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协议 导航

商住公寓物业服务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25

  委托方(甲方):**公寓业主委员会

  通讯地址:XX

  联系电话:XX

  邮政编码:XX

  受托方(乙方):X物业服X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编号为:(建)1XX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XX广场

  邮政编码: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寓业主管理规约》,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公寓

  2.物业用途:公寓、商住

  3.座落位置:XXX

  4.四至:东至西XX3号、5号楼院围墙;南至西X20号院X围墙;西至西X24号、X25号、26号及XX食品有限公司院围墙;北至北三环东路。

  5.占地面积:13420.24平方米

  6.总建筑面积:78414.7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7950.08平方米,商业写字楼面积10464.63平方米,会所3300平米。此外,锅炉房、地下停车库和雨林轩花房亦属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收费面积有待查实(以下统称“物业收费面积”)。

  7.委托管理的物业范围及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部分前期物业合同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二条双方同意前期物业合同的三大主要遗留问题为:

  (1)采暖锅炉房问题;(2)对办公楼会所等前期物业费催缴问题;(3)水表远程抄收系统问题。

  第三条双方同意对上述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锅炉房物业服务是本物业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在其物业服务的范畴实行统一管理。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对锅炉房设施进行固定资产估值,并按剩余服务年限开展折旧提留。锅炉房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如仍留存部分余额资金,须如数返还**公寓物业服务资金的银行管理账户(以下简称“管理账户”),作为锅炉设施的历年折旧提留及锅炉设施更新、维保等费用;

  2.机构和大业主物业欠费的追讨由乙方负责实施;乙方应采取包括诉讼等措施进行追缴;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追缴日程表,并按照甲方同意的日程进行追缴;若乙方不按照日程表及时进行追缴,视同为乙方服务不达标,甲方有权按照绩效管理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3.公寓水表远程抄收系统由乙方出资在本合同签约后六个月以内予以复原,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部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庭院、管道井、物业管理用房、设备间、水箱间、管道设备屋、锅炉房、设备机房。

  3.物业所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和确保其始终正常运行。对因故无法正常运行的小区公共系统和设施,必须立即通报甲方和全体业主,并立即提交其实可行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任其自生自灭。

  4.公共绿地、水景观和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扫收集等。

  6.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等,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保全并方案明确预算。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住宅室内水电气设施维修的入户服务,和室内中央空调的年度开机放水(成本换件费由业主承担)。

  14.甲方或甲方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标准

  第五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二)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六条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具体绩效管理制度见附件三)。甲方将制定绩效管理考核标准,乙方对该标准内的服务项目的减少、对相关项目未尽职责以及对相关设施设备维保不当、公用设施设备的停止运行等情形出现时,将导致乙方当月管理酬金提取比例的相应减少。

  第七条甲方小区物业原则上由乙方实行一元化管理,除甲方有权酌情要求乙方对外分项转包“附件二”中所列公用服务设施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整体转包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如需分项外包,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公开招标;且服务标准依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由乙方承担最终管理责任。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经进行外包的项目,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供原始合同协议,进行备案。

  第五部分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年10月1日起至20**年9月31日止。

  第五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和管理账户

  第九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乙方按照下述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季/半年/年收取。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暂定标准缴纳,如遇物业规模扩大,发生现有物业以外的物业收费面积,则收费标准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

  2.采暖费、制冷费和热水费分别由乙方按年按月予以代收。采暖制冷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3.上述物业和能源服务的所有收费钱款一律收存于管理账户.

  4.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和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含水电气锅炉空调等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保费用;

  (3)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日常办公费用;

  (7)甲方小区内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折旧提留;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委会办公经费和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0)甲方业主户内中央制冷空调系统的放水开机服务费用;

  (11)管理酬金;

  (12)公共区域能源费;

  (13)HBO、CNN和凤凰卫视电影台三个卫星电视频道的收视费;

  (14)其它费用:避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费用、使用工具设备的检测费用、律师费等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必须且合理的开支。

  5.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收费,即物业管理资金,包含相关滞纳金收入、利息收入、理财收入等均为归甲方全体业主所有,由甲方委托并监督乙方管理。双方将持各方的印鉴共同对存放上述收费钱款的银管理账户行进行备案,并在签约本合同后7日内完成银行印鉴备案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挪用管理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更换管理帐户的预留印鉴,也不得冻结管理帐户。

  6.乙方**公寓项目的收支都必须进入管理帐户,乙方不得私开其他经营帐户或进行帐外循环。所有涉及本物业服务的账务和凭证资料须在甲方项目处所记载并存档。

  7.乙方将提供便利让甲方将通过VPN专线以最高管理权限进入乙方**公寓项目管理系统,并有权浏览、打印、下载(不含写入)**公寓管理系统的人事、财务、工程、中控、行政后勤等分系统,实施管理监督。乙方还须按月向甲方报送经乙方签署的乙方在本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服务的员工考勤,由甲方按国家税务规定和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政策标准,通过用友工资系统输出月度工资表供乙方执行。

