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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否拒绝为业主提供自用部分维修服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专案简介】

某商品房业主因夜间使用家用电器不当,而使自家的保险丝烧断。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感到维修地点较远,且收费不高,故答复业主:“你反正一样要交钱,就近找个人修修算了。再说自用部位的维修应由业主自己负责。”

【分析解答】

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规定:“业主自用部位和原有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报修,也可以向其他维修单位报修。向物业管理企业报修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拒绝修理。”“物业管理企业接到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24小时内修理。”

本案中,保险丝烧断虽是家用电器使用不当引起,但属因室内线路故障引起的停电事故,属于规定的物业急修项目。物业公司在接到居民报修后,应该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24小时内修复。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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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装修规定业主财物失窃是否


【专案简介】

1997年7月9日,原告侯、陈夫妇向被告瑞星公司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在购房时,双方约定:住户安装各种防盗设施须经物业公司审批,朝南的窗户不允许安装防盗窗。1998年12月27日,一小偷潜入小区将原告夫妇居室的朝南窗户卸下,进入房内偷窃了包括现金在内约价值50000元的各种物品。侯、陈夫妇认为,被告不允许原告装防盗设施的规定,造成了原告财物的失窃,于是将瑞星公司告到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失窃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

【分析解答】

法院在作了细致慎密的调查取证,并经过庭审后认定:原告侯、陈夫妇的住房虽然在1998年12月27日发生了入室盗窃事件,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侵权人并非被告瑞星公司,而是入室盗窃的罪犯。被告在管理小区治安方面已作了自己应作的工作,既设置了门岗,又进行了必要的巡视,而保安服务仅仅是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是针对保证业主个人和家庭安全的个人安保。所以被告在原告家因入室盗窃的财产侵害中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 “朝南窗不允许安装防盗窗”,这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在实施该“约定”的过程中发现了盗窃事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做出了对原告侯、陈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篇3:排水管道不畅使业主室内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甲小区某号602室由被告华某承租,502室由原告王某承租。因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号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602室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一天,遭遇大雨,因落水管道堵塞,雨水从楼顶落水管道接口处流进602室阳台,因该阳台排水口已封死,积水无法排出,沿602室周围墙角深入502室,致使原告王某装潢的地板等物受损。原告王某要求赔偿,但因被告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推诿,原告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分析解答】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定: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疏通,致使雨水受堵后溢进华某和原告王某承租的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房屋阳台处排水管道口封死,使阳台的积水无法从排水管及时排出,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为此,华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篇4:物业未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某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未将“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的该项小区内住宅装修规定告知业主。多名业主在不知的情况下,装修时封闭了共用管道检修孔。此后的物业使用中,共用管道发生堵塞,在疏通修理的过程中,给业主的装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分析解答】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公司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应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没有承担该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使业主的装修留下了隐患,并且给业主带来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篇5: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装修进行监管吗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项义务,一般来说,此项义务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均有体现。基于此,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审查业主的装修方案,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公司,并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应注意的是,在签订协议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告之业主在装修时不得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应考虑楼层楼板承载力;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将施工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按规定允许的装修施工时间施工,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和休息;指导业主或装修公司接电、接水,并随时检查装修施工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消防措施;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是否擅自变动涉及房屋整体安全的部位和设施。如果发现业主或者装修公司有违反协议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业主或者装修公司违反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进行验收,凡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要求装修恢复或赔偿;没有违反协议的,应及时退还装修押金。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吗?

  目前,当业主进行装修时,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退还的,主要是装修押金,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4000元不等;一种是不可退还的,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一般为几百元。大多数的业主都认为这两笔钱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因为这个问题产生的纠纷在现实中不乏少数。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这样做吗?收取这两笔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装修是否收取装修押金问题,一方面,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装修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私拆承重墙、堵塞下水管道、施工扰民、装修人员随意进出造成治安混乱等问题都会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用电梯运水泥、沙子也会对公共部位造成磨损。物业管理公司在此过程中确实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如果业主在房屋装修中违反规定,给小区内的其他业主造成损失,该业主应予以赔偿;如果装修完成后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没有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装修押金。

  对于装修管理费的问题,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收取装修管理费以及收费标准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合同中是否有对此项的约定,合同中若没有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是不能收取上述费用的。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报酬。反之,如果并没有额外的服务,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只有当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物业、共同部位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时,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一般说来,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无故扣押业主的装修押金,也不应当向业主收取诸如装修管理费等类似的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对业主的违约行为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由于个别业主在小区内的行为违反规定,而对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或公共设施造成损失,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违约行为是否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呢?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托实施管理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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