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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维修义务不及时,物业公司被判责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9-02

  案例:维修义务不及时,物业公司被判责

  [案情]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所在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入住后,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气,主卧室阳台都会发生跑水现象。

  2022年7月某天夜间,北京经历暴雨天气,大水直接冲进主卧室和客厅,将王某摆放在客厅的古钢琴和铺在卧室内的羊绒地毯泡坏。大规模跑水发生后,物业公司才开始真正重视并彻查跑水原因,最终发现跑水原因是内置于阳台的排雨水管道不通,物业公司随后在房屋阳台加装了排水口,此后遇到下雨天气未发生跑水现象。但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经使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王某之前的任何损失,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前的损失与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有关,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是长期积累导致,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导致漏水。该处排水管道属于共用部位,虽然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该排水管道系统经过了验收,且事后物业在阳台加装了排水口,物业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应对小区内发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属公用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现跑水现象,物业公司辩称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经过验收并且在事后加装了排水管道,但应该在首次发现漏水后就及时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物业公司尽早采取相关维修改造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鉴于上述因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梁江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居住的房屋自2017年就已经因降雨出现跑水的情况,2022年又因突降暴雨导致财物受损,从物业公司后续维修情况来看,仅在涉案房屋阳台加装一个排水口即可解决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排水问题,如被告尽早采取上述维修改造措施便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制定预案,在专业能力和物业服务范围内着重对排水系统、楼宇外墙等部位开展巡查,排除积水险情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业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采编: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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