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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物业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5

  M物业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人员的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 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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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E工厂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E工厂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人员的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 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E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E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胰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 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篇4: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 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篇5: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人员的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 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返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确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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