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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3)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三)

  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和档次,为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典雅的居住环境,保障商户、业主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租赁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三、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四、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五、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六、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小区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申请,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九、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十、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十一、经营者要搬出小区时,必须将垃圾清理干净,由管理处人员进行检查,铺位有受损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

采编:www.pmceo.cOm

篇2: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网点或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各商业网点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营业项目进行申报,并按批示要求进行经营。

  ●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于显眼易拿的地方。

  ●必须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不得乱堆放杂物或将垃圾桶放出门外,不得占道经营。

  ●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需做到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秩序)。

  ●不得擅自悬挂招牌以及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不得经营毒品、危险品,且不得开展含色情内容以及东莞市公安部门限制的各类服务业务。

  ●不得随意动用和更换水电设施、消防设备及其他设备。

  ●餐饮经营者必须自行设立独立的隔油池,严禁将剩饭菜倒入公共管道。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装给排水管道。

篇3: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住宅区内住户及商店的整体利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1、凡区内营业的各类商业网点,店主应按规定地点放置垃圾桶,凡不按规定地点置放垃圾桶者,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

  2、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在走廊、过道堆放物品或扩大营业场地,违者要限令搬回,恢复原样,逾期不改者,处以罚款二百元到一千元,并没收物品。

  3、各网点必须按指定位置挂招牌,凡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等,除责令限期拆除外,并罚款一百至五百元。

  4、商业网点不得随意动用及更换水、水设施。消防器材及其他公共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处理。

  5、商业网点装修,应严格遵守小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

篇4: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和档次,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典雅的居住环境,保障商户、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租赁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服从物业管理站的管理。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物业管理站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三、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四、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五、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六、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内乱设点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申请,物业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在物业管理站指定的地点,按物业管理站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八、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九、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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