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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88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15

  (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

  一、为了解决全国严重缺电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电力建设资金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原则上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四、电力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征收,其下属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设资金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其有关电源建设规划和布局由水电部统一负责。 “七五”后三年, 电力建设资金首先要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

  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项目的建设,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村用电以及中央在各地现有企业的今后新增用电需要。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应再投资于电力建设。

  八、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来自:www.pmceo.com)。生产大耗电产品和电费占总成本比例大的产品的企业,一些政策性亏损企业,以及个别电力富余的地区是否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可根据地区电力平衡情况、办电需要,企业承受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水电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九、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电部制订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下达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有关电力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事宜,委托中华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每年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水电部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计划, 每半年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

  结存情况, 同时抄报国家经委。

  十一、国务院已批准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华东“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 ), 以及其他已实行每度电加价集资办电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

  市 (广东省除外),均应改按本规定办理。凡每度电已加收二分钱的不再重复加收。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水电部备案。

  十三、 本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以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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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电监会18号令

  20**年1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三)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的投诉(来自:www.pmceo.com),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投诉情况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理。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终止办理,并告知投诉人终止办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撤回投诉。

  电力监管机构作出是否准予撤回投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投诉,并继续调查处理;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办理。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项期间,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查处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予以支持;

  (二)投诉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决定的,本机构可以直接执行的,予以执行;本机构不能直接执行的,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一)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间的。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办结投诉事项,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投诉人;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其选出的代表。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所投诉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投诉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电力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电力科库房保管员岗位工作职责

  电力科库房保管员岗位职责

  1、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做到每天核对领用材料的品种、数量,及时下账,杜绝材料外流,做到账物相符。

  2、及时申报电力耗材需求计划,保障维修材料的供应。

  3、认真核对入库材料的品规、数量及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库。

  4、对临床科室需要的电力耗材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发放,做好记录,按月统计上报经管科。

  5、按月做好盘点工作,统计当月材料消耗数量与金额并向财务部门申报明细。

  6、按月根据供电局抄报的用电量向财务部门请款,及时缴纳电费。

  7、完成科长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文章

篇4:校园区电力节能措施

  校园区电力节能措施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院,同时又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部将采取以下措施对各类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①对所有的露天照明灯具采用钟控系统进行控制,杜绝人为开头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根据一年四季日照时间的变化,调整定时时间。

  ②对各楼宇内的走廊、消防通道等公用部分的照明,全部采用声、光控开关或红外线开关进行控制,做到人走灯灭。

  ③根据校区内各处场所用电性质的不同,合理进行电力配载,并根据冬夏两季用电量的差异,合理选择电力变压器的投入数量,使变压器处于最经济的运行状态。

篇5:电力建设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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