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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操作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18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操作程序

  (一)总则

  1.0目的为使物业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达到有序的人事工作目的,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增强行政人事部与各部门的了解,更好地为各部门服务,以求相互间更密切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0适用范围管理处员工的管理,除遵照贵州省及国家规定外,依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管理处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1.3管理处授权行政人事部负责对人事工作的管理;

  1.4管理处最终人事权归物业经理所有。

  (二)人员招聘、录用、异动管理

  1.0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1.1行政人事部将根据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及确定人员编制;

  1.2各部门应认真按照组织架构表之直属关系进行管理,因工作原因而需临时调整的,需经行政人事部核准后报物业经理批准;

  1.3行政人事部应严格按照各岗位之人员编制,控制人员录用的数目,原则上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者,需增员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由行政人事中审核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待确认有增员必要的前提下,由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招聘手续。

  2.0招聘及录用

  2.1招聘前提:

  2.1.1管理处因人员异动而出现职位空缺;

  2.1.2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增设部门或岗位而出现人手不够;

  2.1.3管理处因人员结构设置不合理,裁减冗员的同时补充短缺人才。

  2.2录用原则:

  2.2.1受聘者符合应聘要求,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2受聘者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变快、领悟力强;

  2.2.3受聘者各种入职资料齐全。

  2.3应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2.3.1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2.3.2犯有刑事案件被判刑或通辑者。

  2.3.3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2.3.4亏欠公款者。

  2.3.5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2.4用人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人员招聘计划,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审核,若符合人员编制或工作要求,则报物业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人员招聘工作。

  2.5行政人事部根据招聘职位的用人要求,首先在公司人力资源库中挑选候选人,若无合适人选,再视具体情况采取内部推荐、刊登报纸广告、现场招聘、职业中介机构或网络招聘的方式,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2.6首先请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入职申请表》,并在《入职申请表》上签名;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公司将不予录用;若在录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立即予以解除合同。

  2.7所有的应聘人员均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安排面试。

  2.8人员面试原则上由行政人事部初试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复试,经复试合格,助理级以上员工还必须经物业经理最后面试。

  2.9面试主考人须严格按照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估表》,经用人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确认,交物业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合格后予以录用,并交经理签字确认。

  2.10所有的应聘资料无论录用与否,均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存档,各部门安排面试后需及时将面试记录表及应聘资料交回行政人事部,并复印一份给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

  3.0入职

  3.1新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前往行政人事部报到,报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3.1.1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相关特殊岗位资格上岗证等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由行政人事部签字存档;

  3.1.2下岗证、待业证、停薪留职证明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3.1.3近期彩色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3.1.4其它行政人事部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3.1.5员工提交公司的证明如有住址迁移、学历职称变化、婚姻变更、手机、宅电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上报行政人事部。

  3.2新员工报到时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员工情况登记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若公司发现《员工情况登记表》有虚假者,将立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3.2行政人事部为新员工办理考勤卡、工牌、更新通讯录、建立员工个人档案等入职手续。

  3.3带领新员工到其任职部门,介绍部门负责人及入职指导人,确定办公座位。

  3.4由入职指导人带领新员工参观公司,并介绍相关人员。

  3.5由入职指导人向新员工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参加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和各项专业培训。

  3.6新员工入职后一周内,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前往公司总部签订《临时雇用协议》(期限三个月)。

  3.8员工临时雇用期一般为3个月。期满而未能与公司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劳动合同》者,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自动解除,《临时雇用协议》即时终止。

  3.9若临时雇用人员因品行不良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终止雇用关系。

  4.0担保

  4.1财务部全体员工需办理担保手续;

  4.2担保人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遵义市成年公民;

  4.3担保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手续,签订担保书,交验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4.4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追缴及相应的责任:

  4.4.1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管理处蒙受损失者;

  4.4.2亏欠公款者;

  4.4.3盗取管理处财物或离职手续不清者。

  4.5担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管理处,待被担保人找到新担保人,办妥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归还担保书;

  4.6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刻通知管理处更换担保人:

  4.6.1担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4.6.2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4.6.3担保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

  4.6.4不欲继续担保者。

  4.7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担保书。

  5.0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

  5.1行政人事部应于员工临时雇用期满前一周将《员工临时雇用期满评核表》与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共同填写后,报送物业经理批示,并报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批准。

