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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浏览:66392024-09-16

  X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X工学院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行动方案》,适应内涵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对学生考核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遵循求实、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辅修二学位学生)的课程考核(含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国家级、省级考试等按相关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凡我院注册学生经考核资格认定后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学生课程考核分类

  第六条 按照考核的先后顺序或次数,将考核分为正考、补考、重考三种类型。

  (一)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核资格的考核为正考。

  (二)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核为补考。

  (三)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核为重修考试,即重考。

  第七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免费补考。违纪、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按照《X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之规定取消学生该课程的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缓考、补修考、重修考的课程,如与本人其他课程期末考试安排相冲突的,则优先参加期末考试,参加次学期初组织的本课程补考,补考成绩按上述类别作正考计;若补考未参加者,则视为缺考。

  第八条 补考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新修读,参加重修考核。学生课程重修方式参照《X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实行。

  第九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或未参加补考者,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参加重修。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得再行选择补考。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再次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十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出国(境)学习等原因,导致部分课程未修读者,需要根据所在专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补修。参加补修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班级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按正考计。考查课程跟班进行考核,考试课程参照本章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次学期初。

  (一)理论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考;

  (二)体育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测或补考;

  (三)实验课程、实训课程(含语言类课程的口语、听力)、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思政实践课程正考不合格,允许补做,以补做成绩作为补考成绩,以补做作为补考;

  (四)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体育课程、实验课程、实训课程(含语言类课程的口语、听力)、课程设计类、学年论文、思政实践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二级教学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完成了课程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正在住院,缺课未超过该课程实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考前或考场上突发伤、病或其他异常情况,不能按时或坚持参加考核者;

  (三)出国留学、交流、交换学习,未能及时参加课程考核者;

  (四)考核期间正在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或批准的各项重大活动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在考试前两周(急病等紧急情况除外)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急病等紧急情况须事后补办缓考审批手续。学生填写《X工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视为缺考。

  (一)重修课程不得缓考。

  (二)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出国(境)的学习交流或带薪实习不能参加校内考核者,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单独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考生原则上参加次学期初组织的本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考计。各二级学院应于考前将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免修免考。

  (一)对于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已修并合格的课程;因疾病、因伤或其他情形等情况免修免考的课程;小语种(如中学学习俄语、日语)学习者不能随班学习英语语种的,可以填写《X工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申请免修免考。上述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学生应选修其它课程替代,以满足学分要求。

  (二)退役复学学生的体育课、军理理论课,创新创业学生的创新创业课程可免修免考课程,学生填写《X工学院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由相关教学单位直接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不需选修其它课程替代。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十六条 因病、因伤或其它特殊原因,学生不能参加人才培养规定课程学习的,可以修读相近的课程,填写《X工学院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学习并通过考核(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的)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填写《X工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出国(境)外交流、学习者,学生学习(业)结束回国后,依据课程相同或相近原则,填写《X工学院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后计成绩和学分。不符合学分转换的课程需进行补修。

  第十九条 学生选修学院发布的公共选修课程,只需确认所选课程,课程学习合格后计成绩和学分。其他网络选修课程参照《X工学院网络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任课教师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应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理论含实践的课程,其实践环节不合格者;

  (五)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两周将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及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相关信息由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录入教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已确认的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开课单位教研室初核、开课单位复核、教务处认定。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按课程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

  (一)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应遵照本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确定。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和成绩评定方法由任课教师在开第一课时告知学生。

  (二)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对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阶段测验、论文等方面的考核,期末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卷面成绩应随参与考试的学生人数呈正态分布。

  (三)考查课程考核要加强过程管理,一般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四)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单、考勤表和平时成绩过程管理等完整的考核依据,考核依据材料留存开课单位。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评定办法如下:

  (一)只有理论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原则上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

  (二)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考试课程,成绩总评原则上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20%,理论部分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总评成绩由理论课教师给出。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评定办法如下:

  (一)采用试卷方式进行综合测验的,原则上成绩总评按平时成绩占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计算;未采用试卷方式进行综合测验的,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设计制定考核标准。

  (二)既有理论又有实验的,成绩总评按实验部分成绩(按百分制给分)占40%,理论部分成绩占60%计算。

  五级制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参与混合式教学、考核方式改革等特色课程项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课程考核。特色课程按项目管理,课程考核方式、内容和要求以上级文件或项目申报、结题文件为依据,但原则上考试类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卷面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采用考勤与课内教学内容考评及身体素质部分考核三部分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可以作为加分项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成绩根据学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设计报告、设计成果的质量综合评定;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习成绩(含思政实践)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实训成绩由指导实训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应予重修;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学生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综合成绩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成绩一律记为60分或及格;

  第三十二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不能认定该课程的学分,按相关规定必须参加重修。

  因个人发展需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不得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私自应学生及其有关人员的要求进行加分改分,违者按《X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考核成绩更改条件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更改理由,报任课教师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填写《X工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教研室主任初审,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复审,教务处终审。违者按《X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9日发布的《X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X工教字〔2015〕40号)和2010年12月21日发布的《X工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X工教字〔2010〕37号)同时废止。

