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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管理程序(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21

  房屋装修管理程序(十)

  一、根据房屋装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在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约定,并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宣传。

  三、在房屋交付时,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及规定书面告知客户。

  四、集中受理客户装修申请,检查客户的装修资格及装修申报材料。

  五、审批装修图纸,涉及较大改动的客户装修项目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填写装修许可证,批准客户装修申请,并告知客户和装修企业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控制装修规定有要求的装修材料进入辖区。

  八、巡回检查记录,统计客户装修进度,及时了解装修情况。

  九、定期巡检客户房屋装修现场,确保装修施工,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要求及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巡检期间,如发现严重的违规装修及时作出处理。

  十、装修完毕后,对客户房屋结构的安全进行验收。

  十一、处理因客户室内装修引致的各类投拆,保证装修不滋扰其他客户的正常休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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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辖区房屋装修管理规程

  装修管理规程

  1.0目的

  对房屋装修实行依法管理,维护房屋的整体形象和业主的利益,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区所有房屋的装修管理。

  3.0职责

  3.1分公司、管理处负责办理业主装修申请手续,并对业主装修过程进行监督、验收。

  3.2财务部门负责核收装修应缴费用。

  3.3工程部负责对装修线路、公用设施设备、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监督。

  3.4保安部负责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治安、消防巡查、监督和报告。

  3.5分公司、管理处主管经理负责装修申请的审批。

  4.0工作程序

  4.1业主装修管理流程图

  业主提出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提供有关装修施工队资料。

  分公司管理处主管预审装修内容,及有关施工队资料。需报请消防部门审批的须有消防部门的批复。

  财务人员核收业主装修的各项应缴费用。

  分公司、管理处经理对有关装修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部门主管做好装修工程的监督工作。

  分公司、管理处工程、保安部及主管人员应在日常巡查中对装修施工队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章装修现象发生,应立即与以制止并将违章

  事件报分公司、管理处经理统一按规定进行处理。

  部门主管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装修“临时出入证”。

  5.2对装修施工队的管理

  5.2.1在装修施工进场之前,分公司、管理处主管应队查验以资料:

  1) 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装修人员各类有效证件;

  3) 装修押金及装修相关费用;

  4) 装修人员办好临时出入证。

  5.2.2在装修施工队办妥装修手续后,分公司、管理处主管才可准许施工队进场施工。

  5.2.3装修过程中,分公司、管理处主管及工程、保安人员应监督装修施工人员按《房屋装修指导手册》在现场作业,防止施工人员破坏公用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现场动火管理执行《动火安全规程》。

  5.2.4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完毕后,分公司、管理处主管应督促施工队交回施工“临时出入证”,对丢失“临时出入证”的应按章处罚。执行《保安管理制度》。

  6.0相关文件

  《动火安全规程》

  《保安管理制度》

  7.0相关记录

  “业主装修施工许可证”

  “临时动火申请表”

  “装修改建申请表”

  (以上记录见《房屋装修指导手册》)

  8.0副件:《房屋装修指导手册》

篇3:房屋装修管理工作标准

  房屋装修管理工作标准

  1. 职责

  1.1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装修手续、装修申请的审核及一般违章装修的处理。

  1.2 综合管理部与工程部负责依照本标准对装修工作进行检查及验收。

  1.3 工程部负责装修过程中水电等配套设备设施的管理。

  1.4 保安部负责装修现场的管理工作。

  1.5 保洁部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工作。

  2. 标准

  2.1 装修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2.1.1 业主须如实填写《装修备案、检查表》的各款内容。

  2.1.2 装修公司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装修设计图纸及室内装修说明书。

  2.1.3 装修大型商业店铺时,需提供城市消防部门的审批文件。

  2.2 装修审批

  2.2.1 综合管理部主管接到装修申请当日,依据《管理公约》中“装修管理规

  定”的相关条款,就可能发生违章装修的问题逐条要求业主和装修施工队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业主未完全承诺的,综合管理部主管应向业主做必要解释,直至业主完全承诺不出现违章装修。对于业主不肯承诺的,综合管理部不得同意其开工装修。

  2.2.2 不宜审批的情况包括:

  1) 涉及拆改承重墙的;

  2) 涉及产生消防隐患的;

  3) 涉及破坏预埋管线的;

  4) 涉及破坏外墙体的。

  2.2.3 在确认装修设计不会对楼宇安全、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观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2.4 审核同意后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2.3 装修申请获得批准后,综合管理部应通知业主带领装修施工队一同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入场手续,包括:

  2.3.1 综合管理部将装修申请前期的资料准备齐全。

  2.3.2 综合管理部同业主签署《装修安全责任书》,并将其附在《装修备案、检查表》后。

  2.3.3 业主和装修施工队向综合管理部缴纳装修所需的相关费用。

  2.3.4 保安部指引装修施工队负责人到保安部办理《施工证》。

  2.3.5 在办理完上述入场手续后,综合管理部通知工程部开通施工所需水电。

  2.4 施工期间的管理

  2.4.1 保安部依照《保安治安服务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管。

  2.4.2 工程部负责监控施工现场土建、水电装修是否违章。

  2.4.3 常见的违章装修主要包括:

