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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经营业务费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6-02-12

  物业公司经营业务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使经营业务费的支出真正达到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目的;根据"小额、合理、必须、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经营业务费的开支范围:经营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招待费,另一部分为业务费用。本公司仅指招待费用,招待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用餐费用和用餐费用以外的其它应酬费用,其它应酬费用主要包括:礼品费用、陪客娱乐、旅游等费用。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按年度预算确定,日常由总经理控制。

  第三条 经营业务费的列支内容:公司的经营业务费不得以"活动费"、"会务费"、"礼品"、"培训费"等方式开具发票,而因按消费的类别予以明细反映,如:用餐费、场地费、资料费、授课费、门票等。礼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物品名称,附上清单,以利于经营业务费的归集和分类核算。

  第四条 经营业务费的核算办法: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的经营业务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交际应酬费项目中,但必须登记备查帐,明确交际应酬费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经营业务费报销和控制办法:公司发生的招待费用必须经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综合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者批准后方可报销,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元的,出差在外需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在发生前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报销时应附上申请批准依据,支出的报销,均以签字有效。超过标准额度的支出须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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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报损的核算行为,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坏帐损失,是指企业因无法收回应收款而产生的损失。包括: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的特征表明无法收回(如帐龄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应收帐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存货损失,是指公司在清仓盘点时,库存物资的实存数比帐面记录数少及发生毁损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报损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确实具备应收款无法收回的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可提请报损,并需附经办人报告说明。

  (二)存货在缺少或毁损时,应由经办人填制物资报损清单,并写明损失原因,属于人为因素的还需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报相关领导审核同意。

  (三)须报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的损失则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于按规定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的帐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在确认坏帐损失时,直接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的部分应在年末时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 对于存货损失的帐务处理,首先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然后根据其起因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定额内损耗的盘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入"管理费用"。

  (二)属人为因素的,应由过失人赔偿损失。挂"其他应收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收入作"营业外收入",超出赔偿所得部分的损失,按第四条执行,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1.0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过帐登记,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管理处财务室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工具等)必须建立台帐,管理处财务室则是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

  3.0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统一编码,管理处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依据不同类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人是当然的保管人,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0对固定资产代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或损失,有关负责人应负担赔偿责任,按情节应赔偿原价的10-50%。

篇4: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对物业服务服务费用收取过程进行控制,规范物业服务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保证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作。

  1.0管理处财务人员负责参照有关规定制订物业服务及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2.0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核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3.0总经理负责审批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4.0客户服务部负责各项收费单据的投放和催缴工作。

  5.0工作程序

  5.1收费标准的制定

  5.1.1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有偿服务费等的收取标准由管理处财务组参照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制订,经管理处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如有必要报政府部门、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5.1.2财务人员在业户入伙时即建立《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明确每个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5.2管理费的收取和水、电费的代收代缴

  5.2.1管理处从业户办理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

  5.2.2每月底由财务人员核算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并录入电脑。

  5.2.3管理处工程部每月底抄录水、电表读数,交由财务人员将上述数据输入电脑,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打单。

  5.2.4每月的收费通知由财务人员于每月5日之前打出,交客户服务部发放到业户的信箱中。

  5.2.5每月管理费和水电费均通过银行划款,存款金额不足无法托收时,由客户服务部负责通知业户补足存款余额再行划款,特殊情况下可现金或支票交纳。

  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

  5.3.1管理处从房屋竣工保修期完成后开始向业户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按深圳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5.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月收缴,委托银行扣款代收。

  5.4有偿服务收费

  5.4.1管理处工程部向业户提供有偿服务时,如实填写《有偿服务单》,写明人工服务费、材料费及总金额等,签名确认,并请业户对有偿服务进行验收及在《有偿服务单》上签名确认。

  5.4.2管理处财务人员根据《有偿服务单》相关栏目中的金额数收取费用。

  5.5监督管理

  5.5.1一切收款票据均由财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必须由会计保管.

  5.5.2收费需领取收款票据时,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登记.

  5.5.3票据使用完毕后,领出人要把存根联及时交财务票据保管人,并即时清结。

  5.6违章处理

  5.6.1业户逾期未交纳管理费的,超过规定时间后,由财务人员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时缴交。

  5.6.2《催款通知书》发出后,过期拒不缴交又无正当理由的,客户服务部报管理处主任处理。

  6.0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6.1《有偿服务单》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6.2《物业服务服务收费通知单》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3《催款通知书》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4《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5《安装维修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篇5:林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林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服务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四、临时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根据停车时间遵照收费标准由门岗管理员现场收取。

  五、水费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八、有线电视按使用年度交纳,其他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九、交房和装修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对如延期缴付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可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3‰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要求缴付应缴费用。

  十一、当相关收费标准和时间发生调整和变动时,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据实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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