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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6-05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区域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收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办理后与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应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

  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有)车库内的车位,其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收费方式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库启用后,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独立专有车库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服务及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按照管理权限,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已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对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等进行约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收费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价〔20**〕2号)同时废止。

编辑:www.pmceo.Com

篇2: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秦皇岛市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从4月29日起,对涉及千家万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共分为五个星级标准,这是我市自20**年来再次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规范化调整。

  4月29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暨理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通知》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五星级2.2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3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0.8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0.60元/平方米/月,星级外0.30元/平方米/月。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同时,电梯电费和二次供水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同楼层或不同面积应有明显区别,其中,费用最高的用户不超过0.35元/平米/月。同时还要求核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平方米,出入卡(证)工本费最高限价20.00元/张(前三张免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以上均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楼道(包括上、下房和车库的楼道)电费包含在基础物业费标准内,不得另行收取。此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运营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正式标准。

  此外,《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定价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星级物业服务标准和各住宅区星级服务级别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核准。住宅区星级服务等级确定后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相对应的星级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和房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业内人士王成表示,长期以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一直是20**年制定的标准。由于时间跨度长,已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通知》的出台是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新基准。

篇3:《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精神,我委会同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制定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基准价标准和服务内容、上浮不得超过30%。

  2、增加了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3、规定了对已购地下车位的按每车位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4、明确了住宅小区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强调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5、进一步明确了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拆墙垃圾清运费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6、明确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行为的查处规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2月13日

篇4:《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决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东楚晚报/20**1227

  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

  不在《细则》规定范围内

  该《细则》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细则》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细则》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黄石市普通住宅小区,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不在规定范围内。

  《细则》中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星级及有无电梯

  决定公共服务费

  小区楼道多长时间打扫一次、小区保安应该承担哪些职责、小区车辆如何停放管理等问题都在《细则》规定范围中,物业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服务等级评定就越高,随之收取的费用就越高。

  《细则》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为四档: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

  各物业服务主体对照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自主选择对应星级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对应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执行。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

  可按50%标准收费

  有不少市民咨询,房屋交付了,但是一直没搬过去住,那物业费该怎么收?《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小区交付给买受人的,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

  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可按车库(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经收取了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不再是糊涂账

  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细则》的出台,让广大业主能够监督物业,物业的服务也有了一个指导标准,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具体内容可登录黄石发改委网站查询。

篇5: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价格〔20**〕1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营造我区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1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就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物业服务当事人要做到诚实守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诚实守信的企业。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及规范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范围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以及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

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五)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指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

  (六)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八)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九)车位(库)租赁费是指是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

  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成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办法审核确定。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服务等级内容和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当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应当免交停放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间临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一定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修有关规定以及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房屋装修人员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如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收取,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四)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按一户不少于4个配置。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户一表单独计量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合理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分摊方式。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水电费、分摊水电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水电损耗、分摊方式、分摊实际发生数等信息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户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除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收费主体履行以下程序:

  1.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

  2.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表决意见以供查验。业主表决意见应当妥善存档备查。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保管。

  3.具体服务收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当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十、加强管理

  (一)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住宅物业收费和服务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二)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物业服务质量监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先争优、诚信守法经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协助化解物业服务矛盾。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十一、指导意见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作适当增补。

  本指导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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