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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5-18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

  各处室、系: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高职学生。

  本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挂靠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各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复核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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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国民素质,使学生在学业、综合实践活动、体育和艺术、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丰富的学习经历,全面而有个性化的发展,向高等院校选送高质量的人才,奠定每个学生终生发展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培养目标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1、学校以学分制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管理。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2、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认定学生的学分。强化过程性评价,淡化分数与评比,充分发挥学分的激励、诊断和发展功能。

  3、对学分进行程序化和量化的认定和管理。体现认定和管理的科学性、原则性、灵活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操作性。

  学分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1、学年学分制管理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课程由必修和选修两部分构成,并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普通高中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通过学分的认定对学生的学习过程与成果进行管理,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所选模块的学习,修够一定的学分,并要求每学年要在所有领域里获得一定学分。它有修业年限、最低毕业学分及必须参加修习的课程和活动的规定,学生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方能准予毕业。

  2、普通高中毕业的学分要求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要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必修学分修习的规定:学生在高中三年必须获得所有学习领域的全部必修模块的116必修学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23学分)。

  (3)在选修II中至少获得6学分。

  (4)总学分达到144学分。

  完成高中阶段学习的基本学分,是对高中学生的学分最低要求,是所有高中学生“共同基础”学习的反映。

  浮云中学是省一级学校,也是浮云城区的一所窗口学校。她一项重要任务是向高等院校输送高质量的人才。因此,学生不仅要完成144学分的学习任务,还要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修到180学分以上,以达到高考的较高要求。

  3、构成学分认定的充要条件:

  (1)必修模块:

  ① 纸笔测验成绩,占60%

  ②课堂学习过程评价,占40%

  (2)选修模块(包含选修I和选修II):

  ① 纸笔测验成绩,占60%

  ②课堂学习过程评价,占40%

  (3)综合实践活动

  ① 原始材料(记录)和结果展示评价,占60%

  ② 《学生学习过程评价表(自评)》,占20%

  ③ 《指导教师评价表》,20%

  说明:

  (1)以上各项为独立评价单元,每项都要合格,不作相加。

  (2)评价以等级制进行,分为优异、优、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等6个等级。其换算分值为:优异:100%、优:90%、良好:80%、一般:70%、合格:60%、不合格为40-50%

  (3)学科模块成绩构成:学分+等级。学科模块等级为:A、B、C、D、E、F六等。学科模块等级记录的是学科笔纸测验的分数。A:90%(含90%)以上;B:89-80%(含80%);C:79-70%(含70%);D:69-60%(含60%);E:59-40%(含40%);F:40%以下。

  5、学分认定的程序

  (1)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原则上,每学完1个模块,学校组织统一考试,考卷统一使用百分制,学生参加考试即可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学生如果对第一次考试成绩结果不满意,可向学分认定委员会申请重考1次,重考成绩即为学科模块考试的最终成绩。重考安排在考试周后的第二个星期的周末。考虑到操作的需要,学科模块学分认定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可安排在学期考试结束有进行。

  (2)综合实践活动成果展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展示由学分认定委员会组织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和指导教师进行评价,将所得成绩公示,即为该领域的学科(模块)成绩。

  (3)获得纸笔测验成绩后,科任教师将《课堂学习过程评价表》收集、整理和进行总评,上交给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学习过程评价表(自评)》和《指导教师评价表》由指导教师收集、整理、进行总评,上交给校学分认定委员会。

  (4)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上学生的个人资料,对学生的学习作出认定学分、补考、重修等决定。认定后将结果输入学校学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将结果给予公示。

  (5)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学分委员会确认认定结果,并将结果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如有异议,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分认定仲裁小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向仲裁小组提供学分重新认定的材料,交由学分认定仲裁小组进行学分重新认定,学分认定仲裁小组的认定为最终认定结果。由学分仲裁小组通知学生本人。

