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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物业公司休假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2-23

  ZX物业公司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伤假。

  第三条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双方结婚时年龄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3周岁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四条丧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时,可享受1天的丧假。

  员工的去世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享受产假90天(包括假日),难产可延长15天,一律按时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后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一胎绝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绝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绝育可休假7天。

  男员工配偶分娩,享受护理假1天。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六条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远地员工(500公里外),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准享受一定探亲假。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离家1000公里以上,可给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给予3天的路程延期。  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公司统筹安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服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员工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间(如春节、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较短的,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年内一次性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超过40天;

  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

  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亲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探亲假。如果已享受探亲假,再请婚假,则取消下一个年度探亲假。

  第七条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为:

  公司总裁、副总裁15天/年,各部门经理、副经理10天/年,职员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包括公众假期。  年休假仅限当年使用,不累积。

  员工个人全年请各类假(包括婚、丧、产、病、事假等)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请事(病)假可冲减年休假,每请一天事(病)假冲减一天年休假。

  第八条病假  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病休诊断证明,同时,开具病休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是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经公司批准,在一定的时间不在公司内工作的,称为事假。

  第十条工伤假

  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假手续

  1、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假,由部门负责人、综合服务部经理、公司总裁批准后享受(婚假、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一周申请);

  2、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副总裁批准;3天以上的,由执行总裁批准;

  3、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休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请假期间薪资待遇

  1、员工请福利假期间,全额享受月度岗位保障收入,月度岗位考核收入不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规定的假期不计算在内)。

  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相关费用按公司医疗制度报销;若参加了生育保险,按国家和当地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2、员工请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数扣减实际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并按缺勤天数扣减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计缺勤12天以上,年累计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该季度、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按请事假标准扣减工资,最低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员工因工(公)负伤或死亡,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旷工及相关待遇

  员工每旷工1天,扣减当月岗位考核收入的50%,旷工2天不享受当月岗位考核收入,旷工3天以上不享受该季度或该年度内公司给予员工的奖金,并按旷工天数扣减当月岗位保障收入。

  因旷工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保障收入及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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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三、职责划分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权限内员工的请假申请;

  2、各部门负责人按期报送部门员工月度考勤表;

  3、综合服务部负责汇总考勤报表;

  4、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定月度考勤报表。

  四、工作时间

  1、职能部门(综合服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即自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8:30~12:00;13:30~17:00。

  2、业务部门(客服部、工程部、环境部)实习综合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由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五、考勤术语

  1、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未到岗;

  2、早退:下班时间未到前脱岗;

  3、旷工: 未经审批无故缺勤或申请假期未获批准擅自离岗

  4、病假:因身体不适原因申请休假并经审批通过

  5、事假:因个人事务申请休假并经审批通过

  6、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申请离开工作区域外出办理公务并经审批通过

  六、考勤管理

  (一)员工请假审批管理

  1.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

  1.1公司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的假期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各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2.部门负责人

  2.1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内(含)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2.2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上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由总经理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3.高层领导

  3.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假期向总经理申请,经董事长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4.公司外派人员

  4.1公司外派人员的请假审批根据子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子公司总经理的请假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其他外派人员的请假由子公司相关高层进行审批。

  (二)员工销假管理假期满后,要及时通过面谈或电话的形式向综合服务部销假。

  (三)员工请假审批手续

  1.公司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需于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向相关人员申请,根据假期天数,经相应审批后方可请假。

  2.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并在事中或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主管领导对所属员工的考勤管理、假期申请负管理责任,如公司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四)员工因公外出审批手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外出办公,必须事前通过文字形式(书面申请、电子邮件或短信)向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允许后方可外出办公,如发现没有文字形式申请凭证的情况,则一律视为旷工。

  (五)月度考勤报表报批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员工考勤报表的填报工作;

  2.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月度考勤报表的审核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每月13日下午5点前向综合服务部报送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未报考勤者本单位本月将不发放工资,等考勤报表报送后下个月补发。

  4.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报综合服务部备案,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作为当月薪酬发放的依据。

  七、考勤监督公司综合服务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抽查结果对考勤月报进行监督与处罚。

  八、假期及管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

  2.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每次扣款20元;

  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事假半天处理,未提前说明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4.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二)旷工

  1.旷工半天以上一天以下免发当日工资;

