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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区停车场系统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z小区停车场系统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公示

  **小区全体业主:

  经查,本小区的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了改造方案,经有关专业人员初步审核,现将方案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工程项目名:称**停车场、门禁一卡通改造项目

  具体部位、设施设备:停车场、大门监控、人车分流护栏等系统

  停车场系统:392,530.41元

  大门监控系统:95,842.51元

  人车分流系统:78,793.77元

  工程预算资金金额总计:567.166.69元

  维修基金每户分摊金额:489.36元

  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招投标

  计划实施时间:一个月(8月份——9月份)

  以上为初步估价,经招投标后,确定预算价,最终以工程决算为准。

  各业主对上述维修、更新方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可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听取业主反馈意见,完善上述方案后,业主委员会将另行向全体业主发放表决票,请各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三大门岗处设有意见箱,业主可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投入箱内。

  以上系统组成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特此公告

  **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20**年7月18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表决开箱计票情况说明

  关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开箱计票情况

  **小区共计户数1159户,应发1159张,实发1038张,未联系上121张,弃权2张,收回519张(含弃权2张)。

  现将统计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等项目表决:赞成452张,反对65张,弃权2张,废票0张,未反馈意见视作同意多数票意见的519张,合计同意971张,建筑面积165,070平方米。

  2.新建排污网管工程项目表决:赞成356张,反对158张,弃权5张(在单项表决意见中均未打钩者,视为单项弃权,下同),废票0张,未反馈意见视作同意多数票意见的519张,合计同意票875张,建筑面积148,750平方米。

  二、《**小区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改案

  3.《**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表决:赞成401张。反对70张,弃权48张,废票0张,未反馈意见视作同意多数票意见的519张,合计同意920张,建筑面积156,400平方米。

  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改方案表决:赞成402张,反对70张,弃权47张,废票0张,未反馈意见视作同意多数票意见的519张,合计同意921张,建筑面积156,570平方米。

  工作人员:zzz。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8月19日

篇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范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836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篇4: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2009年)

  银房发〔20**〕211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未实施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以上规定,为有效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危及房屋安全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急需的房屋维修问题,我局制定了《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维修金△ 使用程序 通知

  抄送:局机关各处、市物业办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附件:

  银川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程序

  一、银川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面漏渗水等危及房屋安全或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的,由市物业办组织应急维修。

  二、应急维修按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市物业办组织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就告知启动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核单位,具体施工时间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市物业办将应急维修项目的具体楼号、维修内容、维修时间、注意事项及联席会议纪要内容等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来自:www.pmceo.com)

  (三)公示的同时,市物业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应急维修,并按工程项目测算暂定价不少于50%,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拨至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市物业办组织施工方、监管方、工程决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市物业办按照经工程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的工程决算扣除5%-10%的保修金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剩余资金至施工单位。

  (六)工程保修期满,市物业办审验合格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保修金至施工单位。

  (七)应急维修项目完成后,市物业办应当在所涉及物业的公共区域内,公示该项应急维修项目的费用和费用据实分摊的情况,如需续筹资金,还应告知续筹标准及金额等情况。

篇5: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试行细则(2015年)

  【施行日期】20**年5月1日

  【修正废止】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

  《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细则(试行)》已经20**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3月31日

  南昌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操作试行细则(20**)

  第一条 为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已按栋建账房屋的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应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超过正常的保修期: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市级以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故障检测报告,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电梯主要有主板、变频器、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门系统、电力拖动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等八个主要系统;

  2、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电梯正式投入使用达5年以上的应纳入大修;

  (2)电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现故障的应纳入大修;

  (3)电梯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应纳入大修;

  (4)电梯正式投入运行2年应纳入中修。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安装单位出具意见书的,其维修部位为:加压水泵、电机、变频器、总控制柜、小区供水主管道、总阀门等。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项目所在区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并经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核查属实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温烟感、应急与疏导照明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消防泵及软起动装置(自偶减压起动装置)、消防供水管网及管线系统、消防联动模块;

  2、符合以下大、中修标准:

  (1)中修是指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分主要零件与基准件;同时要检查整个机械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础,以保证机器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2)大修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包括更换主要零部件的全面检修工程。即通过更换、恢复其主要零部件,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运行效率而进行的全面修理;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外墙开裂导致室内墙渗漏的;

  2、屋顶防水开裂导致渗漏面积较大或渗漏点较多的经多次补漏仍难解决的;

  3、屋顶防水老化需全面翻修的;

  4、屋顶排水系统损坏无法维修需全面更换的;

  5、屋面伸缩缝到了维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的;

  6、地下室严重积水无法排空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普通外墙类:

  (1)墙面装饰大面积脱落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阳台、屋檐鼓裂存在脱落危险的;

  (3)房屋主体屋面瓦片、压边条、雨檐存在大面积松脱风险的;

  (4)屋檐、门头、外墙附属物、构筑物出现脱落的。

  2、玻璃幕墙类:

  (1)幕墙自然爆裂,无法界定责任人的;

  (2)幕墙因长期使用造成封胶老化大面积漏水的(漏水面积不少于5%,交房不少于5年);

  (3)幕墙固定钢结构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应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现场认定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1、小区围墙土建实体部分发生基础下陷,墙面倾斜,墙体出现裂缝的;

  2、3米以上高度采用石材湿贴技术施工,导致后期严重石材脱落隐患的;

  3、房屋主体出现基础下陷,承载柱、梁、墙体等部位出现结构性裂缝的;

  4、因基础下陷,导致主排污管等隐蔽工程出现破损、松脱的。

  以上六种情形经区房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交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

  1、《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申请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工程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3、相应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4、其他必需的相关材料。

  (二)区房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及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完备的申请材料,根据工程进度或工程施工合同分期将申请的维修资金及时出具银行转账支票划转给维修单位。

  第六条 实行房屋应急维修,应在乙级以上造价咨询企业、三级以上建筑施工类企业中自行选择,经业主委员会通过,报区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区居(村)委会通过,报区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由社区居(村)委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维修单位代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及时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联席会议指定维修单位代修的,由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第九条 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资金不足,应由维修项目受益业主交纳现金补足此次维修应分摊的金额。

  第十一条 各县和湾里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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