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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校内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5

  更换校内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门禁和校内机动车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持续推进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保卫处即日起集中为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校外聘教师及校企合作单位、校内经营商户更换校园车辆通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所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说明:

  (1)学校公务用车办理车牌登记手续时应携带部门证明及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复印件);

  (2)在校教职工办理车牌登记手续时应携带部门证明、校园一卡通、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复印件),车主为配偶(配偶不属于学校正式职工)的还应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学校外聘教师申请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时,应携带部门证明(需加盖所在部门和人事部门公章)、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复印件),车主为配偶的还应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学校业务联系单位、校内的校企合作单位、经营商户等车辆(含送货三轮车)办理车辆临时出入证(有效期为一年)时,应携带车辆所属单位(加盖公章)和校内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需主管校领导签字)、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复印件)。

  (5)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理车牌登记手续及相关出入证的车辆和人员要严格审核,严禁为校外无关人员及车辆办理车牌登记手续及相关出入证。

  (6)每名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个车牌登记,确需办理第二辆车牌登记(车主只限本人或配偶),在提交相关证明并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第二辆车的车牌登记;学校外聘教师只能办理一个车辆临时通行证,且车主只能是本人或配偶;学校业务联系单位、校内的校企合作单位、经营商户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个,且车主必须是单位所属(如车主是单位名下的个人,需单位出具证明)或商户个人名下。

  二、3月6日17:30前,各部门将所需办理的机动车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登记,并依照黄河水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附件1)填写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并加盖部门公章(教职工本人名下第一辆车请用附件3填写,教职工名下第二辆车或配偶名下的车辆请用附件4进行汇总填报)后,附办证车辆的行车证复印件一同报保卫处,同时发送相关表格电子稿至保卫处耿周祥名下;3月7日至3月15日(工作日期间),学校外聘教师、业务联系单位、校内校企合作单位、经营商户、送货车辆办理机动车校园临时通行证的申请人(按照附件1办理流程汇总填写附件5、附件6)及办理第二辆机动车车牌登记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保卫处治安科(5号实训楼5316房间,咨询电话:236XX12)进行现场核实登记。

  三、保卫处对车辆进行统计后,统一办理并发放校园车辆出入证,同时录入校园门禁系统,录入系统后车辆可出入校园各校门;学校外聘教师、业务联系单位、校内的校企合作单位、经营商户等车辆不再录入校园门禁系统,凭车辆临时通行证从校园南门、北门出入校园。通行证制好后由各部门领取并统一发放,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通行证发放后,我校门卫将严格执行学校门禁制度,除公安、消防、急救等抢险应急车辆外,对洽谈业务、访客会友的来客车辆进入校园,按照规定(电话联系相关部门或本校,南门门卫值班电话:23XX10,内线58110, 北门门卫值班电话:2XXX10,内线65110)在学校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办理更换车辆通行证与广大教职工的工作、安全息息相关,希望广大教职工理解并配合学校开展此项工作,从自我做起,遵守校园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携手共创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保卫处

采编:www.pmceo.cOm

篇2: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

  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更换物业公司到底该如何操作呢?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具体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提交相关材料。

  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篇3:小区更换物业公司的步骤

  小区更换物业公司的步骤

  更换物业公司的操作流程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01 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更换物业公司之前,小区业主应先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筹备组成立:由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筹备组。筹备组通常由5-11名业主组成,负责组织、筹备业主大会的召开。

  (2) 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30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

  (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在首次业主大会上,业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由5-11名成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小区规模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02 评估当前物业公司的工作

  在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先对当前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管理效率等方面。评估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03 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如业主对当前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在会议上,业主通过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如同意更换,则需要确定新的物业公司。

  04 新物业公司的选聘

  在确定更换物业公司后,业主委员会需要组织新物业公司的选聘工作。选聘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布招标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要求、期限等事项。

  (2) 资质审查:对新参加招标的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3) 评选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对投标的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和评选。评选委员会通常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居委会代表等组成。

  (4) 评选:评选委员会对投标的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包括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管理方案等方面。评估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中标物业公司。

  (5) 公示与签订合同:业主委员会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05 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接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委员会应组织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 交接清单的制定:新旧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交接清单,明确需要交接的资料、资产、设备等事项。

  (2) 交接手续的办理:新旧物业公司根据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包括资料移交、资产清点、设备调试等。

  (3) 交接监督: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应当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接工作完整、准确、及时。

  (4) 交接完成:在新旧物业公司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后,新老物业公司应当共同向业主委员会和居委会出具交接完成报告。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新物业公司将正式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更换物业公司的过程可能因小区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咨询专业人士和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篇4:业主更换物业需要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业主更换物业,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有哪些程序?

  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除了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流程,还有必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

  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3.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2)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如重新选聘物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

  (3)向全体业主征集选聘工作成员,组建选聘工作小组。

  (4)发布招标信息。

  (5)协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事项。

  (6)选聘工作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候选人答辩会。

  (8)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表决稿)。

  (9)中标候选人路演。

  (10)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1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更换物业公司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册等。

  关于业主委员会以上资料的获取,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的。如果没有移交,可向他们索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七、原物业拒绝退出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篇5:业主更换物业需要那些法律依据与程序

  业主更换物业,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有哪些程序?

  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

  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

  除了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流程,

  还有必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

  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3.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2)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如重新选聘物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

  (3)向全体业主征集选聘工作成员,组建选聘工作小组。

  (4)发布招标信息。

  (5)协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事项。

  (6)选聘工作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候选人答辩会。

  (8)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表决稿)。

  (9)中标候选人路演。

  (10)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1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12)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更换物业公司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册等。

  关于业主委员会以上资料的获取,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的。如果没有移交,可向他们索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七、原物业拒绝退出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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