  5.2经物业经理及公司总部批准续签临时雇用协议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员工于一周内前往公司总部续签《临时雇用协议》。

  5.3经物业经理及公司总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向其发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安排员工于一周内前往公司总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行政人事部为其补办社保手续。

  5.4临时雇用期已满,但未获批准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则《临时雇用协议》自动终止。

  6.0异动

  6.1异动是指管理处因工作需要而对员工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等进行的合理的重新安排。

  6.2异动必须遵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以异动职位要求为标准、异动人员的品行、学识、能力为考核依据,作出公平、公正的异动安排。

  6.3员工异动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员工所属部门提出建议,经行政人事部核准,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若员工认为现任工作岗位不适合,也可提出异动申请,经所属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审核,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

  6.4异动内容:包括晋升、调职、降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

  6.4.1晋升

  6.4.1.1晋升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较高职位的任职要求; 2)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 具有发展潜力。

  6.4.1.2晋升途径: 1) 当出现较高职位空缺时,将优先从内部考虑选拔人员晋升; 2) 通过员工月/季/年度考核,符合晋升条件者; 3) 员工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

  6.4.2调职

  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岗位、职务或工作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6.4.3降职

  通过员工月/季/年度考核,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或职务;或因员工于现任岗位任职时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者。

  6.4.4辞退

  6.4.4.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 双方一致同意的; 2) 临时雇用期满未能与公司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 3) 管理处出现严重亏损或业务紧缩时需要裁员的; 4) 管理处因业务性质变更,有裁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安排的;

  5) 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实不能胜任时;不服从调度和工作安排的; 6) 符合公司奖惩条例中辞退条件者。

  6.4.4.2对已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提前30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对临时雇用员工,公司提前7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

  6.4.5辞职

  6.4.5.1员工因故自动提出离职者。

  6.4.5.2已签订《劳动合同》之员工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临时雇用期员工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6.5员工异动需由申请部门/申请人填写《人事变动表》,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报物业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本人及其所属部门发出《员工异动通知书》。

  6.6异动员工所属部门应于接到《员工异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该员工办妥移交手续,并填写《员工异动移交表》。

  6.7异动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到异动后岗位就职。

  6.8若异动为辞退或辞职员工,按程序到行政人事部办妥移交手续及填写《员工异动移交表》,交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签字核准,报物业经理签批后,员工方可离职。

  6.9员工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主管级以下员工移交,由其直属上司监交;主管级及以上员工移交,由行政人事部或物业经理监交;《员工异动移交表》应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和行政人事部各执一份。

  6.10员工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或《临时雇用协议》约定之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6.11若于离职人员离职6个月内,发现有亏空、舞弊、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等,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根据《劳动合同》或《临时雇用协议》约定之条款办理相关事宜。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漏,将受连带处分。

  6.12辞退员工时,除行政人事部外的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代表管理处对员工承诺辞退补偿事项,行政人事部也只能在按照国家劳动条例及管理处有关规定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做出评估,交由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6.13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在收到《员工异动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6.14行政人事部应于员工异动当月月底,填写《人员异动登记表》。

  (三)考勤管理

  1.0工作时间

  1.1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

  1.2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原则上为:

  1.2.1夏季: 08∶00- 18∶00

  1.2.2冬季: 08∶30- 17∶30

  1.2.3有轮班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可作适当调整。

  1.3工程人员、保安人员和清洁人员工作时间按各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工作时间,制定排班表执行,但需将确定后的工作时间及排班表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1.4星期六、天及节假日服务性质部门须安排人员值班。

  1.5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实不能调休的,经物业经理批准,计发加班费。

  1.6因员工个人工作效率低而导致工作时间延长的,不视为加班。

  2.0节假日

  2.1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2.2员工享受的国家法定带薪节日

  2.2.1元月一日(元旦节)

  2.2.2三月八日(限女员工半天)(妇女节)

  2.2.3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劳动节)

  2.2.4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庆节)