  2.旷工一日按三日扣薪;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

  1.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于事假当日9:00前电话通知直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告分管领导,并在事假结束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事假不足4个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3.连续事假超过15天以上,须办理停薪留职或离职手续,特殊情况则另行酌情处理。

  (四)病假

  1.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于病假当日电话通知直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告分管领导,并在病假结束上班第一天携相关看病材料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病假,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病假不足4个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须办理停薪留职或离职手续,特殊情况则另行酌情处理。

  (五)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2.如因公必须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视为有效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对有效加班,公司将安排等量时间的调休,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公司将给予加班补贴;

  (六)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以上假期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本制度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篇3:物业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物业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一、目的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三、职责划分

  1、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权限内员工的请假申请;

  2、各部门负责人按期报送部门员工月度考勤表;

  3、综合服务部负责汇总考勤报表;

  4、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定月度考勤报表。

  四、工作时间

  1、职能部门(综合服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即自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8:30~12:00;13:30~17:00。

  2、业务部门(客服部、工程部、环境部)实习综合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由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五、考勤术语

  1、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未到岗;

  2、早退:下班时间未到前脱岗;

  3、旷工: 未经审批无故缺勤或申请假期未获批准擅自离岗

  4、病假:因身体不适原因申请休假并经审批通过

  5、事假:因个人事务申请休假并经审批通过

  6、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申请离开工作区域外出办理公务并经审批通过

  六、考勤管理

  (一)员工请假审批管理

  1.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

  1.1公司一般员工与部门副经理的假期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各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2.部门负责人

  2.1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内(含)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2.2各部门负责人三天以上假期向主管领导申请,由总经理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

  3.高层领导

  3.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假期向总经理申请,经董事长审批,报综合服务部备案后执行。4.公司外派人员4.1公司外派人员的请假审批根据子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子公司总经理的请假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其他外派人员的请假由子公司相关高层进行审批。

  (二)员工销假管理假期满后,要及时通过面谈或电话的形式向综合服务部销假。

  (三)员工请假审批手续

  1.公司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需于事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向相关人员申请,根据假期天数,经相应审批后方可请假。

  2.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事前请假者,员工本人应口头申请,并在事中或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主管领导对所属员工的考勤管理、假期申请负管理责任,如公司员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四)员工因公外出审批手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外出办公,必须事前通过文字形式(书面申请、电子邮件或短信)向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允许后方可外出办公,如发现没有文字形式申请凭证的情况,则一律视为旷工。

  (五)月度考勤报表报批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员工考勤报表的填报工作;

  2.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月度考勤报表的审核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每月13日下午5点前向综合服务部报送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未报考勤者本单位本月将不发放工资,等考勤报表报送后下个月补发。

  4.审核后的月度考勤报表报综合服务部备案,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作为当月薪酬发放的依据。

  七、考勤监督公司综合服务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抽查结果对考勤月报进行监督与处罚。

  八、假期及管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2.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每次扣款20元;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事假半天处理,未提前说明按照旷工半天处理;4.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二)旷工

  1.旷工半天以上一天以下免发当日工资;2.旷工一日按三日扣薪;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

  1.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于事假当日9:00前电话通知直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告分管领导,并在事假结束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事假不足4个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3.连续事假超过15天以上,须办理停薪留职或离职手续,特殊情况则另行酌情处理。

  (四)病假

  1.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于病假当日电话通知直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告分管领导,并在病假结束上班第一天携相关看病材料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病假,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病假不足4个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个小时,不足8个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须办理停薪留职或离职手续,特殊情况则另行酌情处理。

  (五)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2.如因公必须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视为有效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对有效加班,公司将安排等量时间的调休,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调休的,公司将给予加班补贴;

  (六)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以上假期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本制度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篇4:某公司休假考勤管理制度

  力士德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参照常林集团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力士德公司所有员工。

  二、本制度各种假期不积累,不跨年使用,天数连续计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休假

  三、请假手续办理

  (一)要求

  1.员工请假时,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获得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在上班时间前通知主管领导及部门考勤员,并在休假3日内及时补办相关休假手续,逾期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流程

  休假

  类别

  所需资料

  审批权限及流程

  三天以内(含三天)

  三天以上

  调休

  调休单

  部门负责人审批

  /病假

  请假条、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住院押金单据等证明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事假

