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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区犬类饲养须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物业园区犬类饲养须知

  一、宠物管理

  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在养犬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小区禁止饲养狼犬、草犬、若不听劝阻,警方将予以捕杀或经济处罚。

  2、溜犬和乘电梯时必须将犬用绳链栓牵和配带小区犬牌、犬口罩,同时携带有效准养证。

  3、禁止犬类随地便溺,犬主必须立即清除粪便。

  4、禁止将犬带入儿童玩乐场、会所等公共场所。

  5、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避免夜间狂叫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要将犬妥善安置。

  6、所有养犬必须申请办理《犬类准养证》,不得饲养无证犬。

  7、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遛狗时间宜为早晨6:00以前,晚间20:00以后。

  8、配合犬类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日常管理,发现他人违反《犬管办法》的行为能积极举报。

  9、夜间养犬如狂叫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保持小区安静。

  以上规定,望养犬户业主能自觉遵守,维护好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同时警方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养犬依法严肃处理。

  二、《犬类准养证》申请须知

  1.申请人至所在北蔡派出所领取《上海市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2.《上海市私人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所列邻居意见一栏中,需由不少于四户邻居同意并签名(盖章)。

  3.私人饲养犬类需由饲养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经饲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交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牧羊犬、大型犬(成犬后犬肩高超过50厘米,犬体重超过30公斤)由市犬类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和草犬一律不予批准。

  4.为制作《犬类准养证》请提供相应照片:犬主一寸免冠照片3张、犬只三寸犬侧面斜角全身彩色照片1张一寸犬头照片7张。

  5.依照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收费标准:浦东新区1000元/年·犬。

  6.领取犬类免疫健康检查通知单,到市畜牧兽医站进行犬类健康检查和注射犬类防疫针,并办理《犬类健康证》。

  7.按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通知日期,凭领取《犬类准养证》通知和《犬类健康证》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领取《犬类准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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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限制饲养家禽宠物管理方法(2)

  小区限制饲养家禽及宠物管理方法(二)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所有养犬的用户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定期到市兽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2.0用户不得饲养大型犬只,不得带犬只搭乘客用电梯,不得携带犬只到公共聚集的场所及儿童活动的场所。犬只对公共通道造成污染,饲养人员有清理的义务;

  3.0饲养鸟类、犬只的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员有义务带受伤人去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

  4.0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5.0用户对饲养犬只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有向管理处或城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的权利,对合理的检举和投诉,管理处有义务进行处理并对向城管部门投诉的人员给予支持。

篇3:物业饲养宠物管理规则条约

  物业饲养宠物管理规则条约

  1、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养犬应符合《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规定》。

  2、饲养宠物以不影响相邻业户的正常居住为前提,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饲养。

  3、业户携犬或其它动物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遛犬或其它动物。

  4、请宠物主人自觉清除宠物粪便。

  5、因饲养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或其它动物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第三人应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损失。

篇4: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5)

  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的宠物管理,保障业户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养犬规定例,特制定本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饲养玩赏犬须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中心对犬类不定期抽查,无证或证不齐全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请饲养人将犬带离小区,拒不配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看管,并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游泳池区域。

  4、饲养鸟类需实行笼养,饲养者需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鸟粪、鸟食、羽毛影响他人及小区环境。

  饲养人对宠物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业户饲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如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劝阻无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1、《小区饲养宠物登记表》PR/WY-14-01

篇5:长青湾小区宠物饲养管理约定

  长青湾小区宠物饲养管理约定

  【KD.长青湾】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全体业主共同订立并承诺履行本约定:

  1、饲养犬只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禁止无证养犬。

  2、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只。

  3、携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4、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区域、儿童游乐场所等。

  5、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后,即时清除。

  6、禁止饲养家禽、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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