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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娱乐室卫生人员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一、宿舍卫生由早班安排人彻底打扫干净,要求“无烟头、纸宵和杂物。
二、宿舍衣物需统一挂放整齐或存放于工衣柜中,鞋子放于鞋柜或鞋板上,具体各班落实。
三、上班前或起床后将床单铺放平整、被子折叠放好。
四、娱乐室开放时间规定为8:00-23:30,具体关闭由中班领班负责,开放与清洁由早班负责,领班休息时由顶替代班负责。
五、宿舍、娱乐室卫生管理实行人事部检查签到制度,违纪者根据情况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处理。
六、安防组全体要加强修养,自觉爱互卫生,如有乱丢纸宵,垃圾和烟头者予以口头警告。

七、员工管理规定
1.早班晚上0:00~8:00必须睡觉。
2.中班晚上0:00~8:00及中午14:00~15:30必须睡觉。
3.晚班早上8:00~11:00及晚上20:00~23:00必须睡觉。
4.上述三种情况例休及特殊情况请假得到批准的除外。
5.上中班的及有特殊情况外出的每晚1:00之前必须归队睡觉。
6.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各班严格执行。

八、宿舍及娱乐室日常管理各班督促遵守,具体由***统筹管理和负责跟进工作。


安防组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04年修)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年6月4日第

  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年8月15日

  (1995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

  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19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提高辖区卫生水平。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市)、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区(市)爱卫会设立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食品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爱卫会办公室经费、设施的配置,应当适应其工作需要。
第七条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办事机构和人员,在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卫生问题。

第十条 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单位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预防控制措施完善,“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生活饮用水源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的基本卫生要求,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城区居民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三)楼道、楼院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犬、鸽子等;
(五)楼院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楼院内的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应当达到标准;
(七)楼院内应当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八)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来自:www.pmceo.com)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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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十四条 镇驻地及村庄应当设有爱国卫生组织,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无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
(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除四害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 市、区(市)、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并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重点,适时开办专题栏目;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栏;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四)村镇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随地便溺;
(三)不乱扔、乱倒垃圾和污物、污水;
(四)不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五)不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六)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事项,爱卫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对各委员单位和下级爱卫会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卫会聘任,并颁发统一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
(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爱国卫生知识;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 (一)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执行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卫生水平下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乡镇(街道)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爱卫会相关委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对爱卫会委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区(市)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挠爱卫会有关委员单位执法人员和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市区居民楼院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2012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308省道零公里以内;依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依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桦公路零公里以内;七桃公路零公里以内;七密公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环卫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的清扫、清运工作。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及时清理;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九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花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篇5: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2009年)

  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改善职工居住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要求,结合市区建筑工地实际,特制定《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规划建设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海宁市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要求,结合市区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其它工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区范围为28.7平方公里的建城区,具体范围:东至碧云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环西一路,北至由拳路,包括上述道路两侧的建设工地。涉及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和海宁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和办公生活区。

  第五条 市区工地应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明显隔离划分,生活区应设置统一的集体食堂、宿舍、男女简易浴室、男女厕所、茶水棚、晒衣区等。

  第七条 食堂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20米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宿舍与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 在建工程内部严禁兼作住宿使用。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除“四害”措施。

  第十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归堆、遮挡,生活垃圾应放入有盖垃圾桶内做到及时处理;废水要及时排放,不得乱倒乱流,不得有积水,区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污水、无污物。

  第二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食堂设施

  1.食堂分就餐间、制作间、售菜间和储藏间,食堂面积需与就餐人数相当,售菜间和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8m,地面应贴地砖并做防滑处理。制作间水槽至少应设置两个。

  2.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废水排出应设隔油池。

  3.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餐厅应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

  1.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3.食堂要经常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

  4.餐厅要及时清理和打扫,保持餐厅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炊事人员卫生

  1.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2.炊事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炊事,不赤背,不光脚,不随地吐痰;炊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出售变质、发霉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生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制售过程及使用操作用具和设施如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时要严格做到食品的生熟分开;

  4.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用容器加盖存放,确保清洁卫生;

  5.公用食具要每日洗净消毒,应有餐具洗涤设备;盛放丢弃食物的垃圾桶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饮水卫生

  1.生活区应有合格的可供食用的自来水或纯净水,不得用河水作为食用水;

  2.茶水棚的茶水桶应保证茶水供应,严禁饮用生水,茶水应符合卫生要求。

  3.夏季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凉开水或清凉茶的供应,防止发生中暑脱水现象。

  第三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必须使用砖墙或彩钢板搭设,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层,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少于0.9米,做到明亮通风,门窗应齐全、牢固,窗户面积不少于宿舍面积的1/5。

  第十七条 宿舍室内地面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10厘米厚,强度不低于C10的混凝土地面,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坡度不少于0.5%,并严禁有积水。宿舍内不得存放油、水、污秽物、作业工具、材料等物品。

  第十八条 宿舍的入住人数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每房间不得超过8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十九条 工人入住宿舍应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并做好登记。非本工地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第二十条 每间宿舍门口应挂牌标明入住班组、入住人姓名。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照明灯具低于2.4米时,须采用36V安全电压;若使用大于36V电压时,须做好漏电开关保护。电线拉设应符合防火要求和低压线路架设规范,严禁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严禁在电线上挂晒毛巾、衣服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宿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室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宿舍内外天天有人打扫,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 宿舍必须按入住人数设置适当的男女淋浴间、厕所,每16人至少设置1个淋浴位和1个厕所蹲位。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应设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人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得快、煤气灶等。

  第二十六条 炎热季节宿舍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的睡眠。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宿舍外环境卫生,不乱泼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污水排放畅通。

  第四章 厕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区应按规定设置固定的男女淋浴室和厕所,厕所、浴室屋顶墙壁要严密,安装门窗,贴瓷砖、地砖,并应有冲水措施,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厕所面积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第二十九条 厕所应按规定建造化粪池或排入污水收集管网,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

  第三十条 厕所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由专人管理,每天坚持早晚二次清扫,做到无积垢、无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厕所采用自动冲水。

  第三十一条 生活区厕所应定期进行打药或撒消毒粉,消灭蝇蛆。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内仍未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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