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制度 导航

物业部代办服务工作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部代办服务工作程序

  A.邮寄服务

  1] 物业服务台接待员应掌握邮费计算方法。

  2] 根据信件重量、邮寄目的地计算邮费。

  3] 协助客户在信件指定位置贴上足额邮票。

  4] 收取客户相应邮费。

  5]按时将信件送往邮局。

  B代订服务

  6]代向酒家订餐、剧场和娱乐场所订票,代办购物

  7] 按照客户所提供要求与酒家联系,讲清公寓名称、人数、用餐时间、联系人及其他特别要求,并记下对方联系人姓名。

  8] 记录客户要求文艺节目内容、名称、时间、票数,同时记下客户姓名、公寓号码,与戏院、文娱中心票台联系,并记下对方联系人姓名。

  9] 客户代购物品,应了解清楚客户所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做好记录后安排专人代为购买。

  备注:食品、药品等入口物品,请客户自行购买。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房屋租赁代办服务推广工作计划

  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代办服务推广工作计划

  一、目 的

  1、拓展经营项目,优化服务质量,达成长远创收目的。

  2、一切从方便业主着想,竭诚为业主服务,满足广大顾客需求。

  3、增加业主投资置业的信心,确保小区物业的保值升值。

  4、强化治安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二、推广范围:**发展旗下各物业小区。

  三、当前行业分析

  A、正规经营类操作办法

  1、业主在房屋出租前,凭所拥有的合法产权证书及身份证,到当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备案。

  2、经派出所审核符合后,业主签署《治安责任书》。

  3、交清相关治安管理费用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到税务部门登记。

  4、租客入住后,按流动人口管理要求办理《暂住证》,然后到居委会登记。

  5、在出租屋门口钉上派出所统一规定款式的标识,以便治安例查识别。

  B、非正规经营类操作办法

  1、部份中介机构既无合法牌照,也不按正规手续途径进行经营。

  2、部份屋主为回避手续繁琐,因此,自己寻找租客、或熟人介绍租客、或委托中介机构找租客。

  3、部份屋主和租客既不愿交各种费用,也不愿意受例行治安检查,因此他们之间相互迁就,达成交易。

  C、利弊对比

  ★ 正规经营类:符合政府手续要求,责任明确、可回避责任风险,但业主与租客难以接受。

  ★ 非正规经营类:操作手续简单,业主与租客在交易时,暂可回避各种费用征收和繁琐手续,但有治安责任风险存在,或在租赁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时,责任难以界定。

  D、操作评估

  1、管理处若按正规途径代办代租服务,在操作上,可避免责任风险,但开拓客源遇到较大的障碍,且效率低。

  2、管理处若按非正规途径代办代租服务,操作灵活,在提供各种便利服务优势上,面对小区广大业主,容易掌握租赁信息,在开拓客源时,阻力较少,效率相对高;但有治安责任风险存在,甚至隐藏有经济或财产损失等纠纷案例(如物业在租赁期间使用时的损坏损失等)。

  四、推广办法

  1、建立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详见附后)。

  2、征求当地派出所意见,将屋主与派出所签定的《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工作环节,能否变通为屋主与管理处签定的《治安责任保证书》(内容及款式按公安机关要求)。这样,既减少屋主的顾虑,也达到管理目的。

  3、与派出所加强沟通,争取得到他们对租赁工作的支持,并密切配合派出所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高度重视,以专题会或总动员会形式,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操作。

  5、抓好宣传,以文案广告形式做好包装设计,通过《**资讯》、小区及梯口信息栏、各小区主入口摆放宣传水牌、各管理处门口摆放水牌、电话咨询或宣传单张派发等平台大力宣传,包括代租办理、代交水电费、代收租金等事项,树立业主良好信心,促进业务工作拓展。

  6、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管理档案,做好各种信息记录,及时做好各种反馈。

  7、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选择可靠客源,尽量了解租客的身份,职业等基本 情况,杜绝各种不务正业及违法犯罪分子落脚于小区内。

  8、每月做好租赁业务评估分析,掌握各种工作动态。

  9、该专项工作开展后,前两个月暂作为方案试行期,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改善和完善本方案的操作办法;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各小区租赁业务及动态情况,下达相应指标任务,将指标任务与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相挂钩(标准待定)。

  10、服务收费标准

  ★免费为业主提供代办代租赁服务;

  ★在推介成功后,暂定按月租金20%一次性收取服务费, 300元封项,中介费由租客负担。

  11、方案推广阶段:

  ★ 筹备阶段(10天):20**年4月20日--4月30日;

  ★ 试行阶段(2个月):20**年5月1日--6月30日;

  ★ 正式推行阶段:20**年7月1日起。

  以上方案,当否?敬请上级审核批示。

  附件:1、“房屋租赁代办服务流程图” 1份

  2、宣传推广的“温馨提示” 1份

  3、公安机关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份

  4、公安机关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篇3:代办超生申报户口服务协议

  代办超生申报户口服务协议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一、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由甲方为乙方代办超计划生育儿童申报户口事项:即代办乙方超计划生育的岁孩申报建立户口,申报户籍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二、收费标准:甲方按元人民币/人的标准收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及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等其它相关费用。乙方送交相关资料时预付元人民币/人的订金及相关费用,甲方办理完毕建立户口手续并交给乙方该儿童新建立的惠州市户口本时,乙方付清元的余额。/

  三、其它说明: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即开始办理相关事务,并产生费用支出,如乙方中途要求停办,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订金及相关费用;若因政策变化或甲方自身的其它原因而导致甲方最终未能完成本服务项目,甲方必须全额退还已收到的乙方订金及其它所有已收费用,并不得要求乙方赔偿已发生的开支费用。

