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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运行应急处理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27

  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运行应急处理方案

  为加强网络安全运行,保障党和政府的政令畅通,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视权益,使网络故障率降到最低程度,现制定公司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运行应急处理方案如下:

  1、成立公司广播电视网络安全运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将上级采用光缆传送的中央电视台一套、河南电视台一套等节目源作为公司有线电视节目传输的主要来源,并按要求将自备的卫星接收信号源作为备份信号,并接入应急切换器,以供及时切换。

  3、播出值班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丝毫不得存有侥幸、麻痹心理,做到“眼不离屏、手不离键",确保“零秒切换"。

  4、播出前端安装应急总开关,必要时可将传输信号全部关断。

  5、机房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做到人人能操作,人人能处理。

  6、重大节日,以及国家、省召开重要会议期间的重点日子、重要时段,要作为网络安全防范的重点,在重要时段,播出机房要实行双人双岗,确保安全优质播出;分公司人员要做好网络巡查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7、设备运行中遇到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应急处理,将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8、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节日、重点日子以及国家、省召开重要会议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全天候24小时畅通。

  9、公司各部门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若发现有人为破坏,立即与市“110”指挥中心联系,协助解决。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物协会关于妥善处理XX苑物业管理纠纷的呼吁

  关于妥善处理**苑物业管理纠纷的呼吁

  广州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各相关单位:

  近日由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苑发生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争议与纠纷,甚至演变成过激行为,危害到一些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我会向全行业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及各相关单位呼吁如下:

  一、鉴于该物业项目业委会招标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性正在法院审理中,我会呼吁在司法机关未作出判决之前,物业项目各方主体保持克制,冷静相处,不要采取任何过激手段和行为破坏小区和谐和广大业主的利益。

  二、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继续做好**苑的物业服务工作,保持小区稳定。

  三、其他机构、个人不应参与、扰乱**苑的物业管理事务,我会严厉谴责个别机构、个人利用某些合作名目为自身谋取私利、损害我市物业管理秩序与物业小区和谐安宁的行为,希望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引以为戒。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年五月

篇3: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合伙经营协议

  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广东ZY工业有限责任公司Zj卷烟厂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经营项目为:_广东ZY工业有限责任公司Zj卷烟厂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 20** 年 7 月 1日至20** 年 7 月 1日止。

  第四条 合伙投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双方合伙期限共计三年(36个月),三年期限内分别由双方各独立经营一年半(18个月),独立经营期内的经营投资、盈余分配,债务产生等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该独立的经营方自行负责。

  合伙双方的独立经营期时间划分如下:

  甲方经营期:自 20** 年 7 月 1日至20** 年 12 月 31日止;

  乙方经营期:自20** 年 1 月 1日至20** 年 7 月 1日止;

  第五条 除名退伙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合伙权益,并不再参与合伙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合伙权益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协议的执行;

  2、承担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合伙权益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的;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Zj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4:珠宝金行设处理交废料回收帐页要求

  珠宝金行设处理交废料回收帐页要求

  目的:与金仓原材料配件用品记帐不同,比它们还在复杂,锁碎,出入程序多项,但每日发生数据不多,一般月结明细较为频密,为建立登记管理方便,一般允许用笔记本登记每一目录后做一份总月结明细报表。

  1、工人月回金项目

  回金部门种类交收程序回收规定

  A、执模车间

  B、镶石车间

  C、外发A、K金类

  B、银类

  C、PT类由部门收发统一取交金仓,由金仓点数化验成色后奖结果及总重填于回金表中,交记帐员入仓,开具进仓单。A、将收入总数发出化纯度

  B、收入金数合计发出,化纯度

  C、经厂内验收后再发出验纯度

  2、自离及处理回金项目

  自离部门种类交收程序回收规定

  A、执模车间

  B、镶石车间

  C、电金车间

  D、激光修理A、K金类

  B、银类

  C、PT类

  D、混合类由部门收发统一收回,在袋面注明重量、成色、人名后交金仓存放保管,实物由金仓保管,帐面由记帐员反映。月未由总收发开箱,将物品分类由部门收发集中成色类倒出,熔成金粒发出提纯

  D、炸水A、执模B、电金由负责人通知金仓管理开锁存放,排交有序,并设部门签收帐页,月未由部门收发提供炸水,数据交记帐对核损耗数。月未由金仓人员按排沉淀后,由金仓管理回收,发出提纯足金。

  E、电金么打屎每月未由记帐员通知电金车间主任回收,称金后交金仓存放。由金仓管理员安排发出,提纯足金。

  F、各部门地沙、垃圾、熔金窝、手袜、灰摩、拖地水、抹台水、火漆、开那水每月由清洁员回收交金仓存放,设部登记。由金仓管理员安排发出提纯足金。

  G、存库浸石黄水由金仓交管理员交记帐员出仓数,找人熔托取石。月未由金仓管理员安排回收提纯足金。

  H、厂区化粪池、渠水、地毡由金仓提出申请交上级审批后联系买家与买家商计交易方法。

篇5: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006)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鄂卫发〔20**〕92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现将《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发布)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使卫生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重点地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二)卫生应急机构职责

  1、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

  ⑶组织制/修订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⑷组织和指导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⑸建立并完善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分析,作出预警;

  ⑹组织开展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⑺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⑻拟订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订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⑼负责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⑽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⑾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⑿承办省卫生厅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组织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⑶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⑷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分析,作出预警;

  ⑸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⑹提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⑺拟订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制订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⑼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⑽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⑾承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

  ⑵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⑶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食物中毒样本(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依法对食物中毒现场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

  ⑵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并报告中毒情况;

  ⑶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医疗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⑴承担责任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工作;

  ⑵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⑷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

  (一)卫生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⑴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起切合我省实际的、科学的、完善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⑵组织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⑴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资料库;

  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⑶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

  3、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

  1、健全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预警;

  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的畅通、及时、准确;

  (三)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依法报告食物中毒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⑵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⑷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⑸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法定接受、报告和公布单位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时限规定

  ⑴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Ⅳ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②对于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Ⅲ级),应当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对于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1小时之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

  制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发生地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技术型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中毒情况。

  ⑴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地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中毒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同时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已)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员等。

  ⑵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和变化(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中毒人员情况等)、处置进程、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⑶结案报告。按照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的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原因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技术型总结报告及结案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半年,将辖区内当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通报,并上报卫生部。

  (三)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1、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⑴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⑵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处理工作,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场进行督导,同时组织专家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⑷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2、应急处理措施

  ⑴医疗救治

  食物中毒发生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省、市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⑵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⑶卫生监督调查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四)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专家组评估后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程序

  ⑴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响应终止程序。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⑶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信息发布

  按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管辖原则,由负责应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六)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

  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处理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理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处理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省级和市级应急处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各地负责对本级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培训。

  (二)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通讯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的储备。

  省、市、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应保证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用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检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各级医疗救治单位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随时为食物中毒事件的患者提供有效医疗救治。

  (三)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应急储备所需物资,开展专项技术研究等所需经费以及有关技能培训等经常性项目支出,并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等应急经费,以确保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列出预算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需的资金供应。各级政府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管理

  (一)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案进行不定期演练评估,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预案的演练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整体方案的综合演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相应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的可以是综合演练或就现场调查处理、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分系统模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对预案予以调整和修订。

  (三)宣传与培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本地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的总体水平。应定期或根据需要适时对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检验和医疗救治机构等有关管理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国内外最新专业知识的进展,推广应用先进检验监测技术。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或配合做

  好应急防范和救治工作等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面对食物中毒事件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过失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因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的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严重食品污染。

  (二)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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