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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5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2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1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龙岩、宁德、南平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81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25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构建全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评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制定本地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及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物业管理协会,经省住建厅审核后,4月底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设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也可在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第八条 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经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以及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信用系统与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相链接,相关数据共享),由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三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省外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闽的业绩信息。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1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得分在101分至11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

  (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拒不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或信用信息检查的;

  (六)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减分同时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母公司信用减分值=分公司减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安、城管执法、物价、工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信用减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信用减分累计在21分至40分的,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二)企业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系统授权(信息锁或密码)打印本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展企业资质检查或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绿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可加1分至2分;

  (五)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开展企业资质检查或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红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二)增加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四)企业申请资质核定或升级不予核准;

  (五)不得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七)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属于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不予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程序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该企业须于注销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属于三级资质的企业,降为暂定三级资质,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为C级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属于二级资质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条件的,保留二级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降为三级资质;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

  (四)属于一级资质企业的,提请住建部进行降级处理,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

  (五)属于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该分公司须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在原备案所在地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六)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的不良信息记入其母公司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备要件。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系统”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采编:www.pmceo.cOm

篇2: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经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八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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