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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2-09

  专科学校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对拟对外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五、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区级进驻大厅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

  (一)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领导、窗口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对应的格式文本、常见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六)各职能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应公开的审批信息。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行政审批信息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获取。

  一、纸质方式

  (一)可通过印制规范、简洁、易懂的《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告知单》以及部门自备的审批信息公开材料等形式公开。

  (二)纸质方式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中心政务咨询服务台、各办事窗口台面等指定位置,方便取阅。

  二、电子方式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实现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

  (二)各职能部门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流转、办结或公示等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站、自助查询等获取信息。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行政审批信息变化,应提前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要高度重视,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职能部门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中心业务科负责组织、指导和审核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中心督查科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中心综合科负责依据《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效能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解释、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等证书正本, 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及承诺服务的主要

  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党员和团员开展活动等相关的信息展板,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新闻媒体、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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