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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2-28

  酒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三、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四、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六、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七、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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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0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3.0术语--

  4.0职责

  4.1员工

  阅读合同后,在无异议、完全自愿遵守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4.2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归档管理的主管部门。

  5.0内容

  5.1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与新招聘录取的员工签订合同,确定试用关系、试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5.2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5.2.1公司正式员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但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2.2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有需要还须签订补充劳动协议,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事项。

  5.2.3《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无公司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5.2.4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因员工刻意隐瞒,造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5.2.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经员工本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后有效,员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劳动合同的续签

  5.3.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5.3.2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3.3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不愿续签。

  5.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4.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5.4.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4.3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5.4.4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所订劳动合同。

  5.4.5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4.6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辞职申请时间),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递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申请需经董事长批准之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4.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否则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接受单位的责任。

篇3: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子公司、生产厂、产品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权限

  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日常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集中二级管理:

  1、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内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以有隶属关系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身份出现。

  2、集团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子公司)都必须配备冠有子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同时是子公司的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是子公司的当然人事部经理。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子公司负责人与之签(续)订,也可由子公司负责人委托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保管。

  3、非上海地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挂靠当地人事机关,并在内部设有相应的劳动人事职能,具有处理内、外劳动人事问题的能力,保证人事工作合法、合理、高效。

  4、对于各单位拖延,不按规定及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如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劳动者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按照公司的奖惩权限,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所有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集团公司录用的职工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劳动鉴证部门需留存,能够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与职工均可要求向当地劳动机关鉴证,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时间

  各单位应在新进职工报到后10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从其报到之日算起。

  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各单位应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但职工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能够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公司对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条 关于公司秘密的约定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作了特殊的义务要求。各单位与这些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合同期限的;

  4、双方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司为其出资购房或出资培训,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果职工应签订的服务期超过尚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必须变更合同,合同期延长至应履行的服务期完。否则,将取消其分房或培训资格。

  三、变更合同的程序:

  公司(单位人事部门)或职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则上需将”合同变更意向书”(附表格)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如未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出现职工因接受公司出资分房或出资培训签订服务协议而需变更合同期限,或者因调整到商业秘密岗位而需约定保密事项等情况,必须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但原合同是经过鉴证的需在重新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

  2、职工因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3、单位因经营状况、工作调整等原因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合同;

  4、双方其它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程序

  1、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申请(如辞职报告、请调报告)书面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协商解除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方,职工方在十五天内出具意见,经职工同意后才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如协商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协商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5、在一年内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偷盗、违反职业道德,给甲方在经济上或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能够解除合同的。

  二、程序

  职工出现以上情形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二十天内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非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

  出现以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职工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应征入伍的;

  6、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6、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职工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程序

  当职工因上款第1、第6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解除合同(职工自费脱产考学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当职工因上款第2、3、4、5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单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人事部门应立即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此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则责令用人单位人劳动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如情况不实,则通知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职工所从事的为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

  二、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收到其书面申请(辞职、调动)后,如审核同意,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协商解除手续。

  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但职工依然坚持,则单位人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十五天内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应履行的必须服务期未满;

  2、担任企业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3、职工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续订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

  3、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4、本合同当事人消失(死亡或宣告死亡);

  5、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为”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提前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个月。

  6、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事件)出现。

  二、程序:

  1、当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与其续订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如有意与职工续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职工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如答复同意,则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如职工不同意,则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有关部门根据退休管理权限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解除合同文件的抄报

  根据集团劳动力宏观调控的要求,各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合同后,应将有关的文件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分公司、办事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调动后合同文本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各单位间调动后,其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同时转移至新单位。

  如职工内部调动后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其合同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集团公司出资招聘或在合同期间给职工出资购房、培训等,职工在合同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未服务年限承担有关经济补偿责任;有些项目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五年服务期累计递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必须服务期内,还应根据本规定三十四条赔偿违约金);如职工同时涉及到多项经济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单项补偿金额累加计算。

  职工如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的效力

  集团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现行和今后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各分公司、办事处原则上应按<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些条款当地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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