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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 要求物业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大厦外墙严重脱落砸死人,要求物业赔偿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案一审宣判。美兰法院判决银行、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共同担责,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76户业主承担80%(总计31万元)的赔偿。

  20**年7月30日下午,陈某驾车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中国建设银行美舍河支行办理业务,突然华宇大厦13至14楼之间的外墙墙体石片脱落,将车内的陈某当场砸死。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该支行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作为建房者对墙体脱落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死者是去建行办理业务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美兰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物管、业主共同赔偿家属39万余元,其中华宇大厦的所有人全体76户和使用人建设银行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物业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对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引起不少市民质疑,别人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开发商盖的房子,为何不找开发商?物业公司是管理单位,为何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作为海南第一宗宣判的外墙脱落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此,办理此案的法官吴思指出,事故发生后,海口市政府已经责令房管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华宇大厦建成后通过合格验收,不存在建筑质量问题。

  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首先预见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维修,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没有发现和处理,出了事故就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业主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海南省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没错。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大厦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本案确认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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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一天晚上有人将此车开走。为此,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不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失踪的汽车是李先生于20**年2月购买的, 该车由王女士驾驶,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了王女士缴纳的露天临时停车费。同年12月22日晚9点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家门口,并上好锁。岂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见车辆踪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是在22日晚9点半左右被人开出小区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造成18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上的过错给王、叶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然而,两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愿意出资2000元作为补偿,王、叶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诉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叶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叶二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3:业主家被盗 监控无法使用 物业不用赔偿

  小区摄像头坏了 未录下坏人踪影

  杨先生几年前在京城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接家中老人来共同居住,他选择了小区靠里面比较清静的一栋楼一层。杨先生在收房时收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台外侧安装任何物件。看到小区里每两栋楼就有一名保安巡逻,其他业主在窗户上也没有安装防护栏,小区内的监控镜头也比较多,杨先生在装修时就没有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栏。在这个小区住了三年,物业公司服务很好,杨先生觉得这房子买对了。

  然而,让杨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前不久他晚上回家后发现屋里已被翻得一塌糊涂。卫生间的窗户开着,看样子小偷是撬开窗户进来的。杨先生马上报了警,警察来后,杨先生清点物品,发现丢失了总价值三万余元的现金及金首饰。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小区保安没有发现小偷什么时候来的。警察向物业公司调来监控录像,然而,让杨先生更加意外的是,对着他家的监控录像镜头是坏的,没有录下任何资料。就是说,小偷什么时候来的,长什么样,监控录像没有留下任何资料,这让公安人员失去了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

  杨先生自入住便足额交纳了物业费,他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安全保障没有实现,所以才出现他家被盗的现象。既然小偷一时半会儿可能抓不到,杨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被盗的损失。

  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件案件。物业公司提供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等工作。物业服务费用约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小区安全保障约定:小区安防监控系统对小区各出入口及重点部门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录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有运行记录;如发生故障,小故障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如属使用维修资金范围,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还提供了在杨先生家中被盗前不久,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更换中控室监控显示器的函》。该函称,小区中部分楼宇外的监控显示器出现黑屏、抖动等显像管老化现象,图像显示模糊不清,已无法达到有效监控目的。请业委会尽快回复,予以更换,以保障小区居民的居民安全。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到该函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设www.pmceo.com施设备急待维修的回函》,称业主委员会已于就是否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更换显示器问题在相关业主中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但未达到2/3以上业主通过,因此该事宜不得不暂缓。物业公司要求维修的显示器中就包括杨先生家附近的监控器的显示器。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了杨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

篇4:共用管道污水外溢地板全毁,物业打输官司被判赔偿

共用污水管道堵塞导致厨房污水外溢,业主报修之后物业公司却迟迟不见动静,10天后才终于等来了“维修人员”。而此时,铺设的复合地板与踢脚线已全部损毁。日前,上海嘉定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房屋租金收入、排水人工费等损失共计近3000元。

今年9月1日夜,王先生夫妇接到租户张先生的电话,称其位于嘉定区双河路437弄的一套房屋厨房水管往外冒污水。第二天一早,夫妇俩赶来后发现,是厨房间的一根2至6楼共用的污水管道冒溢污水所致。王先生夫妇认为共用管道的维修费用应由业主的维修资金支付,便向同楼号的业主征询意见,由小区业委会主任张女士来察看现场并证实正是共用水管废水外溢致厨房、客厅地板有积水。3日,夫妇向物业报修。13日,::物业购买材料后进行污水管改道并在18日完工。但因地板、房租等损失的赔偿问题王先生夫妇与物业起了纷争未能达成一致,遂将物业告上法庭。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在9月3日接到报修后,10天后才进行维修,被告前期怠于行使预防职责,管道堵塞后又迟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篇5:突降暴雨奔驰被淹,物业赔偿9万多元

张先生将奔驰车停在小区车库,不料一场大雨后车子被淹,造成损失近1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诉诸法院,3月27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二审审理,物业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张先生的损失。

张先生家住常州新北某小区,20**年,他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20**年7月3日晚,张先生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到车库。当晚突降暴雨,第二天早晨,张先生发现车库部分被淹,自己的车子未能幸免。当年9月11日,奔驰4S店出“车辆损失证明”,证明张先生的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后,张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新北法院。

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96500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再说即使存在车辆损失,张某也有疏忽,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其次,当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或者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淹时,可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

虽然险情发生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险情无法排除时未及时通知车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故其对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业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其有理由相信车库是安全之地,具备避免车辆遭受风雨等自然界侵蚀的应有条件,故其对车辆被淹的后果无任何过错。

去年8月27日,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抗辩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且业主也有过错等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965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去年12月21日,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于日前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刘晓琴 卢凝一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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