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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6-02-12

  物业公司坏帐及存货报损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报损的核算行为,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坏帐损失,是指企业因无法收回应收款而产生的损失。包括: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且具有明显的特征表明无法收回(如帐龄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应收帐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存货损失,是指公司在清仓盘点时,库存物资的实存数比帐面记录数少及发生毁损等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损失在报损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确实具备应收款无法收回的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可提请报损,并需附经办人报告说明。

  (二)存货在缺少或毁损时,应由经办人填制物资报损清单,并写明损失原因,属于人为因素的还需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报相关领导审核同意。

  (三)须报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的损失则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于按规定批准后的坏帐损失的帐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在确认坏帐损失时,直接冲减坏帐准备金,超过的部分应在年末时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六条 对于存货损失的帐务处理,首先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然后根据其起因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定额内损耗的盘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入"管理费用"。

  (二)属人为因素的,应由过失人赔偿损失。挂"其他应收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收入作"营业外收入",超出赔偿所得部分的损失,按第四条执行,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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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1.0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过帐登记,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管理处财务室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工具等)必须建立台帐,管理处财务室则是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

  3.0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统一编码,管理处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依据不同类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人是当然的保管人,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0对固定资产代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或损失,有关负责人应负担赔偿责任,按情节应赔偿原价的10-50%。

篇3: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规定

  对物业服务服务费用收取过程进行控制,规范物业服务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保证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作。

  1.0管理处财务人员负责参照有关规定制订物业服务及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2.0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核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3.0总经理负责审批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费用收取的执行情况。

  4.0客户服务部负责各项收费单据的投放和催缴工作。

  5.0工作程序

  5.1收费标准的制定

  5.1.1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有偿服务费等的收取标准由管理处财务组参照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制订,经管理处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如有必要报政府部门、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5.1.2财务人员在业户入伙时即建立《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明确每个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5.2管理费的收取和水、电费的代收代缴

  5.2.1管理处从业户办理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

  5.2.2每月底由财务人员核算业户的物业服务费用并录入电脑。

  5.2.3管理处工程部每月底抄录水、电表读数,交由财务人员将上述数据输入电脑,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打单。

  5.2.4每月的收费通知由财务人员于每月5日之前打出,交客户服务部发放到业户的信箱中。

  5.2.5每月管理费和水电费均通过银行划款,存款金额不足无法托收时,由客户服务部负责通知业户补足存款余额再行划款,特殊情况下可现金或支票交纳。

  5.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

  5.3.1管理处从房屋竣工保修期完成后开始向业户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按深圳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5.3.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月收缴,委托银行扣款代收。

  5.4有偿服务收费

  5.4.1管理处工程部向业户提供有偿服务时,如实填写《有偿服务单》,写明人工服务费、材料费及总金额等,签名确认,并请业户对有偿服务进行验收及在《有偿服务单》上签名确认。

  5.4.2管理处财务人员根据《有偿服务单》相关栏目中的金额数收取费用。

  5.5监督管理

  5.5.1一切收款票据均由财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发票必须由会计保管.

  5.5.2收费需领取收款票据时,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登记.

  5.5.3票据使用完毕后,领出人要把存根联及时交财务票据保管人,并即时清结。

  5.6违章处理

  5.6.1业户逾期未交纳管理费的,超过规定时间后,由财务人员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时缴交。

  5.6.2《催款通知书》发出后,过期拒不缴交又无正当理由的,客户服务部报管理处主任处理。

  6.0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6.1《有偿服务单》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6.2《物业服务服务收费通知单》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3《催款通知书》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4《物业服务费用收费一览表》此单由财务部制作

  6.5《安装维修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此单由管理处制作

篇4:林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林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服务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四、临时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根据停车时间遵照收费标准由门岗管理员现场收取。

  五、水费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八、有线电视按使用年度交纳,其他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九、交房和装修相关费用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对如延期缴付相关费用的,物业服务服务中心可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3‰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要求缴付应缴费用。

  十一、当相关收费标准和时间发生调整和变动时,由物业服务服务中心据实通知发布。

篇5:租售中心物业财务管理规定

  租售中心物业财务管理规定

  1.目的

  使租售中心财务工作规范化、合理化。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租售业务所涉及收、付款环节。

  3.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各物业服务中心出纳负责服务中心处租售业务款项的收取,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缴公司;

  租售中心各业务分点由指定的兼职财务人员及地铺负责人收取款项(现金),并将现金款项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将缴款凭证交财务部门结算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付款和收款监督。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收据的领用、保管与核销

  4.1.1公司正式收款收据统一由部门财务到公司财务处领,各地铺要使用的收据由地铺负责人及兼职财务人员到部门财务领取,并按公司财务规定领用、发放、核销。

  4.1.2收款收据不可遗失、损坏,作废的收款收据必须完整保存,地铺负责人、兼职财务人员对收据负保管责任。

  4.1.3现场指定兼职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本月收取的收款凭证上交公司财务部结算,并按财务部的要求核销已使用完的收据,月底必须核销完当月全部收款。