  2.2.5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

  2.2.6管理处将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做出具体的节日放假安排。

  3.0考勤设置

  包括:迟到、早退、旷工、出差、外勤、调休、事、病、婚、丧、工伤、产、哺乳、护理、年休假等。

  3.1迟到: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1~30分钟到岗。

  3.2早退: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早1~30分钟离岗。

  3.3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或未请假、请假未经允许、假满未续假。

  3.4出差:因工作外出1天以上。

  3.5外勤:因工作外出1天以内(含1天)。

  3.6调休:因加班之后适当时间调休。

  3.7其余假别详见“请假管理”。

  4.0打卡管理

  1.0管理处物业经理以下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不能委托他人或替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替打卡情况,管理处将对委托他人打卡者给予最后警告,对替他人打卡的员工作解聘处理。

  2.0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出办事的,需先打卡后外出办事。如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外出前打卡或外勤后未能回公司打卡上下班,需事先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并于次日交回部门主管签认证明,交行政部备案,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3.0上下班没有打卡记录,同时没办理请假、休假或补签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4.05.0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全部基本薪金,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将给予除名处理,管理处不作任何补偿。凡有旷工记录的员工,需扣发年终奖金,每旷工一天扣30%;遵守作息时间,不要无假外出或无故早退。迟到一次罚款5元,并给予口头警告一次;早退一次扣款10元;迟到/早退每次超过30分钟以上的,将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1小时以上的,将按旷工一天处理。

  。

  5.0请假管理

  5.1请假审批权限

  5.1.1助理级以下员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主管审批,交行政人事部核准;请假2天以上还必须报物业经理批准。

  5.1.2助理级及以上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交行政人事部核准并报物业经理批准。

  5.2事假

  5.2.1员工事假须提前1天将《休假申请表》交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签批,经同意后方可休假。

  5.2.2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休假申请者,必须提前(不得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电话通知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获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复工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2.3事假期间无薪(基本工资、考核工资、补贴)。

  5.3病假

  5.3.1员工因病请假,须提前(不得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电话通知相关审批权限负责人,于复工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附区级以上医院(含区级)相关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5.3.2医院证明要求及病假期间薪资

  5.3.2.1病假1天以内(含1天)凭医院就诊证明,期间薪资不受影响。

  5.3.2.2病假2天凭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期间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但无考核工资和补贴。

  5.3.2.3病假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内凭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期间基本工资在基本工资80%的基础上、按日基本工资的5%递增扣除,且无考核工资和补贴。

  5.3.2.4当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凭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只发放基本生活费,为基本工资的20%。

  5.4婚假

  5.4.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持结婚证原件,可以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婚假,但必须提前7天填写《休假申请表》交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批准。

  5.4.2晚婚员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晚婚假7天,不可分段使用。。

  5.4.3婚假期间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但无考核工资和补贴。

  5.5丧假

  5.5.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给予3天丧假,但必须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交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批准。

  5.5.2丧假期间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但无考核工资和补贴。

  5.6工伤假

  5.6.1员工因工受伤,须由其所属部门主管出具工伤情况说明,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出具工伤报告,报物业经理审核,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5.6.2员工工作期间因本人责任而受伤,则不视为工伤,作病假处理。

  5.6.3工伤假期间,薪资不受影响。

  5.7产假

  5.7.1转正满1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员工,因怀孕分娩可享受90天(含节、假日)产假,若因难产可另加15天;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则根据医院意见,给予7天产假;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则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天产假。

  5.7.2怀孕女员工于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5.7.3申请产假时,必须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交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批准,并出具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的相关生产证明,交行政人事部备查。

  5.7.3产假期间,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但无考核工资和补贴。

  5.8哺乳假

  5.8.1转正满1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员工,在婴儿1周岁以内,每天给予该员工40分钟的哺乳假。

  5.8.2哺乳假期间,薪资不受影响。

  5.9护理假

  5.9.1转正满1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男员工,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3天护理假。

  5.9.2护理假期间,薪资不受影响。

  5.10年休假

  5.10.1凡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每年7天(含周六、周日)的带薪年休假,并于今后按每满1年,增加1天年休假递增,但最多不超过15天。

  5.10.2员工必须提前2天填写《休假申请表》交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批准,并办理相关工作移交后,方可休假。

  5.10.3当年的年休假有效期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止,不得累计到次年,年休假可以一天为单位清放。