  四、时间约定:甲方承诺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服务项目,若因政府部门工作繁忙影响,乙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内给予延期和谅解。乙方应在接收甲方交付的户口本或户籍资料日内随同甲进行户籍资料验证,乙方逾期验证时,甲方可酌情收取不超过本项服务总费用10%的验证服务费。

  五、甲方保证所办理的新建户口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服务费两倍违约罚款,并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4: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制

  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制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审批服务体系,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各种审批事项,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Z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置代办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全程无偿代理服务。

  第三条 代办部门的服务形式:

  咨询与引导。解答服务对象的有关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到审批窗口办理业务。

  协助办理。对重要事项及企业急办的事项,根据企业的需要,予以协助办理。

  全程代办。对重大审批事项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指导、协调、代办。

  第四条 全程代办的申请程序:

  (一)申办人提出申请;

  (二)申办人提供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要件;

  (三)申办人留下通讯联络方式。

  第五条 全程代办受理程序:

  (一)代办部门核定审批事项类型;

  (二)代办部门查验审批要件;

  (三)代办部门接受代理申请。

  第六条 全程代办工作程序:

  (一)即时办理事项

  1、代办部门负责向审批部门提交所代办事项的审批要件;

  2、代办部门协助、指导申办人填写各类申办表格;

  3、代办部门协助申办人缴纳审批相关费用;

  4、审批部门向申办人下发批复意见。

  (二)承诺办理事项

  1、涉及单一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

  (1)代办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要件;

  (2)代办部门协助、配合审批部门审核和验点;

  (3)代办部门通知申办人取回或为申办人送达批复意见。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

  (1)代办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交审批要件;

  (2)代办部门协助启动联合审批程序;

  (3)代办部门协助、配合审批部门联合验点;

  (4)代办部门通知申办人取回办结件。

  第七条 代办部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的内容包括:全部审批环节所需的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整体时限等。

  第八条 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或是服务质量问题的,申办人可向中心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条 中心内所有部门无条件优先受理代办部门申办事宜,并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篇5:政务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代办服务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项目联审代办服务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资源,压缩审批服务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助推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

  按照z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黄编文[20**]4号)文件精神,成立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z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联审办)。联审办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和项目代办队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规定,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在中心窗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负责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督办、协调;负责对园区工业项目办理《园区工业项目优惠证》,落实有关规费减免政策规定;根据业主意愿,为项目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二、服务范围

  z市本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不含大冶市、阳新县)。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服务内容

  (一)项目咨询。向项目申办人提供有关法规政策、工作程序、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的内容包括:全部审批环节所需的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整体时限等。

  (二)材料受理。指导、帮助申办人规范、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对多家部门需要的同类申报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三)代办服务。项目材料齐全后,由建设项目集中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分办,对相关审批项目实施资料一次告知、事项一次申报、勘察一次完成、审批全程跟办。

  (四)规费减免。以审核、发放、监管《园区工业项目优惠证》的形式,在中心窗口范围内监督、执行《z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暂行规定》(z政规[20**]14号)和《z市财政局、z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减免涉企收费(基金)的通知》(z财办发[20**]69号)文件要求,落实政府优惠政策。

  四、工作程序

  按照“一窗受理、预审分办、归口办理、并联审批、分段联审”的程序进行集中受理、联合审批、集中踏勘、并联办理、联合验收,履行联办、代办、督办职责。

  (一)一窗受理。建设项目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集中受理窗口),负责集中受理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组织分办、代办工作,实时跟踪、协调、督办审批进程。

  (二)预审分办。集中受理窗口受理项目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对相关申办资料进行收集、审核、补正后,报送相关承办窗口进行材料预审。窗口预审应当场明确预审意见,并在项目预审表上签字。对确实难以当场明确意见的项目,窗口应及时报请单位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意见;如涉及多个审批窗口,则由联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窗口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并对进入审批环节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协调。各相关部门意见反馈、统一后,交由集中受理窗口协调项目申办人补正申报资料或出具项目联审备案通知书。

  项目申报一经正式受理,即进入联合审批程序。联审办根据业主申办事项,按照“3+*”联审模式,根据项目审批阶段确定参与审批单位范围,向相关审批窗口出具抄告单、项目受理备案通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协调组织分办、代办。

  (三)归口办理。属于各窗口审批业务的审批项目,无论是否下放城区或分属其它内部科室、机构,项目涉及到哪个单位窗口,均一律由该窗口具体负责协调、跟踪、办理本单位、系统内的相关事务,时限计入窗口办件总时限内。

  (四)并联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后,应在实质性审批基础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先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同步开展各项批前相关工作(包括联合踏勘、集中公示等),待其它资料齐全后,即正式办理批复。

  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及审批过程出现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时,由联审办组织联合会审,协调解决。如审批事项需报市及市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所需报批时间反馈联审办。对临时需要补充提供材料的,应立即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补正,并当即将情况告知联审办。

  (五)分段联审。对需要进行联审联办的项目,由联审办按照注册阶段、投资许可阶段、供地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五个阶段组织分段办理、分段计时、全程代办。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各窗口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审批或报批工作。项目办理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并反馈联审办。需要调整原申报内容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1.为确保联合审批代办服务顺畅运行,中心各相关窗口应按照联审办的要求,确定合适人员准时参加各类项目会审,并能够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

  2.各相关窗口要认真落实项目联审会议议定事项,确保联合审批项目顺利推进。

  3.联审办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要对项目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统筹协调产业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复杂事项须及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4.联合审批工作纳入窗口季度、年度考核,并与市政府年度量质化目标考核挂钩。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协调本单位(系统)事务,不参加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作,不能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不能按承诺时间限时办结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5.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6.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