  1) 装修手续未办理齐全,擅自开工;

  2) 不按规定时间施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 随意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散装料和超常重料)。

  4) 冲洗地面将水冲向电梯,破坏电梯正常使用。

  5) 利用公共场所加工装修材料,破坏公共场所环境;

  6) 随意向窗外抛扔物品或丢弃装修垃圾;

  7) 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8) 随意拆改墙体,或在承重墙、梁、柱上穿孔。

  9) 私自开凿楼面层,破坏防水层。

  10) 乱拉电线或私自增加线路负荷;

  11) 随意改动上下水和燃气管路;

  12) 堵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13) 空调机未安装至规定位置;

  14) 擅自移动消防设施,改变门的开启方向,使用消防禁用品。

  15) 擅自改动智能化系统。

  16) 擅自动火作业。

  17) 随意封阳台、拆改阳台配重墙,改变阳台功能。

  18) 随意改变窗台、窗框、玻璃、阳台、护栏、户门颜色、格调。

  19) 擅自在室外加装灯、牌、广告等。

篇4: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1.装修方依法享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自主权,非业主的使用人对房屋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以免产生的噪声或震动扰民;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行或请人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3.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监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建筑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方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6.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7.房屋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自作主张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8.承重结构变动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其方案要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施工。

  9.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应依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0.装饰装修时不可以将没有防水性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11.装饰装修时不得拆、改承重墙,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擅自拆或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不得改变消防设计功能,不得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12.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建筑原有的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

  13.装饰装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1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

  1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建筑物配件要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没通过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16.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执法检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要符合物业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检查。

  17.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或工程中存在着影响公众利益的安全事故及质量隐患,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任何一方或个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篇5: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范例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范例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需遵守我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装修审批

  1、房屋装修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到管理处申报,如实填写《家庭居室装修开工申请表》,由装修单位负责人签定《防火责任书》,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装修者《承建资格证书》原件,经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作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管理处办理《装修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装修。

  3、业主(住户)和装修者在办理开工申请时,应分别向管理处交纳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装修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工程完工后,经管理处验收,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发生,管理处在十日内退还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装修保证金;否则,要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或罚款,多退少补。

  4、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申报龙岩市消防局防火科(地址:代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5、对未向管理处申报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自行开工的家居装修工程,管理处有权依法制止其违法装修行为。

  二、装修范围

  1、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a.家居装修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b.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c.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d.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e.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f.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g.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h.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的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住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3、住户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管理处申报,并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支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必须经过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果(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

  4、安装防盗门不得妨碍邻近住户出入及占用公共通道,不准改变原有门洞尺寸,不得损坏门洞四周的墙面。

  5、为保证建筑外观的统一协调,前阳台的装修必须符合龙岩市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不准封闭前阳台、安装防盗网)。房间窗户允许在内侧安装防盗网,后阳台允许封闭,但必须按管理处规定要求进行安装。

  6、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7、禁止擅自拆改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

  8、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三、装修施工管理

  1、家居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如确实需要延期,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前来办理延期手续。

  2、家居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7:00-12:00,14:00-19:00;

  节假日原则上允许施工,但不得进行有噪声及散发刺激性气味的工作。

  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或在节假日进行有噪声及刺激性气味的工作,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家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居民和财产的安全。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4、未经批准,工作场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电热水棒等电热设施;严禁使用煤气。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动工具(或临时接电线)须配开关箱,开关箱必须设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开关箱电源线须采用橡胶电缆,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

  5、装修施工临时动火、用电,应提前向管理处申报,并填写《临时动火/用电作业申请表》,说明动火、用电部位,使用工具的品种、负荷,动火、用电作业起止时间,动火、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等等。

  6、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规定,每50m2作业现场配备1个2Kg灭火器,每个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禁止使用1211灭火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在本小区住户内进行装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签定防火责任书,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8、各施工单位防火责任人要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9、如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

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10、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的,管理处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管理处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户承担。如同一楼有两户以上同时进行装修施工,不能分清责任的,由各装修户共同负责。

  11、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清洁,不得随意在公共走道堆放装修材料,不得在楼道、电梯内乱涂乱画,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12、需留宿楼宇装修户内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管理处办理担保手续后,方可准许留宿。如私自居住在楼宇装修户内,一经发现,按《龙岩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13、装修施工人员凭《装修出入证》出入小区,工作期间应佩戴《装修出入证》,不戴证件,涂改或转借出入证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处以罚款和没收证件,直至取消装修资格。

  14、管理处对装修户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进行巡查。装修者应将在管理处申报时办理的《装修施工许可证》贴在装修户大门外,以便于巡查工作的进行。对上述违规问题轻者现场纠正,重者管理处将下发给装修负责人《装修违规通知单》,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四、违章装修处理

  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罚则进行处罚。

  7、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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