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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租赁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模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大厦租赁物业设施设备的管理模式

  1、租方与公司物业管理处达成承租意向后,由工程部、物业处、求租方代表共同对所承租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2、工程部按现场的物业设施状况详细填制记录表,并与租方代表、物业处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物业设施状况记录表》一式多份,除工程部留存一份外,其余根据需要附于《物业租赁契约》后由契约收执方保存备查。

  3、承租方租用的物业设施应按契约规定使用及维护,并接受工程部日常巡查监督管理。

  4、工程部负责日常对出租物业区域的设施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5、如发现出租给承租方的设施设备被承租方移位、更改、损毁等不符契约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物业管理处。出租的物业设施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6、承租方损毁所租用的物业设施的情况反馈至物业处后,由物业处、工程部、租方代表共同现场核实损毁范围,由工程部根据情况填写记录单,三方签字确认。

  7、租方移位、更改、损毁的物业设施设备按契约所约定由承租方负责还原,或由工程部修复。所有损失及费用由物业处负责按契约规定索赔处理。

  8、出租的物业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各种故障均由承租方直接向物业处反映,再由物业处按报修程序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9、工程部按要求定期对出租区域的物业设施进行保养、检修,所有计划均事先向物业处反馈,由物业处联系租方做好协调。其它事项按《工程部运作规范》处理。

  10、工程部负责定期按物业处要求准确对出租的物业区域的用水、用电、空调等各种能耗数据进行抄表统计,填制记录交物业处。

  11、出租物业退租时,由工程部、物业处、租方代表共同对照契约所附承租时的物业设施设备状况记录现场进行核对,填制退租物业设施移交单。

  12、其它事项按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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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第一线做好设施设备管理

  物业第一线如何做好设施设备管理

  秦皇岛修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修多物业”)多年来坚持努力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使所管物业保值增值。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方面,修多物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此与同行分享。

  按照专业化原则合理调配人力资源

  在各项工作中,人是第一要素,在设施设备维修工作中也不例外。怎样在物业设施设备维修服务工作中分配人力,使维修工作既灵活迅速又精简高效呢?我们本着队伍逐步专业化的原则,对维修队伍的人力资源做出了合理调配。针对公司设施设备系统特点、专业性能与安全工作要求,我们在原有维修队伍的基础上选拔培训技术人员,分别成立电梯管理部与电力工程部。电梯管理部专门对公司所有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电梯进行巡检、维修与保养。专业队伍从事专业维修,责任更明确,效率更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更加精通与熟练。电梯管理部的10名技术人员负责公司100台各类电梯的维保工作,多年来保持了电梯运行零事故的安全记录。

  电力工程部的职责是对公司所有管辖范围内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等弱电系统进行维修保养。目前消防弱电部仅有6名员工,对我公司20多万平方米的消防、监控、广播等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从工作效果来看,消防弱电专业人员对设施设备所有线路布控、结构走向、哪是端口、哪是枢纽等情况都如数家珍,对设施设备的“病”瞧得准,瞧得快,效率大大提高。

  我们还成立了技术协调联动小组,由各管理处技术骨干、业务精英组成,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各种技术疑难问题的“会诊”及重大技术问题的探讨。技术协调联动小组的成立,整合了公司技术队伍的脑力资源,提升了整个维修队伍的战斗力。

  除了两大专业性与安全性较强的系统外,其它系统如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配送电系统等均对人力实行条块状管理,即以地域性划分班组,班组内由配电、空调、水暖等各系统工种员工组成。无论哪一个班次、哪一个区域发生哪一个系统的故障都能随时解决排除掉,大大提高了维修效率。

  做好设施设备的基础性资料管理工作

  一是对设施设备原始档案的管理。设施设备的原始档案是在物业维修与更新改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是我们开展物业维保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物业产权资料、综合竣工验收资料、施工设计资料、机电设备资料、业主资料等几大类。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要从前期介入阶段就开始积极取得工程部门的配合,取得并规范管理这些原始资料。其中容易被忽视的是机电设备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如机电设施设备的出厂、安装、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书,安装调试及验收记录,卫生许可证等资料,这些都是我们开展后续维保工作的重要原始资料。

  二是建立设备档案卡。档案卡主要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制造日期、修理及更换记录等内容。建立设备档案卡如同建立设施设备的“病历”档案。更换主要配件时要记入档案卡,使我们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随时掌握设备的健康状况,并尽量通过维修保养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是建立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我们要对管辖区内所有设施设备建立设备管理卡,指定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与巡检,如同为每一台设备配备一名“保健医生”。通过实行眼看、手摸、鼻闻、耳听的巡检方式,对所有运行及非运行的设施设备从温度、声音、气味、外观等运行状态进行观察、判断,按时对其进行加油、紧固、除尘等保养措施,并据此建立维护保养记录表。通过维护保养记录掌握设施设备的各项健康指标情况,在运行过程中,多做预防性维保,少做事后维修,使物业保值增值。