篇2: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财经大学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江财教务字[20**]78号)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制定相应的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并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在该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建立学生平时成绩档案,记录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并注意保存学生的请假条、免听申请表等原始资料,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及以上原始资料连同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一并交学院存档。

  第四条 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原则上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80%。

  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确定:

  (一)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凡迟到、早退二次者作旷课1个学时处理;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四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满分的一半。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是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是否认真听讲、主动提问,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等确定学生课堂表现的得分。

  (三)任课教师可从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作业、是否按时上交作业、作业的质量等方面评定作业的得分。

  (四)任课教师可以自主决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占平时成绩的比例。

  第五条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由学生、项目小组和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的协商评定机制,并加大平时成绩的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可达30%-50%。

  课程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实践态度、实验报告完成质量等情况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考核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一)原生态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讨论表现(40%)+案例分析报告(50%)+实践态度(10%)。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平时成绩(30%)+实践报告(70%)。

  (三)专业实训考核方法:项目小组评分(20%) + 实习单位评分(30%)+实践报告(50%)。

  (四)法律模拟实习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绩20%,由指导老师和组长评定;②模拟法庭展示成绩占30%,由在职法律硕士评定;③总结汇报成绩占20%,由评委老师评定;④实习报告及实习资料整理占30%,由指导教师评定。其中①、④按个人评定成绩;②、③按组评定成绩,也称“基础分”,本组同学基础分相同,基础分最高的组为“模拟实习先进组”,学院给予表扬与奖励。

  (五)毕业设计评价方法:①指导教师建议成绩(40%);②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③答辩小组推荐成绩30%。

  (六)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表现两部分组成:①考核成绩依据实习报告或调研报告以及实习日记评定,占总成绩的70%;②平时表现由实习指导老师评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30%。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平时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学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篇3:职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职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课程考核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树立良好学风的重要手段。

  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核、期中考核、阶段(或单元)考核等。为了使课程考核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范围

  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二、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分闭卷和开卷两种,课程考核由系部和教务处共同组织,教务处每学期从系部抽出一至两门课程进行统考。课程考核形式一般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特殊情况需变更考核形式的,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写出报告,系部批准,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执行。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考核。

  三、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课程期末评定成绩按考试大纲规定,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考试大纲和试卷评分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批阅学生试卷。并按比例合并计算学生的考试课程期末评定成绩。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内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出勤记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期中考、阶段考或单元考)等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制图、绘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小课题科研训练等按四级计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

  不宜采用上述记分方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两级记分制”。

  课程考试应认真制定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与试题同时拟定,不得随意改动。

  四、命题

  学院建设课程考试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所有课程(含考查)试题库由授课系(部)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统一拟定,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题作为期末考试试题。

  命题应反映课程基本要求,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试题应适合我院大部分学生的学习情况,适当提高要求,力求通过考试鉴别出学生的理解程度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含有实验的课程在命题时,实验内容须占一定比例。

  五、考试时间

  课程考试既要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严格组织,同时要平衡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形式,避免学生学习负担过重。

  由各系组织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为一周时间,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一般安排一至两天。在考期内考试课程一般为四门,最多不超过五门,有些课程及选修课,可在平时或考期前进行。

  中职(含五年制)班级一般应进行期中考试。

  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未经批准,教师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学生超过考试时间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以宣布答卷无效。

  口试:口试试题应抽签决定,每个学生只抽签一次,抽签和准备时间不超过40分钟,口答时间由教师规定,但一般不宜超过30分钟。

  六、严格考试纪律

  1、学院所有考试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考试证(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

  2、一学期内缺课(获准免听或部分免听除外)或缺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系(部)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4、各系(部)要负责配齐监考人员,主考人员由任课教师担任。学生30人以下安排2名监考人员,30人以上安排3名监考人员。

  5、考试违纪者考卷以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以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违纪的学生不得评优评先,不得参评奖学金,不准报辅修专业、不准参加“专升本”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班级,当年不得参评先进班集体。

  6、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七、免听考试

  经过自学,认为已掌握了某门课程(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可以在前一学期末向所属系(部)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主管院长同意可申请该课程全部或部分免听,并交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教研室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参加免听考试。

  免听考试由开课教研室负责组织,一般随前一学期相同课程班级考试,也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举行,考题的难度和内容应与期末考试的要求相同。跨学期的课程每个学期都作为一门课程分别进行免听考试。

  八、成绩管理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试卷、统计课程成绩、并将结果录入成绩系统(亦可由教学干事录入),然后将成绩单打印出来,签字以示负责,并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教务科。成绩单送交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成绩。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两周后在校园网上查阅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要做好补考准备。

  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教师汇总后交给所在系(部),保存在系(部)办公室定期销毁(一般保存四年)。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口头报告不受理),由系(部)办公室转呈有关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阅。如确有错误,任课教师要有正式文字报告说明原因,并经系(部)、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

  九、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经期末评定为不合格的课程,应当补考,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确定,提前二周向全院公布。

  补考均应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补考费。未交补考费参加补考的成绩无效,不参加补考、成绩未合格者一律不发放毕业证。

  补考由学院统一组织。

  十、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对培养计划内的各类课程进行考核、且没有报经批准变更考试方式方法,视为教学责任事故。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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