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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出租屋空置房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

  3.定义

  3.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3.2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4. 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空置房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知会监控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经理汇报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需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月清扫一次空置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维修人员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5. 方法及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 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5.1.3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用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等影响其它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服务项目。

  5.1.4 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5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将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在《租住临时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人员变动及时变更。

  5.1.6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

  5.1.7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8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9 安全员在巡视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10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1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 空置房管理

  5.2.1 空置房的钥匙管理依据《钥匙管理规定》执行。

  5.2.2清洁管理

  5.2.2.1清洁范围

  主要包括空置房屋的门、窗、地面、屋顶、墙面以及室内各种设备设施等。

  5.2.2.2清洁顺序

  一般应遵循由里至外,由上至下的顺序操作。

  5.2.2.3清洁方法

  A、对覆盖在门体表面的灰尘可采用板刷抹布等进行擦拭;

  B、地面可用扫帚清扫后用湿墩布等进行擦拭;

  C、窗户可用板刷和扫帚清扫窗户缝及窗台尘土,再用湿抹布、玻璃刷、报纸等擦拭;

  D、墙面、顶面可用掸子进行清扫,对有污染的墙面可用细砂纸进行打磨;

  E、对于外露的室内设备施设及管线、开关等可用抹布进行擦拭;

  5.2.2.4清洁标准

  A、表面干净整洁无明显尘土;

  B、无油性类、涂料类等污染;

  C、玻璃明亮无明显污迹;

  5.2.2.5管业部设专人(空房管理员)定期对空房进行统计,制定清单。

  5.2.2.6清洁人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打扫至少一次,并注意室内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分析损坏原因并安排维修。

  5.2.2.7管业部主管每月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空房清洁工作记录表》中。

  5.2.3安全管理

  5.2.3.1安全部巡视员依据空房清单每日对空房周边进行巡视,保证房屋门窗关闭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具体参照《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5.2.4空置房设施检查、防护与维修

  5.2.4.1工程人员每月依据空房清单检查空房内所有设施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房屋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中,并判断是否需要维修,在特殊恶劣天气过后对顶层空置房屋增加一次检查,供暖期对所有空置房屋加一次检查。

  5.2.4.2设施检查

内容

  A、门、柜是否开裂、开关是否顺畅;

  B、设施设备的各种配件是否齐全;

  C、木地板是否开裂、起鼓、其它门、地、楼口是否过大;

  D、天花墙线接口是否开裂,曲脚板是否开裂;

  E、卫生间龙头、喷淋、恭桶等五金件是否完好,洁具瓷面是否正常无损,瓷砖有否色差、缺损;

  F、厨房内灶具、排烟系统是否完整,台面柜门是否完整无损;

  G、供暖系统温度是否正常,有无渗漏等现象;

  H、灶具及开关是否缺损,插头是否齐全,电视接收插头是否缺损或失灵;

  I、对讲、门铃是否正常等

  5.2.4.3维修过程

  A、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的,由工程部向开发商及时反馈,并跟踪维修情况,作好相关记录;

  B、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小区空房设施超出保修期则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采取有偿服务)并作好相关手续。

  C、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的保修期限,大厦空房设施进行维修,向工程部主管汇报,由工程部开具《工程维修单》进行维修;

  D、维修人员对空置房屋内的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及时填写《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和表格

  TJzzWY7.5.1-A01-06-F1《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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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19)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20**年8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方式提供。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直管公房部分房租收入;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金补贴。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已经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篇3: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我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它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来自:www.pmceo.com):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时,应当与当地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薄为准,一户一证,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

篇4: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黄政〔20**〕62号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州、县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标准适当、覆盖面广的原则,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州、县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
(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作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计算实物配租租金的标准。
对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按照住房面积与保障对象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以自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证记注面积为准)的差额乘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确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家庭适当减免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可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廉租住房的,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回购和补偿土地出让等事项。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提供。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提倡利用房地产开发闲置的尾房、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和城中村改建维修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龄在20年以内的城镇住房控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和州建设局(州直部分)拟定,州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初审并经州政府审核批准后上报。

第四章 廉租住房资金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州、县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购建廉租住房。省人民政府对各地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70%的

补助,州财政对州直低保家庭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予30%的补助,县财政对本县低保家庭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予30%的补助。在计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建设资金时,为便于操作,根据物价等部门市场调查测算,今明两年全州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标准定为5元,廉租房建设每平方米造价定为1000元。
第十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维修基金,其来源主要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不超过1%提取的资金,旧住房按收购价款不超过10%提取的资金。维修基金实行预算专户管理,由州、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州、县建设和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和证明材料报建设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报、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批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建设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低保家庭申请廉租房屋保障获得批准后,租赁住房补贴随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于次月起一并发放。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分批轮候。保障对象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与城镇房产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州、县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档案,一户一档,载明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州、县建设、民政部门要与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载明住房面积、租金、腾退住房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条件腾退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时,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租赁住房补贴及时做出调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发其租赁住房补贴或清退廉租住房。调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可自愿申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所租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建设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民政部门停止发放其租赁住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第三十一条 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家庭,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5:定西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定政办发[20**]82号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7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73号)精神,结合定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共有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三、共有产权出售

  (一)对象和范围。

  符合县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准入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区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县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住房情况或租赁住房的证明;

  6、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准入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按规定程序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初审;

  4、公示;

  5、复核;

  6、选房(摇号确定);

  7、房款缴存;

  8、公布结果;

  9、签约;

  10、入住。

  (五)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解决。

  1、孤老病残、伤残军人、烈属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2、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中,搬迁后无力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

  3、主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价格形成。

  廉租住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核定出售价格。

  (七)付款方式。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入住前将其应领取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来自:www.pmceo.com),用作购房款。入住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已经配租的廉租住房,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付款方式、上市交易、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明确产权比例。

  (三)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定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资金管理

  (一)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明细帐。

  (二)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六、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售房款的3%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帐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城建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及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

  2、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租赁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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