  学校对学生个人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教学处负责。

  6、补考、重修和重选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方能获得学分:

  (1)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5/6者。

  (2)纸笔测验成绩为F级者。

  (3)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一项不合格者。

  学生如遇到上述情况,也可选择重修或重选。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学生必须重修或重选。

  (1)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3/4者。

  (2)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二项不合格者。

  (3)纸笔测验成绩为F级+构成学分认定的评价中有一项不合格(或参加学习的学时不足模块学时要求的5/6)。

  (4)参加补考不及格者。

  学生如遇到上述情况,也可选择重选。

  重选模块必须在同一领域内进行。

  在高中三年学习期间,学校允许学生有一次重修机会、一次重选机会和一次重考机会、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肄业

  1、学生在高中三年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和成长记录(个人档案)合格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浮云中学高中毕业证书》。

  2、学生在高中三年未能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所得学分在116-144之间,成长记录(个人档案)合格者,或在高中三年修满课程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成长记录(个人档案)不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3、未能修满学分的肄业生,可在离校两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成长记录不合格的肄业生,可在两年后由用人单位提供评价文件,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篇3: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沂临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央精准扶贫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真正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相应家庭和学生的心中。根据市教育局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沂临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 长:z

  副组长:z

  成 员:z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为z,成员为z

  二 、认定办法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凡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网数据库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

  5、孤儿

  6、烈士子女

  7、家庭人员有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变故。

  8、家庭成员长期有病或突然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上报年级管委会,由年级管委会审核,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以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收入低,父母一方下岗或家庭无固定收入。

  2、其他经济困难情况。

  三、实施细则

  (一)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持《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各年级管委会班主任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然后由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最后在适当范围内以恰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涉及学生家庭隐私)。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学校备存,以便在资助工作中予以帮扶。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学校要结合教师家访、信件、电话、消费数据、个别访谈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入、直观的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切实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发放。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学校要不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及时作出调整。

  沂临第二中学

篇4:工贸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广东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相关的认定机构实施,严格工作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和各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联系本班工作的辅导员为联络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成员为本班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省教育、财政行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健康情况为主,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表现和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其认定程序为:

  (一)由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二)。新生由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所在系领取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贫困等级,经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初审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等级在学校公告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系认定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并由学校学生工作例会最终审议。

  (五)学生处汇总各系初审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生处和各系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处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健康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应及时对认定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处和各系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有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人文学院参军入伍学生成绩认定办法

  人文学院参军入伍学生成绩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军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及认定流程,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参联字1号)中第三条“妥善安排学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年10月29日颁发的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可进行成绩认定的课程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参军当学期所修读的(包括参军当学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和允许免修的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体育等课程。

  仅以下情况可予以认定:

  1.因参军体检、政审等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包含当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

  2.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但总评成绩不合格,因入伍而无法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的课程;

  3.参军退伍后允许免修的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体育等课程。

  第三条 认定办法

  1.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1款所涉及的课程,根据该课程的平时成绩(重修课程以该课程的原始平时成绩)认定为该课程的初修(重修)总评成绩。

  2.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2款所涉及的课程,可认定该课程补考成绩“及格”。

  3. 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3款所涉及的课程,认定成绩为“85”分。

  第四条 认定流程

  对于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1款所涉及的课程,按以下流程进行成绩认定:

  1.学生因处理参军事宜无法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需按流程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2.由学校保卫处将参军入伍学生名单汇总至教务处,需标明每位学生因处理参军事宜而无法参加考试的日期(附表1)。

  3.教务处通过二级学院由任课教师给予平时成绩,教务处将平时成绩认定为总评成绩,并进行成绩录入。若任课教师已在教务系统内录入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则由教务处直接予以成绩认定(附表2)。

  对于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2、3款所涉及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在退伍后申请(附表3),教务处根据此办法进行成绩认定及录入。

  教务处汇总成绩认定表,归入成绩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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