  8.由甲方管理账户资金出资购买任何商业保险(含人身财产险等)须经甲方事先批准。鉴于该等保险属甲方资产,乙方须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留存。

  9.存放上述物业服务资金的管理账户和账务来往由乙方按国家财税法规和甲方财务制度和流程代管并由甲方监督。甲方业委会办公费用预算和收支实行科目独立。

  10.银行管理账户中除日常流动资金以外的存款(含甲方固定资产折旧提留等),由甲方确定其投资增值方式,但不得投向高风险理财产品,如股票期货等。

  11.如果乙方擅自挪用管理帐户内的资金,乙方需以挪用金额的五倍赔偿甲方;如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管理帐户的预留印鉴,或擅自冻结管理帐户,则乙方需以管理帐户内应有的资金金额的双倍赔偿甲方。

  第十条.乙方为**公寓提供物业服务和能源服务以酬金制方式取得酬劳,主要包括:

  (1)乙方以酬金的形式获得合理的利润报酬,乙方每年的酬金标准为人民币34.7430万元(物业费总收入等的8%+商写空调制冷及冬季供暖四名员工人工成本的20%),每半年支付一次,从签约之日起算,按乙方事先提供详细报表和管理酬金提款申请进行半年度绩效考核,经甲方对乙方绩效考核签字后转帐乙方;

  (2)物业收费和能源服务收费(含锅炉供暖、热水、制冷等)的财务管理实行预、决算审批管理制度,由乙方根据上年度相关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要求制定报甲方批准实施;

  (3)管理帐户由甲方委托并监督乙方管理;

  (4)合同期内年度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物业收费及能源服务收费的应收款总额;

  (5)乙方服务于本物业服务项目的主管会计、出纳人员的月度年度业绩考核奖惩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业务上实行双重汇报,即同时向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述职并汇报工作。

  9.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10.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每季,每半年和每年对甲方提供管理账户的详细财务报表,包括累计折旧提留、现金余额、应收应付款在内的综合收支报告、和当期现金流量表、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财务信息。乙方应于每个季末向甲方提供欠缴业主的名单和数额;本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保留对乙方服务期内所有账目进行审计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制定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经甲方同意后在本物业区域内实行: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在本合同之外委托乙方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但应在服务结束时支付相关费用。

  (2)双方应当制定合理公开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如果对个别特约服务项目没有预先制定收费标准,乙方应根据市场行情、特约服务的标准,与提出特约服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属民宅进商情况按甲方“一元方案”收取的费用和押金按甲方的指示和流程由乙方代收,并由甲方业主委员会的预算支配;共同区域内广告及其他公共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部分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驻本小区的任何一级工作人员提出不信任动议,乙方应予更换。

  5.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6.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0.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交纳。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端正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随意将乙方内部规定强加于甲方业主。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按每季,每半年和每年对甲方提供管理账户的详细财务报表,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财务信息。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物业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真实情况,如乙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除依法赔偿甲方损失外,乙方应为其不诚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违约金。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根据国家关于禁止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牟利的相关规定;同时,为避免利益冲突,乙方不得在甲方小区内从事本物业服务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行为和/或以收取管理费、管理佣金为目的的经营管理行为。已形成事实的任何此类行为须在签订本合同壹个月内予以改正。

  9.为共建和谐小区,乙方在小区内的任何通知告示,须通报业委会后再行张贴;乙方对甲方业主的任何民事诉讼,须征求业委会同意,先由业委会出面协调不成后再行实施。

  10.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七部分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天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服务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一年。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本合同委托服务终止或解除前10天,乙方应填报属于业主所有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工具、小区物业管理资料、共用(有)部分共用(有)设施设备及其维护保养记录资料清单、有关帐目、物业管理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业主委员会审核。交接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共用(有)部分共用(有)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公共)维修资金及帐目、应退还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介绍物业状况及管理情况。交接的结果由甲方业主委员会、乙方和甲方选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依法依约进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乙方均须予以配合。

  第八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医疗急救、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部分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部分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委托管理的物业范围及构成细目

  附件二:**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三:**公寓小区物业服务的考核标准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约当事人

  甲方:

  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合约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叁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在乙方入住办理装修手续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合约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合约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雨润、御墅天筑区域以外的道路、酒店、商业休闲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为甲方单独投资建设,权属为甲方所有。

  6.别墅内配置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设备、风管、风机不得在室内装饰时随意改动管线走向和位置,因随意改动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报废其责任和维修费用由用户自理。

  7.别墅内配置的智能化系统,不得在室内装饰时随意改动系统管线走向和位置,因随意改动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报废其责任和维修费用由用户自理。

  8.如地方政府要求甲方更改部分公共设施方案,并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部分公共设施,则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9.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准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封闭露台,天井和阳台,并加装防盗窗;在天井、阳台、外天窗上装设封闭笼罩;安装遮阳蓬、晒衣架;在屋面装设太阳能热水器)、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10.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1.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约;

