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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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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务院法制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问与答

  国务院法制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年10月13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保安服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此后二十多年来,全国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28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达200余万人。专业化的保安服务担负了大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对于增加就业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保安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须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二是对保安员入门条件缺乏规范,日常管理不严格,一些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实际情况看,出问题的又以未纳入公安机关监管的保安员占多数。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服务不够规范,引发与客户的矛盾,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此外,20**年3月公安部决定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由公安机关既直接经办又负责监管,调整为公安机关只负责监管。这一重大调整,也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问:制定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作为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公安部十分重视保安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保安服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加强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服务,此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安服务业进行规范。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定一部系统规范保安服务的行政法规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保安立法的时机逐渐成熟。制定保安管理方面行政法规的工作先后被列为2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档项目、20**年和2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保安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又反复征求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还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20**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年10月13日,*总理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条例,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安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一)明确了保安服务的范围。

  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准入制度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保安服务公司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三)对保安员的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权益保障作了规定。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规定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二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负有管理和培训责任。三是规定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

  (四)对保安服务行为作了规范。

  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

  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证件、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

  (五)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为了对保安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投诉,并及时调查和处理。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问:保安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您谈谈条例对保安员的权益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安员是一个高风险职业,直接处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执勤服务工作中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袭,安全风险较大。20**年至20**年全国就有31300多名保安员负伤、309名保安员牺牲,其中仅20**年就有6859名保安员负伤、49名保安员牺牲。保安员待遇不高、伤残死亡抚恤没有保障也是影响保安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增强保安服务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保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条例对保安员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可以采取查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和设立临时隔离区等措施。二是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三是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问:为什么条例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规定了“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布局要求”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条件?

  答: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涉及到枪支的使用和管理,为了使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避免盲目竞争,有必要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数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因此,条例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全、稳定,在全面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现行做法和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或者是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的保安服务公司才可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

  问:为什么要提取、留存保安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答: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已成为社会管理的常用手段,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如银行保管箱、养老金等。

  保安服务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关系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从技术手段等方面加强对保安员的监管。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既可以通过信息比对,加强保安员录用前审查,有效地将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法犯罪在逃人员www.pmceo.com排除出保安队伍,确保保安队伍纯洁、可靠,让用户放心,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又可以加强对保安员的保护,防止和减少发生问题时对保安员的无端猜疑。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就有群众建议将保安员的指纹信息和DNA信息纳入到保安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更好的对保安员进行管理。在国外保安立法中,例如美国等国也有关于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规定。

  问:条例为什么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答: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服务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目的在于避免为走私、盗窃、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安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安服务公司通过对保安服务对象和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保安服务活动往往涉及客户单位的安全,有的保安服务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发现,因此留存保安服务合同对于确保保安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为什么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答:保安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部分,不属于我国承诺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范畴。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我国的保安服务是否对外开放。此外,美国、法国等国保安法规也有类似规定,明确核电站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部门和重要设施的保安不得由非本土保安企业提供。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问:为什么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要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答:条例规定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需要进行备案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保安服务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的服务活动都可以得到有效监管,但是一旦跨省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因为不掌握有关情况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便于公安机关对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管。二是仅规定备案而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主要是为了打破保安服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鼓励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开展业务,引导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开展良性竞争,防止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因地区利益抵制外省保安服务公司拓展业务而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

  问:为什么条例规定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设立临时隔离区?

  答:武装守护押运的对象都是贵金属、货币、文物等贵重物品,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风险较高。为了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在押运物品装卸过程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经常通过拉设警戒线、隔离带、排列人墙等方式将押运的物品与周边隔离形成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这是工作任务的需要。但是临时隔离区的设置可能对公民的正常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保安员设立的临时隔离区有时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和配合,个别人为了省时间、少走路经常穿越临时隔离区,导致与保安员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赋予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设立临时隔离区的权利。同时,条例也规定设置临时隔离区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影响。

  问:条例实施以后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管理新旧制度如何衔接?

  答:自1984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2800多家保安服务公司和一些保安培训机构,许多企事业单位也设立了内部保安组织,全国各地已有数百万保安员从事各类保安服务工作。正确、妥善处理这些《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和正在从业的保安员,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保障保安服务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确实是条例实施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的需要。

  为确保保安服务业的平稳发展,并结合我国各地保安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鉴于保安员数量庞大,组织培训和考核任务繁重,且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工作不能停止,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篇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2 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二月三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

  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

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

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来自:www.pmceo.com)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来自:www.pmceo.com)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化纤公司保安管理条例

  化纤公司保安管理条例

  目的:加强保安管理,提升保安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公司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适用:本公司全体保安

  保密:普通

  关键词:保安 工作职责 交接班 惩罚 奖励 条例

  抄送:总经理室 本司各部门

  条例内容:

  第一条 工作职责

  1、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全面做好厂区的治安、消防、物业、车辆、物品、人员以及员工求援、报警等工作,确保厂区治安安全,秩序井然;

  2、熟悉周边环境,注意观察周边动静,及时处理与报告异常情况,做好本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

