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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12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

  聊建字[20**]177号

  20**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记分,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依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lcjs.gov.cn/)及市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聊城物业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部门)经理以及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职称、技能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原信息录入途径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归档。

  外地入聊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聊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的优良信息。

  第十二条 负面信息的采集。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撤消记录并推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定办法,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加企业优良信息分值,减企业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准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和差异分值。其中基本分值60分,差异分值各项顶格分数之和为40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负面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具体到月;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12个月。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管理项目的信用增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用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平台自动评价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缩短负面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长负面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0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0分;

  (四)建议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向国家、省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九)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5分;

  (四)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七)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八)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未加参信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市住建局组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形进行延伸调查;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继续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职务;

  (七)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以及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已经接管上述项目的,建议开发建设企业或社区居(村)委会依规依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其他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招标监督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情况以及相关惩戒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

  (八)在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相关部门注意企业年度信用状况;

  (九)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被评为D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等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面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等原因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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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四章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经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八条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行。

篇3: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经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八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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