  12.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4.乙方自备车辆如需长期进入并停放小区内,必须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登记,办理出入证明,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车辆行驶及停放规定,如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进入并需临时停放的车辆,须按物业公司的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并交纳相关停车费用;非甲方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如道路、广场)一律不得停放,否则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小区内。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保安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七、管家服务

  八、委托经营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自接收房屋通知之日起,首付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按季缴纳,在每季的前一周交清下季费用;在20**年购房者可免交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乙方原因不装修、不入住的空置房按半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计算单位:按月计算);

  二、住宅建筑面积:别墅:每月每平方米3.6元;

  三、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复调整;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参照,按出台的《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约,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合约,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合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合约,不按本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在本合约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约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合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约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本合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黄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外,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篇3:广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行适时跟踪,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及时进行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九)。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会所: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2、酬金制

  酬金制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体预收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3、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或全体业主)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1、;

  2、。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十三条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

  2、。

  第十五条 甲方应解决物业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

  2、。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件十),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8、。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十九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及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予以解决的,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乙方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年月 日前按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项帐户:。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由(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 保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四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项目甲、乙双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附件八)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附件九),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篇4: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工商局:

  为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年3月15日印发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 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文本中[]是选择内容、()是选择事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选项的应在()中填写序号。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增加或者减少的调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进行补充。对特定财物保管、车辆管理服务、特约服务等另行签订合同。补充的内容及另行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的规定相抵触。

  5、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

  名称:

  代 表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服务项目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 [公寓] [别墅] [办公] [商业];

  坐落位置:区(县)路(街);

  建筑面积: [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查验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当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要坚持“同质同价”原则。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第四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 公 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 公 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平方米/月;

  [其他物业]: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3、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 [每半年] [每年],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 [每半年] [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 [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季度] [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第十条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业主的空置房,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业主房屋装修、装修垃圾清运等费用按《业主公约》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五条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机动车位等收益,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六条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归业主所有,可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到户;

  2、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在乙方办理入住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位置为。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10、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交纳。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

  办公用房间、平方米,位于;

  其他用房间、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履行管理用房的维修义务。乙方擅自改变其用途,甲方有权收回。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时移交给甲方。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服务期限届满前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3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五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七、违约责任约定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附件

  二: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______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1、电梯

  垂直梯

  扶梯;

  2、绿化率:%

  楼间

  集中绿地

  砖石铺装;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道路] [楼间甬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

  [蓄水池];

  [化粪池];

  [污水井];

  [雨水井]

  变配电系统包括;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个;[草坪灯]个;[]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高压水泵] [高压水箱]个;

  [污水泵];

  [中水及设备系统];

  4、[燃气调节站];

  5、消防设施包括;

  6、监控设施包括;

  7、避雷设施包括;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16、信报箱;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

  19、。

  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附件

  六: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附件七:违约责任约定

篇5:太原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太原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二〇一〇年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和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物业。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本文本制订。

  6、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

  (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太原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委员会

  授权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地址:

  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年月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聘请乙方的表决,甲方委托乙方对

  (物业名称)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

  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通讯地址] 太原市区(县、市)街道(乡、镇)路(街、巷)号;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其他。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接本物业时,按以下第项方式执行:

  (一)在甲方的监督、协助下,由乙方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本物业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情况见附件1。

  应承担解决附件1存在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二)甲乙双方进行本物业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情况见附件l。

  应承担解决附件1存在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因承接涉及的事项较多,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九)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签订的协议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十一)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三)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十四)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二)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相应等级规定的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按下述约定,以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 公 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二次供水加压费元/月·吨;

  电梯运行费元/月·平方米;

  费元。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月] [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 [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元的酬金;

  3、。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2、。

  第十条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按[每月] [每季][每半年][每年](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业主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按时交纳。

  第十二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月·个、室内车位元/月·个的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由乙方代收。

  车位使用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二)%用作物业服务费用(资金);

  (三)。

  第十三条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有偿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得收益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二)%用作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成本及酬金);

  (三)。

  第十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帐面金额不足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以下第项方式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一)甲方委托乙方每月按[物业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元/户]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二)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经营收益的%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用作专项维修资金;

  (四)。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需使用维修资金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甲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第六部分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三)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四)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六)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七)在乙方办理入住日前,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位置为;

  (八)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

  (九)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十)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之间的纠纷,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特约服务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二)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十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十四)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十六)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有偿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利用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

  (三)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小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六)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八)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报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十)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一)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十二)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财务、相关资料、及附件1所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

  4、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

  5、。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日后解除。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交接完毕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在办理交接期间,乙方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生活秩序,甲方应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向乙方支付交接期间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其他条款。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经业主大会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支付利息,并按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加收违约金。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被解聘或合同终止后,应自收到解聘通知书或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日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乙方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条款。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部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l:物业交接项目清单

  附件2: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标准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