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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范围治安保卫常识教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范围治安保卫常识教程

  一、治安管理常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很多,根据长期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实际情况,《条例》 按照行为的违法内容,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归纳为以下八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条例》对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 粟等毒品原植物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作了单独的规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节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触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条例》。

  3.应当受到的处罚不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 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 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 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 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 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 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情况 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 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否则,为 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 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非正当防卫属于 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 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 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 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 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如果双方都有互相 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 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

  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 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

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

  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 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 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现场保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 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 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 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 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1)原始现场。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2)变动现场。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伪造现场。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 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1)中心现场。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2)外围现场。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现场,

  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4.按犯罪案件的性质

  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二)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 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 防止人们闯入。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 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 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这类 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大现场范围。凶杀案件侵犯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 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消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 杀害的人,尸体周围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逐渐扩大范围。凡是和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保护 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二是保护中心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 别是一些细小物品。如果能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很好地保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2.强奸案现场的保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 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往往有犯罪的遗留物。如果是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注意保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血 等作出标出注意保护。在保护这些物证中,注意不要用手触摸。对发生在野外、道旁的强奸案现场,要注意

对现场周围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现的身体压痕、拖拉、抵抗的痕迹进行 保护。还要对现场附近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片、口罩、纽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护。

  3.毒害案现场的保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杀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较隐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觉, 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特别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极大。对这类现场要特别注意保护。发现中毒现场后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封锁中毒现场,防 止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周围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防止因多人进出增加现场内的杂物,给毒物检查增加困难。二是对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洁净 的(不含化学试剂)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更要保护,不能让人随便收拾,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等均要在 保护之内。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4.纵火案现场的保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手段破坏社 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灾难。纵火案往往因群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对纵火案现场的保护要注意: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 点一般比较明显,只要保护好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达到保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灭火后要及时封锁现场,并配合消防 部门及刑侦部门认真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发现后要注意保护。在参加保护纵火案现场时,灭火中要注意听取周围群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群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 比如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况。

  5.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抢劫案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打 击。对于这类犯罪现场保护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现场中罪犯潜伏、袭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时的痕迹、足迹,发现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避免破坏;二是现场中心及周围一般会 遗留搏斗中遗失的物证,如撕打中纽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发的脱落等;三是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刚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立即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 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

  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等),要及时抢救受伤者,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给予 适当的抢救的同时,还应注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二是清理、排除还在扩散,继续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气蔓延,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带来 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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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公寓治安保卫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秩序和育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治安领导小组

  组 长: 中心主任

  副组长: 中心副主任

  成 员: 中心内部管理人员

  (二)公寓治安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2、为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公寓楼早6:00开门,22:30关门,晚归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3、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4、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5、学生宿舍内禁止存放、使用蜡烛、煤气炉、火锅、电饭煲以及其他种类火源;

  6、公寓楼内不准私拉电线,严禁存放、使用电炉子、电热壶、电热杯、电磁炉、酒精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热毯、床头灯及各类劣质电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的,须经楼长批准。

  7、公寓楼内禁止从事经商活动,严禁酗酒、吸烟、斗殴、搓麻将等;

  8、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三)公寓治安教育及检查

  1、对公寓全体员工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包括消防安全教育、财产安全教育、人身安全教育。使员工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作为公寓的首要任务;

  2、用简报、展板、网络等媒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新;

  4、各公寓楼楼长负责每周对楼内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重点为消防设施的完损状况、安全通道的畅通、公寓大门的开启情况,学生宿舍违章电器的检查等,并按时做好安全纪录和处理意见纪录;

  5、设立安全检查组,对各楼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6、公寓中心主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公寓治安预警方案

  一。火灾事故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校领导,学生安全工作小组,公寓楼长或值班员,消防安全员。

  2、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扑救;

  (2)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寓中心;

  (3)根据火势情况,如需报警的立刻就近电话报告消防队(火警电话:119);

  (4)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派员工在主要路口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消防车到来之前,保卫人员,校内消防安全员,公寓中心员工等均有义务参加灭火;

  (2)消防车到达之后,公寓员工应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并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的消防器具为:灭火器、消防栓、水桶、脸盆、水浸湿的棉被等;

  (4)火灾扑救的原则为:①先控制,后消灭;②先救人,后救物;③分清主次,快速准确;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人员灭火。

  4、扑救的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可使用各种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酒精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袋、浸湿的棉被等,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

篇3:物管中心各级人员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物管中心各级人员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1.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物管中心主任是物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领导物管中心安全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依靠群众,实行"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物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定期组织对全大厦的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及制度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发生一般案件或违法行为时迅速组织力量侦破,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工作。

  2.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部门的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本部门的安全制度及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治安责任事故。经常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本部门所辖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物管中心主任汇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状况,遇有突发事件时领导本部门人员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并做好组织工作。

  3.主管(专业工程师)

  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落实本专业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部门经理汇报。在抓好业务的同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治安保卫工作的日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岗位责任制和治安保卫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负责本班组设备、物资和各类票证的安全管理。

  4.员工

  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严格执行物管中心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时时注意观察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治安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解决。

篇4: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2)

  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二)

  1、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2、商城内的商户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搞好商城内的联防保卫工作;

  3、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员,商户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保安部报告;

  4、严禁在商城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5、严禁在商城内卖淫、嫖娼。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商城;

  7、严禁在商城内买卖毒品及吸食毒品,违者即报告公安部门;

  8、一旦发生偷盗、抢劫等恶性案件,商户应立刻通知保安部,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提供线索,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9、要时刻提高警惕,发扬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共同把商城的治安工作搞好;

  10、配合做好非经营时间商户出入登记制度的工作;

  11、商铺只限于商品经营及办公之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篇5:物业园区治安保卫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治安保卫管理守则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维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园区良好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1、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永平街派出所领导。

  2、园区内的业主(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3、本园区所有楼宇已在公共部位装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严禁各业主(住户)遮盖、损坏摄像头及配用器材,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业主(住户)应立即向保安人员报告。

  5、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住户)应立刻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园区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行为:

  (1)在园区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保安人员有权制止。

  (2)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保安人员有权制止。

  (3)撬开他人信箱,赔偿修复费每户100元。

  (4)在园区内摆摊叫卖,发放传单者,除清出园区外,并视情节支付扰民费、清洁赔偿费50-200元。

  (5)在园区内使用汽枪的,将予以没收,并上交公安部门。

  (6)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标志,按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7)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按重建(购)价的2-10倍赔偿,造成严惩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处理。

  (8)违反园区管理规定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保安人员有权处理。

  7、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2)非法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3)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到管制刀具。

  (4)在园区内聚赌。

  (5)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6)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7)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8)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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