  5.10.4若确因工作原因,部门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并报物业经理批准后,于次年第一个月月底统一造册,计发补偿。

  5.10.5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10.5.1当年病、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

  5.10.5.2当年旷工1天及以上者。

  5.10.5.3当年产假及哺乳假超过45天者。

  5.10.5.4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者。

  5.11外勤、出差

  5.11.1员工外勤或出差,需先到行政人事部填写《员工外勤登记表》,经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出。

  5.11.2员工外勤或出差后,应于回公司第一时间到行政人事部报到,由行政人事部于《员工外勤登记表》上注明返回时间。

  5.11.3员工外勤时,若当天下班时因故不能回公司打卡,必须提前未到行政人事部时若因故无法于下班前返回公司者,必须提前告知行政人事部,否则视为缺勤。

  5.12调休

  员工调休必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表》,经相关审批权限责任人视实际工作情况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5.13以上5.1~5.10之假别均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5.14上述经审批之《休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均须于审批后及时交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否则以旷工论处。

  6.0加班管理

  6.1若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要求员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经部门主管批准外,员工均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

  6.2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由部门主管确认其加班理由、内容、时间,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作加班计算。若临时需要加班的,则必须于加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申请。

  6.3加班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若确实无法安排调休的,经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计核加班工资。

  7.0缺勤处罚

  7.1迟到、早退按1元/分钟扣罚。

  7.2每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4次以上(含4次)或累计时间达2小时以上(含2小时),除按迟到、早退处罚以外,另折算为旷工1天处罚。每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8次以上或累计时间达4小时以上(含4小时),将予以除名。

  7.3旷工1天者,按“旷一扣三”扣罚当月薪资,另进行书面警告1次;当月旷工累计达2天或当年旷工累计达3天者,按“旷一扣三”扣罚当月薪资,还扣罚当月考核工资和补贴,并立即予以除名处理。

  7.4若发现员工代打卡,则于当月工资中分别扣罚卡主和代打卡者各30元/次。

  8.0考勤统计

  8.1行政人事部于每月初进行考勤统计,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考勤统计表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8.2行政人事部于员工加班或调休后,及时填写《加班/调休统计表》,随时掌握员工加班/调休情况。

  (四)工资管理及员工福利

  1.0总则

  为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体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市内同行业的工资水平,结合管理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0工资结构

  2.1员工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加班工资三部分。

  2.2计算日薪公式: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30天

  2.3考核工资:根据每月考核分数,按相应等级之比例计发考核工资。

  考核分数考核等级考核工资发放比例

  100分以上A+120%

  96~100分A100%

  90~96分以下B90%

  80~90分以下C80%

  70~80分以下D70%

  60~70分以下E60%

  60分以下E-0

  2.4加班工资

  2.4.1平时加班:按日基本工资/8×1.5×当月加班小时数

  2.4.2休息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资/8×2×当月加班小时数

  2.4.1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按日基本工资/8×3×当月加班小时数

  2.5临时雇用期工资:按相应职级转正工资总额80%~90%计发。

  3.0计薪周期

  当月1??-30日为一个计薪周期。

  4.0工资发放时间

  4.1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20日为发薪日。

  4.2员工可于每月20日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4.3若工资发放日为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前1天发放。

  5.0代扣代缴

  5.1员工薪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自员工薪资中代为扣缴。

  5.2员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公司每月自员工薪资中代为扣缴。

  6.0福利

  6.1员工补贴:

  三餐餐补贴(除另行约定的以外)。

  6.1.1

  6.1.2

  6.2

  6.2.1

  6.2.2自2月1日以后加入公司,且于12月31日仍在管理处服务的员工,将获得按比例计算之年底双薪,计算方法为: 月薪×实际工作月份/12

  6.3员工保险

  6.3.1管理处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险,以下简称“三金”。

  6.3.2以员工月基本工资为“三金”缴交基数,以前一年全市人均工资数的三倍为基数上限。

  6.3.3管理处及员工必须按社保局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6.3.3.1养老保险

  管理处缴纳20%,员工个人缴纳6%。

  6.3.3.2失业保险

  管理处缴纳2%,员工个人缴纳1%。

  6.3.3.5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其他保险。

  (五)培训管理

  1.0管理处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

  2.0培训制度

  2.1凡管理处新进员工须经过职前培训,考核后方可签订劳务协议。

  2.2培训工作由行政人事部主持,各部门负责本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2.3培训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培训时间由管理处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不得随意更改或拖延。

