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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应届毕业生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年1月1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6-7年;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5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5以上不满8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8以上不满9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9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为公司服过且表现优秀的,经批准,可免试用期。

  5.1.4新员工应于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劳动合同。

  5.1.5续签办理程序

  人事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部门评估合同期满的员工。

  集团本部、区域本部、项目房地产公司及其他系统督导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交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2)──评估表》交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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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
【实施日期】20**.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自:www.pmceo.com)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


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


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4: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

  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EE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

  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5: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 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个工作日(含5 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 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


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 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 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 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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