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医院《药品处方集》前言范例
某医院《药品处方集》前言范例
**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1993年4月被评为**省首家“三级甲等医院”,1998年12月被卫生部授予“百佳医院”,医院现有床位一千*百多张,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一千二百余人。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及相关各科室的帮助下,我院组织临床药学科人员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我们编写本处方集是根据《**省医疗机构20**年中标品种目录》、《卫生部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药品通用名称目录》,参照《新编药物学》第16版(人民卫生出版社)、《药物临床信息参考》20**(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用药手册》20**(中国医学出版社)及网上查找编写而成。处方集共收载药品品种一千*百多个,同一药品不同盐根、不同剂型的药物归为一个品种。
由于时间仓促及编写人员水平有限,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大家予以谅解。同时,也欢迎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和补充。
本《药品处方集》的编写工作得到了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
20**年12月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新津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经肌肉内注射时,一次极量为150mg,一日极量为600mg。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篇3: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门诊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标准操作序程,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范围:门诊药房
责任人:药品调配人员
程序:
1.处方审核
专用处方的处方式样和颜色符合规定、处方的一般项目(病人的姓名、科别、性别、年龄、住址或住院号、联系电话、处方日期、诊断、病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号码、医生签名或盖章、收费章等)必须完整。
处方内容(所列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剂量等)必须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对不符合特殊药品管理规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向病人说明情况,指导病人由处方医生重新开具合格后方可调配。
医生处方权审核,不具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需随附注射剂的空安瓿及贴剂的废贴。特别注意复诊时回收空安瓿和废贴。
凭专用病历配药的病人需审核专用病历。
2.配方发药
审方合格及与电脑记帐核对无误后,由配方药师按处方所列药品从专柜中取用药品,交给发药药师复核。
发药药师核对无误后,将注射剂药品交给执行护士(执行完毕后由护士凭处方及注射药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药房由专人负责);口服药交给病人或其代办人,并进行必要的发药交待。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药在专门窗口进行。
发药完毕,调配人、复核人在处方上签全名,并在电脑上确认处方、记帐。
3.登记:在规定登记本中登记使用、空安瓿(废贴)回收、专用帐册、交接班等内容。
4.处方保管:专用处方留于专柜中,由专人复核后装订、保存。
5.用药后专柜随时上锁。
篇4:第三医院药品调配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调配及处方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
2.药剂科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7.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篇5: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