  2.4行政人事部须于每年第1至10日内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各部门须每月30日前制订月培训计划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物业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根据培训计划安排,监督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填写《培训内容检查情况表》,并将培训结果报物业经理签注。

  2.5培训期间被指定参加员工,无论是否休息,除特殊情况经培训负责人同意外,均不得拒绝参加。

  2.6培训期间各部门文员须认真做好培训签到和培训记录工作。

  2.7所有参加员工应做好听课笔记,认真领会培训内容。

  3.0培训分类:

  3.1职前培训,内容为:

  (1)管理处简介:

  (2)人事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基本情况的熟识;

  (3)工作理念、礼貌礼仪、工作素质、仪容仪表等;

  (4)员工守则。

  3.2在职培训:包括文化素质、工作能力、业务知识等方面培训;

  3.3专业培训:视业务情况及工作需要,管理处将挑选优秀员工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或聘请专业人员到管理处对员工进行培训。

  4.0培训考核分为:书面考核、现场技能考核等形式。

  5.0每月25日前,各部门将本月培训书面考核试题交行政人事部汇总,报物业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时间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员工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考试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再培训及补考,如补考不合格者,管理处将不予聘用或解聘。

  6.0每月30日前,各部门将本月培训记录及培训总结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六)员工考核办法

  1.0总则

  1.1为建立正常的员工考核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实地反映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切实地把工作表现和工资待遇结合起来,特制订本办法。

  1.2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经管理处聘用的管理处全体员工,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相应地制定各部门考核办法,但不得超过本办法之基本原则,且须将考核方法之内容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方可执行,行政人事部并将监督该考核过程。

  1.3员工考核包括临时雇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1.4员工考核之基本内容见《员工考核标准》。

  1.5员工的考核资料将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以后奖惩、异动之有关依据。

  2.0临时雇用期考核

  2.1员工临时时雇用期满前一周,由员工所属部门对该员工作出临时雇用期考核,填写《员工临时雇用期满评核表》,并签署转正意见及填写员工之优、缺点。

  2.2临时雇用期考核一般由员工之直属上司进行考核,并由部门主管确认,也可由部门主管直接安排考核人进行考核。

  2.3所有的临时雇用期考核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再报物业经理批准。

  3.0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3.1月度考核安排在每月1~10日,对员工上月之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员工考核报告》于每月10日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物业经理批准。

  3.2季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在每月1至10日对上季度的工作进行考核。

  3.3年度考核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至10日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

  3.4月度考核仅为领导评价,由员工之直属上司评分后报部门主管确认。当员工月度考核:

  3.4.1当月为E-级者,将予以调职一次,若调职后仍为D级以下者,将予以解聘。

  3.4.2连续2个月或一年中累计5次为E级者,将予以解聘。

  3.4.3连续2个月或一年中累计3次为D级,将予以重新试用或降低一级。

  3.4.4连续3个月或一年中累计6次为C级,将予以重新试用或降低一级。

  3.4.5连续3个月或一年中累计6次为A级,将予以薪资晋升一级并被评为季度优秀员工。

  3.5季度/年度考核由自我评价、群众评价及领导评价三部分组成:

  3.5.1领导评价采取阶梯方法逐级评价,即物业经理评价部门主管,部门主管评价助理/领班,以此类推。

  3.5.2各部门员工依照工作性质的划分,分组别对内部员工进行群众评价。

  3.5.3员工自我评价分超出领导评价分和群众评价分之平均数正负5分以上,员工自我评价分将相应调整为领导评价分和群众评价分之平均数。

  3.6各项考核分数比例构成如下:

  3.6.1领导评价分占总分的50%。

  3.6.2群众评价分占总分的30%。

  3.6.3自我评价分占总分的20%。

  3.7管理处将根据考核结果之得分高低顺序做出职位异动或调薪安排,具体调薪比例及调薪幅度视实际情况另行公布,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作为职位异动及调整薪级的依据。

  3.8员工季度/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管理处将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再作评估,考虑其现任职位的工作胜任程度,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或解聘安排;

