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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安保卫常识培训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25

  物业公司治安保卫常识培训3

  一、治安管理常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很多,根据长期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实际情况,《条例》按照行为的违法内容,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归纳为以下八大类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6、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8、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条例》对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作了单独的规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节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触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条例》。

  3、应当受到的处罚不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①、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②、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①、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情况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否则,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二)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非正当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如果双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

  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现场保护常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其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①、原始现场。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②、变动现场。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③、伪造现场。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

  ①、中心现场。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

  ②、外围现场。即中心现场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及物品的现场。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现场,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4、按犯罪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政治案件现场,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二)、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认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通道。有些露天现场虽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凶杀案现场的保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大现场范围。凶杀案件侵犯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躺卧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消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杀害的人,尸体周围应有大量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逐渐扩大范围。凡是和尸体有关的现象都要被保护起来,并做上记号,以免被破坏。二是保护中心现场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罪犯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别是一些细小物品。如果能对现场周围的遗留物很好地保护,对侦察案件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

  2、强奸案现场的保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往往有犯罪的遗留物。如果是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注意保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血等作出标出注意保护。在保护这些物证中,注意不要用手触摸。对发生在野外、道旁的强奸案现场,要注意对现场周围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现的身体压痕、拖拉、抵抗的痕迹进行保护。还要对现场附近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片、口罩、钮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护。

  3、毒害案现场的保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杀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较隐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觉,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特别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极大。对这类现场要特别注意保护。发现中毒现场后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封锁中毒现场,防止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周围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防止因多人进出增加现场内的杂物,给毒物检查增加困难。二是对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洁净的(不含化学试剂)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更要保护,不能让人随便收拾,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等均要在保护之内。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4、纵火案现场的保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的灾难。纵火案往往因群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对纵火案现场的保护要注意: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点一般比较明显,只要保护好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达到保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灭火后要及时封锁现场,并配合消防部门及刑侦部门认真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发现后要注意保护。在参加保护纵火案现场时,灭火中要注意听取周围群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群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比如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况。

  5、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抢劫案件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对于这类犯罪现场保护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现场中罪犯潜伏、袭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时的痕迹、足迹,发现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避免破坏;二是现场中心及周围一般会遗留搏斗中遗失的物证,如撕打中钮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发的脱落等;三是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刚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立即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等),要及时抢救受伤者,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给予适当的抢救的同时,还应注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二是清理、排除还在扩散,继续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气蔓延,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治安保卫队伍建设管理培训

  物业治安保卫队伍建设管理培训

  一、治安保卫队员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退伍军人(凭退伍证)或身体素质好,具备一定的军训基本功。

  2.身高1.7米以上。

  3.20岁以上,28岁以下(凭身份证)。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凭毕业证)。

  5.身体健康(凭市、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6.思想品德好(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

  7.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凭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8.要有具当地户口的成年人担保。

  优先条件:

  1.近年度退伍军人优先

  2.党员优先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先

  (二)保安队伍的基本要求

  1.保安队长思想品德好,军事素质过硬;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表达能力。

  2.季度训练考核,人均分数在85分以上为达标。

  二、治安保卫队员的训练

  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的保安员队伍,必须对保安人员进行常规性 的军事化、正规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

  (一)上岗前培训

  对新录用的保安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

  2.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人事管理规定。

  4。安全防火教育:消防基本知识。

  5.ISO99000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知识,主要学习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6.公司《治安工作手册》中的基本要求。

  7.其他有关知识:普法知识,职业道德教育。

  8.军训:主要为队列训练。

  (二)岗位培训

  对在岗的保安员要进行常规培训,以便保持、提高其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 ,培训内容包括:

  1.详细学习公司制定的《治安工作手册》内容:即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规定,工程程序、规范、标准

  2.常规训练:队列训练、擒拿格斗、体能训练、消防灭火训练、交通指挥训练

  3.有关精神文明内容的学习

  (三)培训安排,见表6-2-1、表6-2-2

  三、治安保卫队员的考核

  (一)单兵队列考核标准

  1.军人军姿:头要正,颈要直,挺胸收腹,两眼平视前方,下额微收,两臂下垂,五指并拢,拇指贴在食指第二关节,中指贴在裤缝,精神面貌好。

  2.停止间转法:“两快一稳”,即转体快,靠脚快,站得稳。

  3.齐步与立定:向前摆臂到作训服的第三、第四颗纽扣之间,离身体约30厘米,不超过衣缝线,向后摆臂离身体约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2~116步/分钟。

  4.正步与立定:绷脚尖,小腿带动大脚,脚掌离地约25厘米,步幅75厘米,步速110~ 115步/分钟。

  5.跑步与立定:第一步“跃”出去,运臂时“前不露肘,后不露手”,步幅85厘米, 步速170~180步/分钟。

  6.敬礼:手指并拢,手腕与小臂平直,大臂抬到与肩平,手指与帽檐接缝处约1~2厘米,取捷径一步到位。

  (二)擒敌应用技术动作

  1.基本功:

  (1)直打、侧打、勾打:出拳以“快、准、狠”为主,动作与力量结合。

  (2)弹踢、侧踹、勾踢:腿部稳而有力,配合两手动作。

  (3)综合练习:手与脚的巧妙配合,扭肩送膀,协调一致。

  2.擒敌拳:动作准确、熟练,刚劲有力,干脆利落。

  (三)军事体能测试标准

  1.百米跑14秒以内。

  2.俯卧撑50个以上。

  3.爬楼20层楼45秒以内。

  四、保安队员主要职责和权限

  (1)保安队长职责

  ①主持全队工作,坚决执行管理处主任指令,带领全队人员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安 全保卫工作。

  ②熟悉治安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考核标准,掌握治安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 特点,加强重点岗位的安全防范。

  ③及时做好保安员的岗位培训、军事训练及日常考核工作。

  ④做好保安队的月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安排),每周召开班务会一次,每半月召开队务会一次。

  ⑤经常检查各岗位工作情况,零

  点之后的夜间查岗每周不少于两次。

  ⑥带领保安队配合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⑦负责全队队员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

  ⑧处事公道,言行文明,对自己的缺点勇于改正,虚心接受工作建议和意见。

  (2)保安队长权限

  ①对本管理处物业有权进行安全监督。

  ②有权检查各岗位保安员执勤情况,对玩忽职守,违纪违章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③每月对考核不合格的保安人员有权予以处罚。

  ④对不称职的保安人员有权提出调离和辞退建议。

  ⑤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岗位保安员进行调整。

  (3)保安员的职责和权限

  ①有权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 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②对发生在所护卫区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持秩序、提 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③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时,保安员可以配备和使用非杀伤性防卫械具。

  ④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人,保安员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罚款、裁 决等处罚的权力。

  ⑤对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⑥对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身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 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但无权侦察、扣押、搜查。

  ⑦对出入小区、大厦的可疑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按规定有权进行验证、 检查。

  ⑧按照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大厦内。

  ⑨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他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 向总值班室或班长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⑩熟悉和爱护小区(大厦)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B11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B1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或行动,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

  B13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业主(住户)进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传,协助业主( 住户)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业主(住户)报告 ,协助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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