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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物业典型案例之宠物纠纷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12-19

  十大物业典型案例之宠物纠纷

  02

  宠物纠纷私自安装公区摄像头案例

  案件背景

  张三和赵四是同一住宅楼同楼层邻居。双方因宠物饲养拉撒问题产生纠纷。张三在消防楼道对着电梯厅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监控乙某饲养的宠物拉撒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对此并未引起重视,业主反馈未果后最终造成了投诉升级。

  赵四认为自己的生活隐私受到侵害,投诉物业不作为,要求张三拆除相关的监控设备。赵四辩称,楼层公共区域总有宠物大小便,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方便举证。而且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对着电梯厅的,没有对着赵四家门,并未侵犯其隐私,不同意拆除。要拆除的前提条件是赵四送走宠物。

  处理结果

  《民法典》第四篇“人格权“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实行分类及交叉的保护。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业主没有权利在公共区域安装私人设施(监控探头后台是归属业主个人),且无权记录其他业主的行动轨迹,前者是私占公共场所,后者是侵权。故对于乙某要甲某拆除摄像头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件启示

  物业服务人员务必举一反三,遇事冷静分析,邻里纠纷时要站在双方业主角度思考,不应偏帮,同时要重点做好“分内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上产生的问题是物业应该管理的,厘清纠纷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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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宠物管理制度范例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范例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促进小区和谐而制定。

  一、养宠登记制度

  1. 业主在携带宠物入住小区前,需向物业公司办理养宠登记手续。

  2. 登记时,业主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记录等信息。

  3. 物业公司应对业主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后,发放养宠许可证。

  4. 业主需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养宠资格。

  二、宠物行为规范

  1. 宠物主人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2. 宠物主人应妥善照顾宠物,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卫生,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

  3. 宠物主人应文明养宠,保持宠物整洁,避免宠物吠叫影响他人休息。

  4. 宠物主人应尊重其他业主的权利,避免宠物攻击、伤害他人。

  5. 宠物主人应妥善处理宠物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三、宠物活动规范

  1. 宠物主人应尽量避免在清晨、傍晚等休息时间外出遛宠,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休息。

  2. 宠物主人在遛宠时,应拴好宠物绳,防止宠物乱跑、伤人。

  3. 宠物主人应避开人群密集的区域,如小区广场、儿童游乐场等地方遛宠。

  4. 宠物主人应注意保持宠物的活动范围,避免宠物破坏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等。

  5. 宠物主人应尊重其他业主的权利,避免宠物践踏、破坏他人财产。

  四、宠物乘坐电梯规定

  1. 宠物主人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使用。

  2. 宠物主人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拴好宠物绳,防止宠物乱跑、伤人。

  3. 宠物主人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确保宠物不随地排泄、破坏电梯设施。

  4. 宠物主人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如有其他业主共同乘坐,应征得他人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违规处理

  1.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违反宠物管理制度的情况,应予以劝阻、制止。

  2.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养宠资格,并对宠物进行强制处置。

  3. 业主有权对违反宠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给予投诉人满意的答复。

  4.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宠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小区宠物管理有序进行。

篇3:物业案例: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案例: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应当看到台阶上有结冰,从安全起见,原告应走人行通道,其主观上有过失。

  第三,原告在朝载货电梯行走时,被告曾劝原告不要走此台阶,以免滑倒摔伤,但原告不听劝阻,仍走上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单位虽未及时修理、清除结冰或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但已尽到了及时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篇4:物业案例:居委会状告物业侵权胜诉

  物业案例:居委会状告物业侵权胜诉

  日前,河源首宗社区居委会状告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兴源路居委会状告物业公司侵权胜诉,去年7月,源城区东埔办事处兴源路居委会以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返还其代收的36980元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为由将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源城区东埔办事处兴源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他们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面实行上门收集垃圾的通告》文件规定和源城区环卫局的安排,自1997年至今对其辖区内的绿苑、茶园小区内的1120户实行上门收集垃圾的有偿服务。原告兴源路居民委员会按照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核定居民住户每户每月9元的标准收取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收至2001年12月。2002年1月起,被告河源市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绿苑、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由,收取了原来原告收取的每月9元的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2002年1月至5月,被告先后五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共23500元,2002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付清绿苑、茶园小区居民交纳的环境卫生服务费(按1120户X9元X6个月=60480元),除已支付23500元,仍欠36980元。经原告追讨,被告拒付。2002年7月原告兴源居民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36980元不当得利。被告辩称,其收取的是依据与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法定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而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先后5次向原告支付了23500元的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证明了被告已经收取了该服务费,也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收取该服务费的认可,被告事实上实施了代收(代理)的行为,但原告并无授权委托被告收取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被告也没有继受原告的义务(上门收集垃圾,搬运垃圾,保洁工作,发放除“四害”药物),因此,被告就不能享受这一权利,被告代原告收取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的行为是无效的,其收取的绿苑、茶园小区的1120户居民的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60480元,除已付23500元,余款36980元应返还给原告。

  2002年12月27日,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收取的2002年1月至6月的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60480元,除已付23500元,仍应支付36980元给原告兴源路居委会。

  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法院驳回上诉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2002年1月,上诉人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绿苑小区、茶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定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规定了上诉人管理服务内容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

  法院认为,上诉人虽与绿苑小区,茶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上诉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上门收集垃圾、搬运垃圾、做好保洁工作的义务,而这项工作实际是由被上诉人完成,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收取的2002年1月至6月的该环境卫生综合服务费应支付给被上诉人正确。上诉人认为其是依合同的约定收取该项服务费,是合法取得,因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既然上诉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就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故上诉人这一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5:小区宠物饲养问题处理指引

  小区宠物饲养问题处理指引

  1、在项目前期介入阶段,向项目设计人员建议开辟一处专门用于遛放宠物区域,防止宠物随意遛放对其他人产生影响。

  2、在入住前期,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入住资料准备过程中,把政府的关于宠物饲养的政策法规加入到入住资料中,并适当添加关于宠物饲养问题的相关案例,增加业主对宠物饲养问题的认识。

  3、调查摸底是掌握宠物饲养户数的第一手资料,物业服务中心在统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现场岗位的优势,准确了解饲养户的宠物数量、类型、饲养方式、宠物生活习性等,并对每户进行访谈,提请客户注意宠物的管理。

  4、在小区公共区域,应建立醒目的标识,提请业主管好宠物,适当的配置宠物厕所、垃圾袋、夹子等设施工具,便于业主进行宠物粪便清理工作和解决宠物大小便问题。

  5、投诉处理:

  1) 引导投诉人应把握好几个环节:

  A. 向客户说明物业服务中心前期所做的努力。

  B. 向客户阐明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范畴,明确物业服务中心的权责。

  C. 婉转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是服务机构,没有行政执法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工作具有局限性。

  D.告诉客户处理此事的途径,介绍当地民政调解部门(即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所管辖部门(即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E. 介绍深圳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性法律文件,可参照的法规文件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等。

  2) 如何引导被投诉人:

  A、告知其饲养宠物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引导其设身处地的从他人角度考虑问题。

  B、一起商讨解决办法,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C、可能时,要求其给投诉人道歉。

  D、必要时,向其暗示可能导致的法律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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