  3.9管理处在进行季度/年度考核时,将在此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做出有关安排。

  3.10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发放表格及统计分数。

  4.0不定期考核

  4.1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在任何时间对任何员工做出不定期考核安排。

  4.2不定期考核一般由部门主管或行政人事部主管提出,并亲自或指定考核人进行考核。

  4.3不定期考核将由考核人填写《员工考核报告》,并做出考核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考核报告》就该员工做出调查后签署考核结果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

  5.0附则

  5.1本考核办法之解释权及修改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员工如有疑问可向行政人事部咨询。

  5.2本考核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怀疑可向物业经理申请复核。

  5.3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员工奖惩办法

  1.0奖励条例

  1.1管理处员工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可给予表扬及奖励100元,表现突出者将给予晋升提级:

  1.1.1遵纪守法,模范执行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工作积极,团结互助,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1.1.2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1.1.3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1.1.4勇于负责于处理紧急事件,措施得力,完成紧急任务者。

  1.1.5廉洁奉公、品行优良、为人诚实、工作认真负责,多次受住户及管理处领导口头或书面表扬者。

  1.1.6维护管理处利益和荣誉,保护管理处、物业小区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能挺身而出,打击犯罪,保护人员及财产不受损失者。

  1.1.7对当场抓获正在物业范围内作案或破坏的不法分子者。

  1.1.8检举、揭发损害管理处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1.2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推荐,经行政人事部审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本人也可直接向行政人事部请功,审核无误后按上述程序批准奖励。

  1.3受通报嘉奖的员工管理处将给予100元的经济、物质奖励,重大立功者的奖励决定,由物业经理向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所有的奖励决定将记入该受奖员工的档案。

  2.0处罚条例

  要达到和保持高度的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员工须认真依从和履行员工守则,如行为不检,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下列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2.1员工如有犯有下列过错,初犯者将被口头警告及记录在案。如再犯将发给书面警告(处以5元至50元罚款)并存入人事档案,如有再犯可被立即给予辞退:

  2.1.1无故迟到或早退。

  2.1.2当值时未穿着整齐或仪表不整(未按管理处有关仪容、仪表的要求)。

  2.1.3 未经部门主管的同意,私自容留外人在宿舍留宿。

  2.1.4忘记或不适当地佩带员工证。

  2.1.5上下班不打卡或代他人打卡。

  2.1.6未经部门主管的批准乘搭客用电梯。

  2.1.7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

  2.1.8工作态度不认真(包括工作时听收音机、录音机、看报纸或吃零食等)。

  2.1.9发出不必要的声浪、喧哗等有碍小区安全或值班时做不必要的闲谈。

  2.1.10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到其他部门闲荡。

  2.1.11未能保持储物柜或当值岗位整洁。

  2.1.12擅自私调储物柜或在柜内存放食物和饮料。

  2.1.13随意吐痰、乱丢垃圾、烟头、涂花或破坏卫生清洁。

  2.1.14高声与他人对话或肆无忌惮对他人过分亲热。

  2.1.1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2.1.16不正确地使用通讯设备、用具或违反安全操作守则。

  2.1.17在工作范围内粗言秽语。

  2.1.18在物业范围内播放或观看淫秽书刊音像。

  2.2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以10元-100元的罚款:

  员工如犯下列过失,将视乎情况立即书面警告或最后警告,如三个月内再次犯规,可被立即解雇。

  2.2.1重犯口头之过失。

  2.2.2工作不力,经常迟到或早退。

  2.2.3未经请假而擅离工作岗位。

  2.2.4工作时间瞌睡。

  2.2.5工作时间谈笑,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2.2.6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滋生事故。