  请假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年休假

  请假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工伤假

  请假条、《工伤责任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产假

  请假条、准生证原件、产假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缴纳收据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婚假

  请假条、结婚证原件

  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备案

  四、休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一)休息日

  公司每周的作息时间遵循年历规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在公休日加班(值班)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填写《调休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考勤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补休。

  (二)法定节假日

  1.现执行法定节假日明细:

  节日名称

  法定节假日

  天数

  元旦

  1月1日

  1天

  春节

  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天

  清明节

  农历清明当日

  1天

  劳动节

  5月1日

  1天

  端午节

  农历端午当日

  1天

  中秋节

  农历中秋当日

  1天

  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

  3天

  注: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年12月11日)

  2.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时,支付当日岗位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再补休;

  3.原则上不提倡法定休假日加班,但因工作需要加班(一般指一线的生产操作岗、生产支持岗,或常年需值守的特殊岗位),需提前填写《加班审批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执行,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加班的员工,将不予认可;

  对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的员工,将予以安排调休,不再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三)事假

  1.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2.每月事假超出7天(不含公休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3.原则上,单次事假超15天或者全年事假累计超45天者,取消岗位,如返回视情况重新竞聘;

  4.月度事假及公休日累计超15天以上者,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四)病假

  患疾病的员工医疗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两类。

  1.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的员工一次请病假不得超过3天,请病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诊断证明。超3天后,按事假对待。

  2.住院治疗:

  (1)原则上,住院治疗的员工一次请病假不得超过15天,请假时需取得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住院押金单据等;办理连续请假手续时,还需提供上一次医疗期内的医药费用单据。

  (2)需住院治疗却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住院医治的职工,如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享受“住院治疗”的待遇。

  (3)由于急诊原因住院而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在病休3天内补办,方可按病假对待,逾期的按旷工处理。

  (4)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薪资标准: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方式计算,期间不享受绩效奖金:

  A.本企业工龄20年及以上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B.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90%;

  C.本企业工龄10年及以下的,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

  D.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救济费。

  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工伤假。

  1.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在8小时内将《安全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填写《工伤责任认定表》。事故发生部门24小时内将《工伤责任认定表》分别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没有备案记录的,不予发放工伤工资。

  2.工伤医疗期薪资:

  (1)休工伤假期间,岗位工资福利补贴不变,但不参与绩效奖金的分配。为了便于执行,工资标准参照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如果员工的岗位工资低于社保缴纳基数,则执行员工的岗位工资。

  (2)休工伤假满6个月但未超医疗期,因工伤未愈不能正常上班者,期间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期间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每次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复工后,因工伤复发再休假时,应到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如不够评残标准,不再享受工伤假,按病假对待。

  4.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超过二十四个月仍不能工作者,参照事假标准执行。

  (六)产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享受法定的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须凭准生证原件、产假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缴纳收据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节假日、公休日)。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请产假除按规定的第一款要求审批外,还须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审核。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7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自生育起1年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明确开始及结束时间。

  6.产假薪资

  女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生育后,于2个月内提交相关生育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社局报销女职工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男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的家属如无工作的,生育后提供相关资料,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人社局报销一部分生育医疗费。

  (七)年休假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年休假的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4)以上休假天数指工作日。

  2.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非出勤天数(公司规定内的工伤假、婚产假除外,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非出勤天数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非出勤天数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在校实习生、刚工作未满一年的。

  3.相关规定:

  (1)职工依法享受的各种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2)各部门在当年度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员工年休假,年底清零。

  (3)年度内员工因故需请事假的,须在年休假休完的条件下申请。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2条列举的情况之一,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公司1年内可以承担1次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回家往返路费(家庭住址距离公司驻地200公里以上),报销标准参照本公司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5.员工在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八)婚丧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以上情况需持结婚证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休假。

  4.凡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配偶父母、子女)死亡,丧假假期为3天。

  5.需去外地参加丧礼可算上来回路程,婚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九)调休

  1.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出勤,如因工作需要,部门可安排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在《加班登记表》予以记录。

  2.员工加班后,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申请调休,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原则上单次调休不得超过3天。

  3.因一线操作员工有明显的淡旺季,如因工作性质无法在当月内休假,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在半年内累计调休,调休的天数不超过加班的天数,每半年清零。