  3、负责窗口接待工作。对来公司人员应做到热情有礼,不卑不亢,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前应问询清楚,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后方可引领进入或通知相关人员前来带领,发放相关来访证件,并做好相应登记;

  6、阻止对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进入公司,并应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及时向领导报告;

  7、热情回答解决员工及来访人员提出属于本岗职责内的问题;

  8、严格监督与检查出入人员所有携带物品,未经相关权限人员批准,有权拒绝任何人将公司物品带出,防止公司财物丢失;

  9、负责引导车辆按规定停放,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依照单据核对装载货物,并做好相应登记手续;

  10、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的员工进入公司,对于员工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如果员工不听劝阻,上报后有权对此员工处罚;

  11、负责巡查本公司公共设备设施使用和公共卫生保洁情况,发现设施受损及时上报,对任何有损物业区与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并要求改正,如有不听的,上报后有权对此责任人处罚;

  12、维护打卡秩序,监督打卡纪律,防止员工代打卡;

  14、负责公司消防的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并作应急处理。定期检查厂区的消防设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对电源集中区、火源区不定期进行巡查;

  15、按照《保安巡查规定》对各厂区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震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对公司与员工不法侵害的企图。如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灵活处理。若事态严重,应立即上报或报警,并认真执行巡查打卡制度与巡查登记;

  16、对公司财产进行看护和守卫,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工作;

  17、对员工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交人事行政部处理;

  18、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并严格按照公司的纪律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处罚;

  19、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1、1 牢固树立起“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1、2 保安队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调度,按规定完成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如果不满,事后可越级反映。

  2、忠于职守、奉公无私。

  2、1 上岗时不准喝酒、吃零食,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聚众说笑、打闹、不讲闲话,严禁上岗时睡觉和打私人电话。

  2、2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时刻提高警惕,圆满完成自己承担的治安保卫任务。

  2、3 当班期间作好当班值勤记录,力求详细、准确、客观,并签名确认;未经同意,不能托人和代人上岗。

  3、廉洁自律、作风过硬。

  3、1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因故暂离岗位的应请假,有人接替才能离开。

  3、2 严于律己,坚守原则,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秉公执纪,决不徇私舞弊。

  4、勤奋好学、精于业务。

  4、1 积极参加政治、业务技www.pmceo.com能的学习,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服务水平;

  4、2 加强法制观念,熟悉治安保卫、消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5、谦虚诚实、团结自爱。

  5、1 加强同事个人之间的合作,互相配合,保障重点部位绝对安全;

  5、2 对本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品行端正,始终把团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6、热情服务、文明值勤。

  6、1 对员工、客户热情礼貌,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6、2 总经理及客户或上层领导到来时应主动站起问好,领导离开时要行注目礼;

  6、3 总经理或客户车辆出入公司门口时(包括所有来访轿


车)要行举手礼;

  7、精神饱满,自然大方。

  7、1上班执勤时应检查个人服装、仪容、仪表,保持着装整洁、配带整齐、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7、2 树立威武、文明的执勤形象和道德风范。

  8、惩恶扬善、勇于战斗。

  8、1 凡遇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安人员无论正在执勤与否,都应挺身而出,大胆果断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8、2 凡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援助时,不管当班与否,全体保安人员都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三条 交接班制度

  1、接班保安人员要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

  2、交接班时,交班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等向接班保安员交待、移交清楚,并做好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

  3、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4、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6、转班日期与转换时间按原来规定执行。

  第四条 惩罚制度

  1、上班时着?a href=http://www.pmceo.com/wyfg/ahfg/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安?啵蛔⒁庖侨荩蛔⒁庾恕⒄咀耍兴鸨0残蜗笳撸看畏??0元;

  2、总经理或客户车辆出入公司门口时未行举手礼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

  3、上班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影响工作者,处罚款20元/次;

  4、下班前未搞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

  5、非工作需要,擅自允许或不阻止他人进入保安室者,对当班责任保安罚款10元/次;

  6、上班时发现违法乱纪、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纵容包庇者,对当班保安罚款30元;

  7、未按规定巡查、打卡签到的,对当班责任保安罚款20元/次;

  8、上班期间,由于渎职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物品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罚款至辞退;

  9、对监守自盗者,不论数量多少,一旦发现,概予开除、扣发全部工资,并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10、不认真履行保安职责,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故意刁难、虚假报告、打击报复同事者,视情节给予50元或以上的罚;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立案处理;

  11、上班睡觉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并予以辞退;

  12、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五条 奖励制度

  1、在执勤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无任何责任事故,可做表率者,奖50至100元/次;

  2、有效防止公司财物丢失,事实确凿者,奖50至300元/次;

  3、成功抓住盗窃或破坏者,奖100至500元/人/次;

  4、在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公司利益的活a>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者,奖100至1000元/次;

  5、有其它重大突出表现者,视表现奖100至2000元/次;

  第六条 上述奖罚制度不影响月度绩a>考核制度的的执行(月度绩效考核见附1)。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2、人事行政部对本条例予以解释和说明,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3、该制度由人事行政部拟订,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亦同,原版同时废止。

  拟订:p;&nbs; 审核:&nbs;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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