  2.2.7在办公场所、宿舍酗酒殴斗滋事。

  2.2.8对上司、同事、客人表现不礼貌。

  2.2.9疏忽、不小心损毁或损耗管理处或他人财物。

  2.2.10吵闹、粗言秽语骚扰到管理处或小区用户安宁。

  2.2.11违反吸烟条例,在当值时间,公共地点或指定非吸烟区抽烟。

  2.2.12不服从上司之合理指令。

  2.2.13私自带朋友或其他人仕到管理处工作地点。

  2.2.14非因公穿着制服离开管理处管辖范围。

  2.2.15对上司发出的指令,有不同意见,未说明或说明、但未经采纳而径自违抗或拒绝不执行。

  2.2.16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进入办公室打私人电话。

  2.2.17由于工作疏忽大意,使住户、管理处财物丢失或损坏。

  2.2.18未经管理处批准在非当班时间私自进入物业工作区域。

  2.2.19唆使他人代人打卡。

  2.2.20未经许可,在员工报告板或管理处其它地方张贴、更改取走、涂改或撕去任何物品。

  2.2.21发表虚假或诽谤之言论,影响管理处、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2.2.22未经主管批准私配储物柜锁匙或管理处内任何锁匙。

  2.2.23存放未批准的危险物品于储物柜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地方。

  2.2.24在管理处范围内未经管理处同意作任何形式之活动如募捐等。

  2.2.25挑拨打架或煽动参与管理处内部吵架事件。

  2.2.26违反工作规程。

  2.2.27无故旷工。

  2.2.28其它违纪违规定不良行为。

  2.2.29该罚未扣罚违纪案,由部门主管承担责任。

  2.3降薪/停职:

  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管理处有权对员工施以降薪/停职:

  2.3.1经书面警告后,依然重复再犯管理处规则。

  2.3.2经发出书面最后警告而再犯等待管理处决定是否予以开除。

  2.3.3等候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结果。

  2.3.4拒绝接受管理处指定之体检、诊治或防疫注射。

  2.4即时解雇:

  凡犯有下列严重过失者,将会被即时开除;凡被即时开除之员工,将自动丧失在管理处享有之一切权益及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2.4.1侮辱、谩骂客人和同事或与客人发生争吵。

  2.4.2恶意恐吓、危害管理处员工、客人或其他人仕。

  2.4.3蓄意破坏,盗窃管理处或客人财物。

  2.4.4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的索贿行为(包括收受利益或豪华款待)。

  2.4.5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未经住户允许进入其单元范围内,或向他人索取不正当收入。

  2.4.6擅离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损害管理处或他人利益。

  2.4.7作不道德、猥琐、下流的行为或交易。

  2.4.8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

  2.4.9蓄意违反或疏忽管理处发出的合法指令。

  2.4.10连续旷工二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4.11擅自在外兼职或参与经营同管理处经营业务有关之活动。

  2.4.12无充分理由而故意拒绝执行任务。

  2.4.13作出行骗或不忠实的行为如拾遗不报。

  2.4.14携带或收藏一切违禁品(如枪支、武器、毒品、爆炸品、易燃品、淫秽刊物等)。

  2.4.15在管理处利用工作之便贩卖或向任何人兜售私人物品。

  2.4.16恶意毁损管理处财物,办公设施等行为。

  2.4.17在受酒精或其它麻醉药物影响下当值。

  2.4.18夜班员工当值时睡觉。

  2.4.19赌博或围观赌博。

  2.4.20触犯国家刑事法规而被判有罪。

  2.4.21盗取或复制管理处机密资料,向外界泄露有关管理处商业机密资料。

  2.4.22严重违反管理处保安条例。

  2.4.23诬告他人者,情节严重的,将送交政府有关部门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4.24临时雇用期内,违反管理处规章。

  2.4.25有聚赌或卖淫嫖娼或纠众殴斗。

  2.4.26携带毒品、危险品进入管理处或所属各工作场所或员工宿舍。

  2.4.27在办公场所或宿舍内喧哗有碍秩序。

  2.4.28偷窃公共财物、贪污、挪用或侵占公款。

  2.4.29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侮辱上级之行为。

  2.4.30犯有伤风败俗行为,情节严重者。

  2.4.31品行顽劣、行为乖张、无事生非、散播谣言、打击报复、文过饰非、损害员工之间和谐关系。

  2.4.32煽动他人闹事或聚众罢工,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管理处正常运作。

  2.4.33假借管理处名义,招摇撞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致使管理处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2.4.34做出任何破坏管理处声誉或损害管理处利益的行径。

  2.4.35个人受刑事或民事处分。

  2.4.36经常违反管理处规则,经警告后依然屡次不改。

  2.4.37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失误,造成管理处损失。

  2.4.38其它违规事件情节严重,本管理处认定应予免职处分。

  2.5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加重处罚,直至扣除其部份或全部工资。

  2.6对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责任之外,按以下规定赔偿管理处损失:

