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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管理规定6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住宅小区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zz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住宅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统一负责该住宅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独立核算,以区养区;

  3、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住宅区房屋的住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第五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部分实行有偿使用。住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章住宅区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对所辖住宅区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公司向授权委托机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具体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和停泊;公共秩序;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八条住宅区原则上每500户左右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群众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住宅区的使用、维护、养护

  第九条住户应合理使用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房屋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住户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必须事先申报,经管理公司批准,并严格遵守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装修改造的规定。

  第十一条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和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凡需维修的房屋,住户应及时进行维修,住户不在本市的,可委托管理公司代办,不得借故拖延或地址。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所有配套设施,如路灯、电梯、消防栓、机电设备、电表、水表、公用天线、园林绿化、停车场、娱乐场所、单车棚、上下水管道、明暗沟、化粪池等,不得随意动迁、迁改,如人为改造损坏,应由损坏者修复或赔偿。

  前款如属自然损坏,管理公司负责及时修复。

  第四章环境及治安

  第十四条住户有保护和美化住宅区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损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为保护和美化住宅区的环境,必须遵守下列十个不准。

  1、不准随意占用绿化草地,摘折花木。

  2、不准在公共地方拉绳晒义务。

  3、不准乱涂、乱画、乱刻、乱拆标识。

  4、不准从楼上往下抛杂物和高空悬挂物品,垃圾装带后投入垃圾房。

  5、不准在公用的楼梯间、通道、平台等堆积杂物。

  6、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瓶等。

  7、不准机动车辆随意停放、杜塞交通要道、鸣高音喇叭、超速行驶。

  8、不准播放大功率音响、大声喧哗吵闹、鸣放鞭炮、烧香烧纸。

  9、不准放养鸡、鸭、狗等家禽和宠物。

  10、不准有影响市容的乱堆乱放、乱搭、乱挂等现象和行为。

  第十六条管理公司内部设立治安管理小组,在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领导,配合公安部门搞

好社会治安工作。

  第十七条住户有责任配合治安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住宅秩序和住宅内的安定。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在住宅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和在规定的场所停放。

  第五章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证住宅区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公司可按规定收取以下经费费:

  物业管理费

  1、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养护费(住户缴纳);

  2、卫生清洁费(住户缴纳);

  3、商业、服务业、摊贩管理费(使用者缴纳);

  4、车辆停放保管费(使用者缴纳);

  5公共场所有偿使用费(使用者缴纳)。

  以上各项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区管理经费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人民币50~1000元罚款,或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并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1、违法第十一条中任何一项的;

  2、未经批准而擅自装修、改建或扩建的;

  3拖延或抵制房屋维修的;

  4、人为过失造成公共房屋维修的;

  5、违反第十五条中任何一项的;

  6、收留、隐藏计划外怀孕、生育者的。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拖延缴纳有关管理费的,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者如对处罚不服,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天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将采取必要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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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15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唐山市有关消防规定,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保安组长为消防责任人,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3、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订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二、楼道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三、不得损失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板、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四、社区内严禁经营或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住宅旁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使用汽油、明火,要经常保持燃具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七、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八、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九、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擅自挪动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设备水源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设施不落实的。

  十一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篇3:万科星园小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附件二 万科星园小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赃物或从事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2、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3、出租房屋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4、爱护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5、楼层防火门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不可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7、除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利用天台逃生外,不可使用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外出时应关闭电炉、燃气炉等用电用气器具。

  9、遵守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按交通指引标识行驶,不得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不可尾随其它车辆进出车场。

  10、机动车在住宅区内及地下停车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自行刷卡,必要时应按要求出示证件。车辆按位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和禁停道路。

  11、停车后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不要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12、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道路或停车场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及时自行清理。

  13、不可在本物业区域内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及时关闭发动机,车尾不可朝向绿化植物或住宅。

  14、机动车辆停放期间,保证防盗报警器功能正常,发出报警产生噪音时迅速解除。

  15、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16、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17、车位只用于停放车辆,不可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8、非机动车辆上好锁,停放在指定位置,长期不使用时及时清离。

  19、其他规定: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督促业主改正。

  B、不予还返业主的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

  C、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区域;

  D、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篇4:万科星园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附件三 万科星园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保持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3、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箱)或地点。

  5、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可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6、在私家花园内种植花草树木不影响公共区域整体绿化效果,不可对邻里居家安全、采光等造成不良影响,并自行做好绿化养护工作。

  7、不能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晾晒处除外)。

  8、不能违反政府规定,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9、不可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动物(如犬类)及政府明确禁止饲养的具有侵害性、易传染疾病的动物,不可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做到:

  A、遵守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B、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应拴上犬链牵引,并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C、不可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投诉,应自行将动物迁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10、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1、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不可在玻璃门窗上张贴报纸,以免有碍观瞻。

  1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排水管道,防止随处滴漏。

  1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维修正常后再使用。

篇5:万科星园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四 万科星园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乘坐电梯遵守“先下后上”的原则。

  2、不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报警按钮。

  3、电梯运行过程中不将身体依靠轿门,保障人身安全。

  4、不在轿厢内追逐打闹、前后摇晃。

  5、进出电梯,轿厢门开启时不可强行挡住门停留或谈话。

  6、用电梯运载大件物品请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做好轿厢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运载时放置在轿厢中间,保持轿厢重心平衡。

  7、超载讯号铃声响时,换乘下趟电梯或减轻物品重量,不可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8、不得携带有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9、携带宠物应使用货梯。

  10、如遇火警,不得使用电梯。

  11、上下电梯礼让老人、孕妇、儿童和其他需照顾的人士,学龄前儿童应由成人带领乘梯。

  12、不可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

  13、制止儿童在电梯附近玩耍,以免发生危险或影响电梯使用。

  14、电梯发生停运等故障时,立即按警铃报警,耐心等待救援,不可采取强行拍打、撬门等行为,以免影响救援。

  15、遇到电梯停运检修时,不得强行开启、使用电梯或移动检修标识牌,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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