  4.非一线操作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加班后至下个月末前完成调休,下月末清零。

  5.调休前,由员工本人填制《调休单》报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考勤员处,方可休假。

  五、责任追溯

  请“假病”或“故意拖延医疗期”的员工,如查证属实,每次将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同时对该员工予以劝退,严重者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六、相关说明

  (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岗位工资不变;非岗位工资制员工(计件工资或综合薪资结构类),带薪休假期间统一执行标准为每天80元。

  (二)非合同制员工除工伤假外,只享受假期待遇,不享受带薪假期薪金待遇。

  第三章考勤

  七、工作时间

  (一)公司的作息时间遵循年历规定

  (二)高管、驻外业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管理的模式。

  八、考勤管理规定

  (一)新进、离职

  新进、离职的人员,考勤员须在考勤表中注明到岗时间、离职时间,包括调入、调出人员。

  (二)加班

  1.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并将批准后的《加班审批表》交部门考勤员备案。

  2.审批通过的加班人员上下班需按时刷卡考勤,否则不予认可。

  (三)旷工

  1.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考勤的,双方当事人当日视为旷工。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从事私人活动的视为旷工。

  4.超过批准假期未及时续假,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5.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6.连续旷工达5天、年度累计旷工达10天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并提供其旷工证明。

  (四)迟到早退

  1.上班后30分钟内刷卡的,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则按旷工半日处理。

  2.未经批准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按旷工半日处理。

  (五)培训、出差

  1.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反馈至员工所在部门。

  2.出差人员需提前持批准后的《出差通知单》到部门考勤员处备案,方可出差。

  (六)请假

  员工的各类休假需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备案,方可休假。

  (七)

  其他情况

  出勤而未通过考勤机考勤的,视为无效出勤,按迟到早退对待。

  九、考勤统计

  (一)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病假B

  迟到d

  婚产假H

  出差C

  大夜Y

  假期

  休年休假

  N

  旷工×

  事假S

  早退z

  工伤G

  调休T

  小夜g

  丧假△

  (二)

  考勤统计

  1.加班、出差计入实际出勤天数,用于计算实际出勤率;年休假、调休、婚假、丧假、护理假视为正常出勤,计入调整后出勤天数,用于计算调整后出勤率,当月加班当月调休的除外(调休的,电子版考勤表中需批注相应的加班时间)。

  2.每月1日,考勤员将上月的考勤表采取公示、群发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对疑义进行核实。每月3日前,考勤员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含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对出现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3.加班审批表需黏贴好并附在考勤表后面,以部门为单位装订。请假条、《出差通知单》等其他相关考勤资料则由各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十、相关处罚

  (一)员工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迟到者必须及时告知考勤员,否则记为旷工。

  (二)月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含三次),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1”。

  (三)旷工半天罚款50元,1天罚款100元,并且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超过“1”。

  (四)对于弄虚作假者(含委托他人或者代替他人刷卡者),除更正虚报的考勤外,每次给予部门考勤员及当事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同时,进行书面通报。

  (五)人力资源部会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将进行书面通报,或进行有关处罚。

  十一、其他

  实际出勤率将作为阶段性奖励或调资的有效参考因素。

  第四章附则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实施前已经请假的职工(须有人力资源部备案手续),按照原请假天数和待遇执行。

  十四、相关表单

  《请假条》

  《调休单》

  《加班审批表》

  《考勤汇总表》

篇5: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的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的员工,实习生从转试用起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含兼职人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条 年休假时间:

  一、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9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19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三章 年休假规定

  第四条 员工新入职本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员工入职时间的周期进行核算。

  例如:员工甲20**年5月1日入职本公司,该员工至20**年4月30日工作满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年5月1日—20**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二次年休假期:20**年5月1日—20**年4月30日,休假天数为5天;

  第五条 特殊情况如员工家庭或个人出现突发情况(奔丧、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或遇春节假期,可提前休年休假外,其它情况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数将根据员工实际应休的当年度年休假的季度差进行折算,离实际年休假越长,年休假天数越少,反之,离实际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数越多,标准如下:

  例如:员工乙20**年10月1日入职本公司,20**年1月19日因春节申请提前休年假,该员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数为2天。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年休假不可累计,须当年度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员工因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个人申请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休假的,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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