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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物业公司关于营改增发票管理的通知

浏览:55352024-09-20

  保利物业公司关于营改增发票管理的通知

  香槟通字[20**]042号

  尊敬的业户: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36号文件,自20**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物业服务业在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为维护广大业户利益,现将有关缴费开票事宜通知如下:

  1、业户已缴费但尚未索取发票(特别是需要开具公司名称)的,请于20**年4年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开具。20**年5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更换地税发票抬头业务。

  2、业户若在20**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缴纳之前月份欠费的,我们将统一提供“个人”发票名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业户如需开具公司名称的发票,请于20**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缴费、开具。

  3、通过银行划扣或现场缴费已预交20**年5月1日之后的费用,且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户,请于20**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更换发票业务。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0756-7237229。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保利XX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XX年四月二十日

篇2:营改增后原帐上应交税费那部分余额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原帐上应交税费那部分余额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原帐上应交税费那部分余额应如何做账务处理?后续收到的物业费需开具增税发票,做账时是否仍按此规则计算缴纳增值税(尤其是预收的那部分)?应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原来每月按实际开营票金额作为缴纳营业税依据(即,当月收到的全额物业费,含预收以后月份的物业费),实际做账时,按权责发生制对每月收入进行确认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对于预收的物业费,应交税费等就会出现借方余额(预交)。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因为收到预收款时全额开具了发票,故全额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原账上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可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退还提前缴纳的营业税。如果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的营业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裁定不予退还,则逐期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后续收到物业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收款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收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预收账款

  3)物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篇3: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ABC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负责向业主收取水电费。20**年5月,*YZ酒店(一般纳税人)发生水电费100万元(含税,下同),其中:电费90万元,水费10万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费用,共收取*YZ酒店110万元,那么ABC物业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约定水电费由*YZ酒店按照实际耗用加价10%与物业公司结算,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再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多收取的10万元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进项税:90/(1+17%)*17%+10/(1+3%)*3%=13.37

  应交增值税: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约定水电费由*YZ酒店承担,发票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直接开具给*YZ酒店,物业公司收取10%的手续费,物业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并将发票转交给*YZ酒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1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10/(1+6%)*6%=0.57

  由于合同条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增值税1.71(2.28-0.57)万元。

  政策依据

  一、根据山东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第五条的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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