  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制度化管理

  首先要做好设施设备的制度化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员工的岗位职责制度。对所有涉及到的岗位以制度进行明确。如空调技术员管理职责、电梯技术员岗位职责、配电运行岗位职责等,告诉员工该去做什么。

  二是要建立各系统运行作业指导书,如建立中央空调制冷系统操作运行指导书、电梯操作作业指导书、高压配电作业指导书等,告诉员工对各系统设施设备怎么去操作。同时,作业指导书还要对如何处理各系统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规定,如给排水系统异常情况处理、各类泵系统异常情况处理、电梯各类故障应急处理等都要予以明确规定。

  三是要建立详细的设施设备维护作业指导书,如发电机保养维护作业指导书、消防主机保养维护作业指导书、测量仪表自检作业指导书等,对各类系统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计划性检修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与指导。尤其是春、秋两季的设备设施大修、检修工作一方面要确保制冷或供暖设备开机前的性能正常,另一方面要确保供暖或制冷设备停机后的良好保养,确保来年正常运转。同时,对需外包进行维护保养的设施设备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为了使以上各项制度真正落实,还要加强监督与检查环节。除按规定接受外部审核外,我们积极开展内部审核,建立日常服务检查制度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用制度化措施确保设施设备的规范管理。

  做好设施设备的节能降耗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全民行为,更是我们

物业管理行业的一个重要任务。在设施设备的管理过程中,有很多节能空间需要我们去发现与挖掘。

  一是通过改造节能降低能耗。对管辖范围内的扶梯加装变频运行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效果可达50%;对公共区域的照明进行节能改造,在满足基本照明的同时,可减少灯具的数量及功率;将商场手动开关灯改为定时控制系统,降低开关灯延迟时间,可大大减少照明费用。

  二是通过修旧利废,节约材料成本。今年以来,我们对消防、烟感旧探头重新编码继续使用;自己动手组装冷却塔填料,自制过滤网,焊制起重架;拼装修复已废弃的接触器、镇流器,继续投入使用。初步统计,节约资金近10万元。

  三是通过加强对维修材料的严格把关,节约维修材料费。修多物业严格要求维修材料、配件的品牌化、原装化,从采购环节对维修材料严格把关。要求所换配件、材料与设备设施品牌一致或是购置大品牌、信誉好、质量优的材料。通过比较,由于零配件、材料的品牌化、原装化,确保更换材料的优质,延长了零配件等材料的使用周期,降低了维修与更新次数,使采购成本大幅下降,大大节约了维修材料费。

  精细化管理设施设备

  供冷期间,为及时掌握空调制冷情况,我们购置温度计,派专人在各楼层的不同点位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反馈室内温度,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调控温度。整个供冷期,修多物业实现了业主零投诉。

  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中,修多物业还采取对不同天气的应对措施。如,多风季节要对悬挂物、高空搁置物进行巡检排查,防止高空坠物等意外事故;多雨季节要对墙体、屋顶、地基等进行仔细排查,做好防渗漏工作,同时还要对外露管道做好防锈蚀工作;大寒季节,要提前对供水、供暖系统管道进行保温处理,节日期间还要对业主做好提示工作,将空调调至最低温度,以免发生管道被冻裂的事故。

  公共区域的标识也很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与细节化服务水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尽可能全面地设置各类标识,如指示类标识“洗手间”、“停车场”,服务提示类标识“正在清洁中”、“如需帮助请拨打电话......”,这些服务类的标识从一方面体现出了管理者在服务工作中的匠心,另一方面使顾客与业主对企业产生一种认同感。更加重要的是物业管理区域的警示类标识如“乘梯须知”、“请勿攀爬”、“请勿高空抛物”等警示类的标识体现出了管理者对安全隐患的预知性与警惕性,在对顾客产生提醒作用的同时,也可以在意外发生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举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篇3:《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读后感

  《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读后感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屋产权的多元化,人们对生活居住环境、物业管理于服务、物业的升值与保值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物业设施设备是物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工程主管,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修这些知识更是不可缺少,这本书给我以后的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依据及指导,更是让我受益匪浅。

  物业设施设备,它是指附属于房屋建筑,为物业的用户提供生活和工作服务的各类设施设备的总称,是构成房屋建筑实体有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物业功能和实现物业价值的物业基础和必要条件。它主要包括供水、供电、燃气、电梯、消防、智能控制系统等。

  设施设备管理就是对物业中设施设备通过保养、维修等手段,保障物业设施设备可靠、安全、经济地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以保持创造出做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

  结合实际工作,我们的管理方向有以下几点:

  1.使用制度管理

  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操作制度等,我们要严格制定全面的各种制度,并要加强执行力度。

  2.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在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我们必须通过安全教育,使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树立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管理规定。哟尤其是安全性能要求高的设备实行合格证制度,要求维修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3.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对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点检,及时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和完好程度,早发现早解决。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4.建立技术档案资料

  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是设备的基础资料管理,它包括设备的登记、技术档案、工作档案、维修档案等。

  5.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方法。我们主要依托公司技术部,建立健全的培训及相关技术知识,确保人员的技能提高。

  通过认真学习给排水、通风与防排烟系统、供热系统、建筑电气设备、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的相关知识,为今后的工作起了一个良好的引导和借鉴作用,尤其是消防系统,让我们更加明确消防系统日常保养与管理的重点及检查内容,明确了紧急救援时工程服务中心人员的工作流程。

  我也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预防维修的概念,就是在组织编制、维修方针、人员培训、备件库存等准备前提下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导致停运故障的因素,或者故障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加以调整和采取修复措施,避免突然发生故障,同时也促进全面挺高了我个人的综合管理水平,并认真吸取新型管理科学,以最少的资金、人力、设备、材料,取得质量好、成本低、服务好的效果,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持员工精力充沛、情绪饱满,力求企业的设备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管理层次。

篇4:参观学习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有感

  参观花园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有感

  *月*日上午,我随市物管协会设施设备培训班一起参观学习了**花园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管理。

  当我们有序地进入小区来到消控室正想走进去时,眼前忽然被一障碍物挡住了去路,定睛一看,原来是防鼠的挡鼠板,上面还有ZZ物业企业文化内涵。当我们进入消控室后,映入眼帘的是:管理制度、员工上岗证等规范上墙,公用钥匙箱、视频,消防报警主机、门禁对讲系统等设施设备整洁完好、功能正常,台账齐全、记录规范。我们又参观了高配间、水泵房、电梯机房等,设施设备保养都很到位,地面一尘不染。这是对物业保值增值,延长设施设备寿命的重要保证。

  在参观结束后返回的路上,物管协会领导和我们学员均高度评价了ZZ物业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一直认为ZZ物业不愧是行业的标杆之一。

  此次参观学习使得我受益匪浅。我将学以致用,践行于自己的管理工作中。

篇5: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6)

  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现将《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造的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

  上述所称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及拆迁中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部位,包括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性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小区或单幢房屋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成本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楼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排水管道、窨井、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进户门、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公

  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指定金融部门承办维修资金业务。市建设行政部门设立帐户、分幢建帐、核算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 金 缴 存

  第六条 维修资金分别由公有售房单位、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缴)纳。具体缴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公有住房按下列标准缴交:

  1、公有住房(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下同)出售的。多层住房(7层以下含7层)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的比例,高层住房(8层以上)按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统一缴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2、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提取维修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交。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交:

  1、商品房(含平房、连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5%的比例交纳。

  购买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由房屋产权人按照住房当年造价的2.5%的比例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小区内建设的自用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小区房屋销售价的2.5%的比例交纳。

  3、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转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缴交方式和时限: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首份商品房销售

  合同一个月前,将收缴维修资金缴存到市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帐户。 (二)购房人在办理入户手续前30日内或房屋发生转移时,携带《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和房屋转移手续到市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办理缴存手续,持维修资金收据到房屋权属机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转移手续。

  (三)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将维修资金划转到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 金 管 理

  第八条 维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产权转移时,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房屋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的查询制度。业主有权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将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按幢登记,记帐到户,每季度与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对维修资金帐目,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三)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提供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

  (四)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证明及业主明细户清单,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业主委员会帐户手续。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续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幢或者一个单元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单元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续筹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续筹后的维修资金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续筹资金应及时交存到市建设行政部门,计入业主委员会帐户和业主明细户。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按下列原则返还: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市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返还维修资金审批表》、维修资金明细户帐面余额证明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个人帐户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投诉受理制度。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公共事业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

  3、维修项目符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范围;

  4、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符合分摊原则的受益业主同意使用的;

  5、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如确需使用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书面申请 ,同时提供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文件,经批准后使用 ;

  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但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业主或

  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阻拦。因维修需要而损坏业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将损坏部位修复。无故阻拦维修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资金的具体分摊,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并计入各业主明细户中,同时还应将业主分摊明细报市建设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比例按下列原则分摊: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内外承重墙体维修所需费用由整幢楼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其覆盖范围下各层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由使用层(户)和覆盖范围下的各层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房屋共用楼梯,由共用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某层专用楼梯,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共用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共用设施设备非自然损坏,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提取维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挪用维修资金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定期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检查和业主查询的;

  (三)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就维修资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及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建制镇及独立的工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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