沟通联络;完成有关小区综合管理的其他事务;

  5、建立每月工作例会制度,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报告,形成会议纪要并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6、积极开展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瓶颈问题调研,为联席会议提供具有建设性、可行性的决策依据;

  7、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性、复杂性矛盾和问题。

  8、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职责清单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9、组织对小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10、承办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关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职能单位工作职责

  1、办公室:协调筹备和组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性、复杂性矛盾和问题,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发布工作信息动态、及做好相关工作通报。

  2、社区办:做好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组建、换届、备案的审核及监管工作;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指导社区、居委会加强社区建设,监督指导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主体作用,落实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3、房屋办事处: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业监管;负责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住宅小区日常巡查、物业服务热线来电问题进行整改,监管维修资金的使用,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建、换届及日常工作开展。

  4、城管分队: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和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和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破坏绿化、群租、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各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5、稳定办:负责居住小区封闭管理与安全防范等工作,积极开展“群租”整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

  6、司法所:负责指导镇、社区、居委会各类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协调、推进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7、派出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和业务培训,指导落实住宅区域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住宅区域治安隐患,负责住宅小区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和纠纷,协助配合开展群租、违规装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

  8、传媒办:负责加强宣传工作,推进实施文明居住行为规范,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规范文明居住行为,促进良好社会风尚,提升居民文明素质。

  9、市场监督所: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的,不予核准登记,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住宅区域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活动中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10、安监、消防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11、规建办

  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新改造,小区积水点改造;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

  12、社事办、市容所

  负责住宅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检查。

  13、应急中心

  承担住宅小区中实施网格化管理、“12345”市民热线管理、58115111镇网格中心热线管理、联勤联动、应急职能等。负责辖区内各类问题发现、受理、派单调度、督办核查、处置评价,协调指挥相关执法管理队伍开展联合执法处置。

  14、物业应急维修特约服务站

  负责住宅区内物业公司维修服务的业务支撑、指导及监督,协助应急维修服务能力不足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应急维修外包专业有偿服务。对本镇范围内出现的物业突发事件予以增援、救助,做好本镇住宅小区内的防汛防台、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工作,为无人管理小区提供临时性、过渡性物业应急维修服务。及时解决居民向服务站申报的物业维修问题,做好离退休干部与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房屋设施设备检修工作。

  15、各社区:加强与居委、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配合组织住宅小区业委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配合开展各类督查、整治、整新、宣传、培训、协调工作,组织小区志愿者参与住宅小区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

  四、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2、综合管理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就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共性问题或专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3、综合管理调研制度。根据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调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方案。

  4、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实施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宣传各项政策、措施,编制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开展业务沟通交流,通报优秀经验方法、任务落实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等。

  五、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部门)或居民反映居住小区存在的综合管理突出难点问题,需镇层面协调解决的,可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2、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根据反映问题所涉内容,组织召开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方案。

  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各成员单位。

  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20**年8月26日

篇3:小区设备设施综合管理规程

  小区设备设施综合管理规程

  1.0目的

  保持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低成本运行。

  2.0适用范围

  本小区所有的设备设施。

  3.0管理职责

  3.1 流程负责人:工程主管

  4.0定义:

  无

  5.0程序(或操作细则)

  5.1 服务特性:及时、准确、安全有效

  5. 2流程图

  6. 0接口

  6. 1与施工单位:

  设备设施保修期间,工程部应作好各施工单位保修工作的联络与监督,确保设备设施故障的及时恢复及施工缺陷的及时整改。

  6.2与外委维修保养单位:

  对于各类设备设施的外委维保项目,工程部应按相关委托合同,对承包方实施监管,确保合同条款的正确实施、所有维保项目的及时完成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且作业完后,应作故障内容、维修措施、零部件更换等相关内容的记录,并由委托、承包双方签字确认。

  6. 3与使用部门:

  6.3.1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部门应对设备进行日常点检,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工程部进行处理,对于使用中发生故障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关掉电源,等待工程人员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使用。使用部门还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使设备维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6.3.2分体空调,窗式空调盘管机及风口过滤网,每月由使用部门清洗一次,其它区域过滤网由工程部统一安排。

  6.4与服务中心采购:由于维修工作的不可预见性,设备设施零配件的供应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机性,不可能全部按计划进行,服务中心采购应做好有关应急材料及零配件的及时供货。

篇4:小区设备综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小区设备综合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从总体上确立物业各类设备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类设备管理工作的统一、完整和完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管理的各类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工程部负责所辖小区的各类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办公室负责各类设备的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程序要点

  1、设备档案的建立要求

  (1)工程部在接管物业后一周内应将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建立台账(见附表),并在建档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台账移郊交公司办公室存档。

  (2)工程部应在接管物业后一周内将所辖物业内的所有设备进行设备标识及设备编号:

  所有设备应单机单台或按功能系统进行"设备标识";

  "设备标识"用标牌形式予以实施,标牌应有下列内容: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编号按下列规则编制:

  设备流水号(01,02...)

