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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1-06

  关于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知

  (JYHT-WBTZ-0804001)

  尊敬的业户:

  根据,《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价〔20**〕57号)、《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第WJ01Z0108Z0000086号),**管理处将从20**年4月15日起对小区一期架空车库的停放车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月租车位

  1.汽车室内车位:250元/月;

  2.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25元/月

  3.电动自行车室内或有篷车位:15元/月

  4.自行车:7元/月

二、临时停泊

  1.汽车室内车位(6时至24时):5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2元;

  2.摩托车(6时至24时):1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3.电动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 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4.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24时至次日6日加收0.5元。

  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管理处联系电话: 6******8 / 6******6

  **管理处

  二○○八年四月六日

  有效期至:20**年4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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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小区名称)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申请

  **(**)通[20**]第001号

  关于**(小区名称)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申请

  **市物价局:

  **家住宅小区由发展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自20**年7月开始交付使用。园区配套设施之一的地下停车场规划设计:汽车停车位446个;摩托车位:549个。停车场及其车库智能化收费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排风系统、排水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已施工安装完毕,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园区的业主也陆续入住,为方便部分有车业主泊车,维护小区的交通安全及有序停放车辆,经我司与发展商(车场业主)讨论决定,将配套完善的地下停车场投入使用,并实行有偿提供场地停放。同时根据*价[20**]125号文件《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司拟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报送贵局,申请开业经营。

  1、公司名称:**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zz

  3、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6、公司住所:**市*区*路6号**售楼中心一楼103房

  7、**家停车场地址:**市开发区*路6号

  8、邮编:*

  9、联系电话:*

  10、联系人:*

  11、拟定的申请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家室内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年**月**日

篇3: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致:z豪苑

  我方承接的z豪苑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于试运行过程中,因若干问题的产生,以致系统未能正常运行。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对系统进行彻底整改,并于本月21日整改完毕,交付贵处使用。我方承诺在双方商议的一个月试用期内: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若因设备运行造成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我方愿意接受贵处对该系统的一切处理意见。

  致礼!

  深圳市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5.21

篇4: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年2月19日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二)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公用、价格等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时段、交通流量和停车位供求情况适时划定机动车停车场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停车场(所)根据类别和停放时间实行差别、累进递增收费。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按月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方式。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应当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用途。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性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下列机动车停车时应当免费:

  (一)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拒不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的。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机动车收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适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参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5: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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