  2.6.1造成管理处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包括1万元)责任人应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2.6.2造成管理处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责任者,由部门主管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赔偿金额)上报物业经理作出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管理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0执行

  3.1管理处各部门主管发现其属下人员有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犯有本条例第2.0款--《处罚条例》规定的任何行为时,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处理报告。

  3.2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后,将及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员工违规/警告通知书》同时签署处理意见上报物业经理,处理意见经主管会议通过后,行政人事部将处理意见通知责任人,并执行处理决定。

  3.3各部门将违反第2.0款--《处罚条例》的员工犯过时间、原因、经过做好记录,经过本人确认后,送归行政人事部存档,如有必要将作为辞退的依据。

  4.0员工上诉:

  当员工对其所受的纪律处分觉有不公平现象时,可提出上诉,员工可亲自或以书面向人事行政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将视乎情况决定召开纪律小组会方可研究是否接受处理。一般轻微过失之上诉,小组成员包括行政人事部主管及有关部门主管;若属严重过失之上诉,纪律小组将由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主管组成,小组之决定将提交物业经理审批作为最后决定。

  5.0附则

  5.1凡按本条例第2.0款处理责任人,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原则上不得离开本管理处(管理处宣布辞退、除名外)。

  5.2凡按本条例第2.0款处理的责任人接受处理后,能积极工作,开拓业务,经过六个月的观察,有突出表现的,由部门主管将情况上报管理处批准,经物业经理召开主管会议通过,可予以减免处罚或撤消处分的最后决策权。

  5.3管理处奖惩对本细则之扣分标准也可随时作必要之更改,本奖惩细则由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

  (八)员工工作准则

  1.0员工应遵守管理处的一切规章制度及有关管理上的通知和公告。

  2.0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2.1贯彻服务意识,以依法管理、服务第一、业户至上为宗旨,热情为业户服务,注意文明礼貌,不得与业主/住户争吵,更不得动手打人。

  2.2急业户所急,努力为业户排忧解难,业户联系工作或进行咨询,应积极配合,如非本职工作范围或不了解情况,应协助安排相关人员接待。

  2.3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传播和提供有关小区或管理处不对外公布的资料。

  2.4遵循层层上报的工作原则,不得越级汇报工作。

  2.5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不得顶撞上司或不服从上司安排,不得违抗管理处规定或上级指令(无论书面或口头)不得对上司没礼貌。

  2.6不得兼任管理处以外的职务,除非经物业经理特别批准。

  2.7工作时间内,私人电话通话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非工作需要不得看报纸及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籍。

  2.8员工严格执行管理处的考勤制度。

  2.9注意仪容整洁,上班时间必须按照管理处要求穿着管理处制服和佩戴工作证。

  2.10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向同事交代。

  2.11爱护管理处财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外出。

  2.12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聊天闲聊,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2.13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户索取或收取任何好处。

  (九)附则

  1.0咨询、投诉、建议

  1.1管理处员工如对本规定及其它规定制度的条文不清楚或不理解,可随时向行政人事部咨询。

  1.2员工在工作中,如遇不公平对待、或认为上司处事不公,或对其他员工有意见,均可投诉。

  1.3一般的投诉,可向被投诉人的直属上司投诉,如投诉未有结果或对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再向行政人事部主管投诉。

  1.4情节严重的投诉或对部门直属上司的投诉,可直接约见行政人事部主管或致函行政人事部主管投诉,如对行政人事部主管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再向物业经理投诉。

  1.5所有对副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的投诉,可直接向物业经理投诉。

  1.6所有的投诉,受理人均须认真对待积极跟进调查,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并对所有投诉保密。

  1.7管理处热忱欢迎员工就管理处的管理、运作及其它各个方面提出积极性建议,并认真审议建议的可行性,如建议被采纳,管理处将予以适当奖励。

  2.0调解

  员工如对处罚不服,可先向本管理处行政人事部申请调解,由行政人事部召开调解会议,调解双方劳动争议,并依有关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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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值班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篇3: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考核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篇4: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奖惩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篇5: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人事管理的程序与规则: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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