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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国家信访局

  国信发〔20**〕8号

  颁布时间:20**-6-29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20**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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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

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3:中医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中医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每月一次,由院领导轮流负责接待,由院办统一安排。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接待时,应事先请假并安排好替班领导。院领导干部值班的同时,配备职能科室负责人参与接待工作。在信访接待日,负责接待本院职工和来院就诊患者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负责地给予解决和答复。

  二、工作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事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牵涉多部门的问题,由院办协调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对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交院办公会讨论解决。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分流处理,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自己能够解决的要主动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后解决的要先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及时答复,属于职能科室处理的问题,批转或责成有关部门答复处理。由院办负责督办落实。

  四、每次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都要填入《院级领导接待日记录》,定期交院办公室保管,年终归档。

  五、要为来访群众守密,不得散布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

篇4:第一医院投诉信访接待室职责

  第一医院投诉信访接待室职责

  一、投诉信访接待室职责

  1.认真接待、受理、调查、处理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事件。

  2.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件,并进行登记、分析、汇总,按要求及时上报和归档。

  3.对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事件情况,及时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及被投诉科室进行口头反馈或书面反馈。必要时根据医疗事件处理委员会讨论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事科室或当事医师反馈。

  4.每季对投诉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向领导及医疗事件处理委员会汇报。

  二、投诉信访接待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分管院长指导、医务科科长管理下,负责医疗、服务投诉信访接待室的全面工作。

  2.负责投诉事件的接待、受理、调查、协调工作。

  3.主动向分管院长请示、汇报工作。

  4.负责对投诉事件资料的整理、总结、归档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中医院信访工作制度

  中医院信访工作制度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职能部门

  1.院办负责受理全院医德医风内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2.医务科负责受理全院医疗业务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3.护理部负责护理业务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4.财务科负责物价收费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5.门诊服务台负责受理一般事务的来访工作。

  二、受理来电来信来访的答复时效规定

  1.一般来信来访的处理,要求每起少于或等于一周。

  2.特殊事宜的来信来访的处理,要求每起少于或等于半个月。

  三、受理投诉、信访的工作要求

  1.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重视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做好有关事项的接转工作。

  2.按照信访工作的职责权限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凡涉及医院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来信来电来访,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对策和处理。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工作,应认真努力回复处理,到期不能及时回答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4.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必须同来信来电来访人见面。对不服处理结论的,要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和问题逐项进行说明情况。

  5.及时做好来信来电来访事宜的分类、登记和归档工作。

  6.努力做到各类投诉、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重要投诉信件要有领导的阅示意见。

  7.设立患者意见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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