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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破坏承重墙之承租人应负连带责任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案例要旨

本案系因侵权而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对于是否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是否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承租人以作为的方式,共同侵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正文、徐建伟分别为本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1和402、403室的业主,63号楼为一幢6层住宅楼,1-3楼的所有权人为上海虹西实业公司。1999年9月,虹西公司将龙柏一村63号1至3楼及与之相邻的红松路258号两层裙房租给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银光公司承租房屋后,经装修于2000年4月开设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卡拉0K、KTV包房。装修过程中,银光公司和聚星公司拆除了龙柏一村63号1至3层的部分承重墙。由于房屋的承重结构的改动,造成63号4楼的结构变形。对此,周正文、徐建伟多次向虹西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均无结果。20**月6月,周正文、徐建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虹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一审认为,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此种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之责,虹西公司与银光公司、聚星公司在主观上未有共同的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周正文、徐建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徐建伟、董仲增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室、403室房屋内受损坏部分按前述的维修建议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维修工程造价预算即402室为4,111.05元,403室为3,932.35元,合计8,043.40元对徐建伟、董仲增进行赔偿;

二、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恢复至房屋装修前的原有结构状况;

三、驳回徐建伟、董仲增其余诉讼请求。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的责任,虹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闵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闵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海虹西实业公司对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所负修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403室受损部位、赔偿损失及恢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原有结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徐建伟、董仲增要求上海银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聚星娱乐有限公司、任晓光、上海虹西实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徐建伟、董仲增要求任晓光修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402、403室受损部位、赔偿损失及恢复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63号l至3楼房屋原有结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本案一、二审在认定案件事实及银光公司、聚星娱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方面并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虹西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与承租人银光公司、聚星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对银光公司、聚星公司给相邻业主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一、虹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虹西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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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楼栋门禁系统多次修复反复遭破坏通告

  物业关于楼栋门禁系统多次修复反复遭破坏的通告

  尊敬的35座、5座业主:

  目前门禁系统已经恢复使用。但闭门器多次被人为损坏,经了解为该幢某户业主蓄意所为,大家一起谴责蓄意破坏公共设备制造安全隐患的行为。请该业主自律,若此类现象仍有发生管理处将报警处理且通报业委会及全体业主。此次通知后物业管理处将安排工程人员修复闭门器,启用门禁系统。为尽可能减少对业主出行的影响定于20**年**月**日,恢复35座单元门的门禁使用功能。届时请您出门时携带好门禁卡,以免给你带来不便。

  如果您的门禁卡出现不能刷卡的现象,请您前往管理处前台,我们将尽快恢复您门禁卡的使用。

  诚挚的希望我们大家一起携手,打造小区安全和谐温馨的宜居环境。

  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物业客服服务中心

  20**-**-**

篇3:物业对二期1号楼3单元X户业主擅自拆改承重墙处理公示

  物业关于对二期1号楼3单元某户业主擅自拆改承重墙处理的公示

  尊敬的业主:

  您好!

  zz物业服务中心在7月装修巡检中发现二期1号楼(G6)3单元某户业主擅自将自家承重墙(楼宇外墙)开设将近一平方米的窗口,巡检人员发现时该户已将承重墙体破坏,仅剩余外保温层及外墙砖。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中心当即与该户业主取得联系,告知其擅自拆改承重墙、改变楼宇外立面已属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下发《违规违约停工告知函》,目前该户已处于停工状态。

  针对此户的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该业主到具有一级资质的设计院出具墙体加固方案,同时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恢复,但该业主执意不肯。目前物业服务中心已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准备通过政府部门行政司法手段解决此事。希望广大业主对此事给予关注,并且为了保障楼宇安全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请您在装修施工前仔细阅读《装修手册》及《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书》,请勿在自家装修施工过程中进行违规施工作业。

  呼吁广大业主支持物业服务中心制止危及建筑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且希望在zz大社区对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zz物业服务中心

  20**年7月24日

文章

篇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2019年)

2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来自:www.pmceo.com)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篇5: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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