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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帮忙与义务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10-10

  物业“帮忙”与“义务”,你能分清吗?

  物业的“帮忙”与“义务”

  帮忙可以,但这不是物业责任内的事

  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许多误区: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的运营商。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许多业主把与住房相关的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把物业当成“筐”,凡与住房有关的事都往里装,并常常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好像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那么,哪些事不该物业管、哪些事该物业管呢?

  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这些事是开发商的事

  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由于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其实,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房屋产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是选择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选择其他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这些事是相关部门的事

  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调节物业矛盾纠纷、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这些事情,有的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工作;有的物业公司有责任监督、制止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这些事是相关企业的事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因此,一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将水、电、气费与物业服务费捆绑到一起收;另一方面,供水、供电等企业也应该付给物业公司一定的劳务费。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

  这些事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总结

  物业管理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它、生产生活离不开它、安居乐业离不开它、文明卫生城离不开它……,而当前现实中的物业管理却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在此,希望业主能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更要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涉及的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尽快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编辑:www.pmceo.Com

篇2:消防法,物业公司应尽消防义务

  《消防法》看看|物业公司应尽哪些消防义务?

  一 物业公司应尽义务

  1、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设计功能状态;

  2、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

  3、消防管理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

  4、大堂岗、大门岗、机房、消防控制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5、消防器材应进行每月检查、维护和统计;

  6、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

  7、消防设施设备及其它消防工作检查;

  8、消防部门未到场之前,实施消防应急预案;

  9、火灾时,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扑救。

  二 《消防法》应知条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篇3:物业企业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物业企业义务消防队员职责WY/A-003

  责任区全体员工均属于义务消防队员,有义务、有责任承担消防工作。

  一、全体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随时准备投入消防战斗。

  二、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并掌握责任区消防设备(施)基本功能、位置,手持灭火器具摆放点位及使用方法,手动报警器报警方法,消防疏散通道位置及疏通方法,破门救灾方法,消火栓使用方法,紧急灭火程序。

  三、宣传、贯彻消防法规,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迅速报告。

  四、发现消防设施(备)遭破(损)坏,应立即报告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加管理处及公司组织的消防灭火训练,自觉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六、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疏散受灾人员及物资。

  七、灭火过程中必须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八、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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