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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停放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一天晚上有人将此车开走。为此,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不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失踪的汽车是李先生于20**年2月购买的, 该车由王女士驾驶,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按每次每辆车5元的标准收取了王女士缴纳的露天临时停车费。同年12月22日晚9点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家门口,并上好锁。岂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见车辆踪影。经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该车是在22日晚9点半左右被人开出小区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车辆被盗,造成18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管理上的过错给王、叶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然而,两原告的诉请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愿意出资2000元作为补偿,王、叶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诉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来看,公安部门对车辆被盗案一直未有结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且王、叶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王、叶二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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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被盗拒交物管费败诉案例

  自行车搁在小区被盗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失职,因此不交物管费,后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永川法院判决欠费业主限期交清全部费用。

  20**年11月,南方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签约,进驻永川南方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3年。小区业主李某于20**年8月20日正式入住小区,开始按期向南方物管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管费。

  20**年11月29日,物管合同即将到期,南方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告全体业主书,要求业主委员会另聘物管公司。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聘请新的物管公司,南方物管公司继续履行物管行为,到去年10月15日才正式移交。

  在去年7月31日前,李某都按期交纳了水电费、物管费。但这之后,李某因停放在小区的一辆自行车失窃,认为物管公司未完全履行物管义务,导致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次月起至10月15日南方物管公司撤离,李某共拒交物管、水电费149.62元。南方物管公司索要无果,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系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虽合同约定物管期限于20**年11月30日期满,但之后继续履行了物管工作至去年10月15日。小区业主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被告理应交纳水电及物业管理费。

  业主财物被盗需另案告物管昨日,主审此案的永川法院杜锦友法官解释说,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折财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另案起诉,或在被告后提起反诉。

  杜法官介绍,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对小区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卫是职责之一。一般来说,物管合同应明确约定安保内容。不同的小区有不同的物管收费档次,如有24小时监控的高档别墅和只负责门卫、清洁的小区,两者物管公司对业主财物丢失的赔偿义务不同。

  因此,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按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篇3:业主家被盗 监控无法使用 物业不用赔偿

  小区摄像头坏了 未录下坏人踪影

  杨先生几年前在京城某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接家中老人来共同居住,他选择了小区靠里面比较清静的一栋楼一层。杨先生在收房时收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台外侧安装任何物件。看到小区里每两栋楼就有一名保安巡逻,其他业主在窗户上也没有安装防护栏,小区内的监控镜头也比较多,杨先生在装修时就没有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栏。在这个小区住了三年,物业公司服务很好,杨先生觉得这房子买对了。

  然而,让杨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前不久他晚上回家后发现屋里已被翻得一塌糊涂。卫生间的窗户开着,看样子小偷是撬开窗户进来的。杨先生马上报了警,警察来后,杨先生清点物品,发现丢失了总价值三万余元的现金及金首饰。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小区保安没有发现小偷什么时候来的。警察向物业公司调来监控录像,然而,让杨先生更加意外的是,对着他家的监控录像镜头是坏的,没有录下任何资料。就是说,小偷什么时候来的,长什么样,监控录像没有留下任何资料,这让公安人员失去了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

  杨先生自入住便足额交纳了物业费,他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安全保障没有实现,所以才出现他家被盗的现象。既然小偷一时半会儿可能抓不到,杨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被盗的损失。

  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件案件。物业公司提供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等工作。物业服务费用约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小区安全保障约定:小区安防监控系统对小区各出入口及重点部门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录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有运行记录;如发生故障,小故障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如属使用维修资金范围,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还提供了在杨先生家中被盗前不久,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更换中控室监控显示器的函》。该函称,小区中部分楼宇外的监控显示器出现黑屏、抖动等显像管老化现象,图像显示模糊不清,已无法达到有效监控目的。请业委会尽快回复,予以更换,以保障小区居民的居民安全。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到该函后,向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设www.pmceo.com施设备急待维修的回函》,称业主委员会已于就是否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更换显示器问题在相关业主中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但未达到2/3以上业主通过,因此该事宜不得不暂缓。物业公司要求维修的显示器中就包括杨先生家附近的监控器的显示器。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了杨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

篇4:小区存车处存车无票车辆丢失谁来赔

◇新车存入车库丢失 物业以无发票证据为由拒赔

  把电动自行车存在小区交费车库内,结果却不翼而飞,马女士为此事很烦心,但更令她头痛的是小区存车处居然表示丢车是由马女士自己看管不善造成的,因此不予赔偿。“我交了存车费,但小区却不管赔偿,哪有这样的道理。”马女士气愤地说道。

  市民刘女士上个月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当日就在该小区自行车车库交钱办理了存车手续。没想到仅仅过了一个月,马女士的车就不翼而飞了,同时丢车的还有三位居民。但当她找到物业时,物业人员却以“马女士提供不了发票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在此存车”为由,不予赔偿。“当时交费时小区物业根本就没有给开发票,这叫我怎么提供。”马女士无奈地说。

  交了钱怎么就没记录?带着疑问,马女士和记者来到了小区物业。记者看到,存车处的管理松散不说,车主登记记录也含糊不清。在一个账本上只记录了存车人的姓名和对应存车号,但车主具体是什么时间存的车,这个月交没交存车费都没有标明,其他两位丢车的业主也表示,物业公司能拿出的所有凭证就是这么十几页的手写记录,而且都没有业主的签字确认,“还有很多车辆交了费,但记录上没有显示,这就是笔糊涂账。”

  记者随后走访了本市部分小区收费自行车车库,发现大部分的车库都存在大小不一的管理漏洞,在交费收据上不仅没有正规发票,凭证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干脆就用一张白纸写上某某已交费等字样。“一个季度交10块钱,开什么发票,用不着。”一位车库管理者说。

  对此,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刘善惠律师表示,首先,物业接受了居民交纳的存车费,就表示承担了保护居民车辆安全的责任,如果车在此期间丢了,物业理应赔偿。

  其次,小区车库收费不仅要明确收费标准,而且要出具正规发票,缴纳存车费的车主也有权向物业索要发票。此外,对于马女士没有发票的类似情况,存车牌等相关存车凭证也可以作为存车的证据。

篇5:小区内业主车辆被刮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车辆被刮 物业要不要赔?

“业主车辆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有责”搬上厦门法庭

一辆崭新的白色保时捷轿车,车身四边都被锐器刮了长长的刮痕,车主杨小姐很愤怒,因为事情就发生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她花费了28482元才将这辆保时捷恢复原样。她说:“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却没有看管好。”为此,近日杨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万多元的维修费。

这起小区车辆受损索赔案,涉及到一个所有小区都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即业主财产受损,物业要不要赔偿?也就是说,物业对小区业主财产究竟负有多大的管理责任?近日,厦门市中院针对这起保时捷被刮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一判决对小区物业的责任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事件:保时捷被刮伤 物业拒绝赔偿

杨小姐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她在小区内租了一个停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此外,她每个月还要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80元。20**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小姐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小姐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派出所报警。20**年3月21日,杨小姐将车辆送去维修。

维修后,因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杨小姐将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杨小姐认为,被告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她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8482元的车辆修理费。

据了解,此前,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小区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如果物业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每2小时巡查一次。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要求物业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杨小姐2848.20元。

焦点:物业有没有“保管义务”?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对此,杨小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向物业公司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负有为杨小姐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被告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注明 “车辆管理费”,《停车须知》也明确了“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双方之间是车辆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法官说法:收停车费不等于保管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杨小姐虽然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予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

法官还说,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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