  设备名称缩写(取汉语拼音字头)

  物业点编码

  注意事项:1设备流水号按物业点的设备总数流水编制。

  2、同类型同系统设备的流水号码应保持相对的集中和连续性。

  标识的制作规范:

  --标识材质用金属薄板制作,表面抛光呈本色;

  --设备编号凹形字体,涂黑色磁漆;

  --尺寸长×宽×厚为70mm×20mm×1mm。

  3所有设备应按单机单台或功能系统建立《设备卡》。

  4设备台账应保持与设备现行状态一致,为此,设备管理人员应将诸如设备封存、停用、限制使用范围、调迁、报废和更换零部件及检修情况及时分别在设备台账或设备卡片上予以登录。

  5《设备台账》和设备出厂原件(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协议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保存。物业部保存复印件。

  2、设备的日常操作、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详见工程部各类设备操作、运行、维修保养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设备的购置管理

  1设备的购置包括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新添设备的购置。

  2设备购置应遵循满足服务提供需要的原则。

  3设备购置的资金来源按相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4设备更新需在原设备办理了报废手续后进行。

  5新添设备由工程部提出服务用途或配套功能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的需求。

  6采购设备应遵循《采购管理标准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7采购设备到达公司后,由工程部进行清点核对,接收相关资料,并组织安装调试或试运行。符合要求的,办理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或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8经验收符合要求的采购设备按本条例相关规定纳入台账,建立卡片等进行日常管理。

  4、设备状态标识

  1工程部应对设备状态进行标识,以防止因设备误操作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2设备状态分为运行、备用、停用、封存、报废、检修及严禁合闸等。

  3正常运行中的设备可不予标识。

  4标识的方式方法:

  设备状态用标识牌进行标识,标识牌用300mm×150mm×3mm(长×宽×厚)的白色塑料板制作,字体为红色一毫米塑料板粘于底板上;

  设备状态标识牌应在设备状态确定后,由设备操作人员及时悬挂于应邓标识设备的显眼位置;

  设备状态改变,标识应随之改变。

  5、设备的停用和封存

  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设备应予停用或封存:

  多余设备,含服务提供有再需要的设备;

  设备功能已不能满足提供服务需要的设备。

  2停用或封存的设备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锈蚀、碰磕和其他形式对其状态的损坏。

  3工程部应定期(如一个季度)对停用或封存的设备进行检查,以保持其适用性。

  4设备主管人员应填写设备停用或封存的报批单,经管理处主任 批准后实施。

  6、设备的报废

  1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应予报废。

  2报废设备应由工程部组织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应包括:设备主管运行人员/管理处主任等。

  3设备主管人员应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需报废设备在未获得批准、实施前,应悬挂"待报废"标识。

  5报废设备应及时撤离原安装或使用场所,未撤离前应悬挂"报废"标识。

  6机电处应将批准的《设备报废审批表》报公司财务部一份。

  7、红旗机房评比

  1工程部主管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机电设备房进行流动红旗评比。

  2评比内容:地面洁净度、墙面洁净度、门窗洁净度完好状况、管道洁净完好状况、设备表面洁净度、设备性能完好状况、检修保养记录、室内其他设备状况、总体印象。

  五、记录

  1、《设备台账》

  2、《设备卡》

  3、《采购设备验收表》

  4、《设备停用/封存/报废/

  审批表》

  5、《设备定点管理检查表》

  六、相关支持文件

  工程部所有标准作业程序

篇5: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花园小区清洁环境综合管理

  加强对小区内清洁环境的综合治理,管理人员加强巡视检查,杜绝下列事项在小区内的发生,一旦发现及时予以处理解决。

  1、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2、乱倒垃圾、煤灰、淤泥、污水、污物和随地大小便。

  3、在马路、人行道上乱摆摊档、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车轮带土的机动车辆驶入小区内;

  4、无证饲养家禽家畜。

  5、违章建筑。小商贩的店容摊貌,不符合市府和小区内的有关规定。

  6、乱竖广告牌、指路牌和乱张贴标语、广告、海报,乱涂乱画。

  7、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

  8、向室外(窗外、阳台)倾倒污水、垃圾、杂物等。

  9、未经批准摆摊设点,超标准排放污水、污物及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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