  4.1.4作废的收据,"四联"要全部完整,并注明"作废"和作废时间。

  4.2 收据使用要求

  4.2.1现场收据分类:在收据备注栏中注明"出租类"、"转让类";

  4.2.2收据的填写必须完整,日期、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等严格按公司财务部的规定要求填写;

  4.2.3所有人员在开据收据时须在"收款人"签全名,待上缴财务人员时,再由财务人员按公司要求核销;

  4.2.4填写收据时,客户姓名、付款人均需填写全称,"付款人"栏目原则上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如因特殊原因须为客户代付款,付款人签名处须注明"某某人代",但"担保金"和"定金"必须由付款客户本人签字。

  4.2.5当收取客户的租售业务定金时,采用定金托管。买卖双方如不按托管方式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可直接开收据给买方:款项来源必须注明"代××(业主姓名)收取××房(房号)购房定金",并尽量请卖方在此收据上签名确认此方式。

  4.2.6部门财务负责部门内各地铺收据的发放及核销。

  4.2.7银行转账类使用收据时,先在收据:"交款方式/票据号"空格处加盖"以银行实际到帐为准"的章。开票人必须严格按转款凭证上金额且与银行到帐记录核对确认后,方可给客户开具收据。

  4.2.7现金使用收据时,只限于购房定金、佣金、担保金等小额款项,且单笔现金不能超过二万元。地铺兼职财务收到现金后,需认真清点现金数,确认数额无误及钞票真伪后方可开具收据。

  4.2.8各地铺负责人,每天必须核对当日新开的收据,如遇外出、休息时,需指定专人核对;地铺负责人开的收据,由现场兼职财务人员核对。

  4.3 现金收取、保管

  4.3.1 地铺兼职财务在收款当天将所收现金交物业服务中心处出纳代存或直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如银行停止收款,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在次日内存入指定账户。地铺兼职财务、地铺负责人对所收取的现金款项负保管责任。

  4.3.2在收取现金时注意单笔现金款项不能超过人民币二万元,大额款项的收取必须要求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中。

  4.3.3在遇有客户使用超过二万元现金支付相关费用时,我方不允许直接收取现金,由业务人员陪同客户到银行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4.4 领用支票、申请转账、代交费用的要求

  4.4.1. 支票领用

  4.4.1.1大额支出、转账,业务人员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付款申请单》交财务部。

  4.4.1.2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领用申请, 准确填写收款人及金额后按公司财务制度审批。

  4.4.2转付款项

  4.4.2.1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在转付款项条件约定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以合同为准。

  4.4.2.2申请转款给卖方时,按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款日期,由客户服务部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单据报部门财务审核。

  4.4.2.3申请转款给卖方时,经办人需确定佣金、各项费用是否结清,否则需预留足够的金额在公司。

  4.4.2.4退还的款项,付款申请单申请时需"收回原收据",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退款。

  4.4.2.5填写转付房款《付款申请单》时,请准确填写房号、收款人姓名、收款人的银行帐号,同时附件应有:业主本人亲笔签名的收条(不能代签)、指模、收条上有业主本人的银行帐号(原则上需与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的账号保持一致)、业主(收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4.3转让业务中的代收款项

  4.4.3.1经办人员负责按协议时间催促买卖双方交纳各种款项。

  4.4.3.2经办人员在客户交款后,需及时将信息上报部门财务。

  4.4.3.3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如客户有费用在公司,则经办人员可向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垫付,并在业务结束后,持相关单据报销。否则,应提前向客户收取。原则上公司不予代垫,如发生自行垫付而客户不予认可的款项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4.3.4在办理转让手续中,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员代缴费用,如转让税费、有线、煤气过户费等,需转款至银行卡后办理手续的。如单笔金额20000元以下(含),由经办人办理;20000-50000元(含)由地铺负责人办理;50000-100000元(含)由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办理;100000元以上,由部门指定人员在财务部指定人员陪同下共同办理。

  4.4.4代理赎楼业务,原则上要求赎楼业务由担保公司操作。

  4.5 费用报销

  4.5.1当月上下班交通费、手机费用,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

  4.5.2外出办公需经地铺负责人同意,外出车费的报销,须列详细清单,注明款项发生原因、时间、路线等,经部门核实后方可报销。

  4.5.3其它费用报销时,按公司规定填好《付款申请单》并粘贴好原始票据交到部门财务。

  4.5.4部门需建立费用台账。

  4.6 收入结转

  4.6.1每月1号前,部门财务与公司财务部结转上月实际收入。

  4.6.2每月5号前,部门财务统计上月的交易达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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