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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整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高校后勤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高等教育跨越性发展的前提,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需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急剧扩大,高等教育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正面临着突破瓶颈,克服和解决难点、重点问题,向纵深发展的攻坚阶段。而在高校的各项后勤工作中,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是后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公寓建设中不同的投资形式,不同的管理模式以及学生群体特点的变化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等,都给学生公寓的管理如何促进高等教育事业下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在保持高校稳定的同时,搞好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出了一个必须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1、高校学生公寓发展简析

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是后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成为了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重要内容。1999年11月在上海召开第一次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会议后,高校后勤社会化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年底,4年内全国新建大学生公寓3800多万平方米,改造1000万平方米。全国四年新建的学生公寓超过1999年前50年建设的总量,大大改善了学生公寓的住宿条件,同时也给公寓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发展机遇。但学生公寓等后勤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仍然是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教育部非常重视高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为了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学生公寓管理体系,推进高校两个文明建设,从1999年至20**年共召开了四次全国性的高校后勤工作会议。并于20**年2月22日以教发(20**)6号文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20**年8月26日以教社政〔20**〕9号文下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高教学会后勤管理研究分会于20**年7月25日专门成立了学生公寓专业部,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下,我国高校学生公寓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为高校招生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现状分析

随着国家政策的制定和高效的快速发展,社会力量逐渐渗透到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中来。校外公寓、大学城、大学村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校内学生公寓新建、改造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为学生公寓的管理带来了新的管理模式和思路。

2.1 校外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模式

近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他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公寓大多位于校外,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和管理难度较大。针对该种情况,各高校均采取了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管理模式。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部门(单位)管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向公寓派遣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吃同住进行管理的方法。政治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了学生公寓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高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了有效的契约关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建立了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协助做好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等有关工作。

2.2 校内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模式

后勤社会化转制近五年来,各高校的学生公寓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转制,转制后的学生公寓管理模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高校发展比较超前,完全实现了企业化管理,严格按照企业运作模式对学生公寓进行管理,有的仍然归属于学生部(处),但更多的是学校确定了甲乙双方后,简单地把学生公寓划归了后勤,人、财、权、利划分模糊,学校干预过多,学生公寓自主权微乎其微的这种半社会化管理体制。学生公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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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016年)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0**)

  民发〔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省(区、市)可全面推行。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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