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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7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10

  交通运输部令20**年第77号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已于20**年9月23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年10月9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乘船的凭证,包括纸质船票、水路电子船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船凭证。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实施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核查,并记录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以下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

  (二)水上运输距离不足60公里但是客流量较大、交通安全风险高的琼州海峡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和相关客运码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范围。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船票、身份证件扫描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等必要设施。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合格,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开展实名售票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八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在实施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水路旅客运输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关配合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船时必须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人民警察证、护照、不满2周岁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海员证等。

  第十八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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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宾馆旅客财物保管制度(3)

  宾馆旅客财物保管制度(三)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保安员、楼层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做到三登记一签名。

  四、贵重物品及现金与一般行李做到分别保管。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严禁旅客和无关人员进入财物保管室。

  九、经常检查财物保管安全设施情况。

  十、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篇3:宾馆前台旅客资料登记上传制度(2)

  宾馆前台旅客资料登记上传制度(二)

  一、如有旅客来开房,总台服务员必须起立向旅客介绍本宾馆情况,如需开房,需旅客提供本人有效签证的护照、回乡证、驾照,暂住证,身份证,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

  二、上传系统操作

  1.双击"旅业系统前台"图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2.将旅客证件平行放入扫描仪底部,证件信息部分朝下。

  3.在旅业软件中找到"批量登记"图标并点击。

  4.点击"证件扫描"图标。

  5.根据旅客证件选择正确证件类型。

  6扫描完成后,点击关闭。

  7.扫描仪底板是黑色选择"自动切割",扫描仪底板不是黑色选择"手动切割"。

  8选择"自动切割"后点击色别。

  9.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是"。

  10.将旅客入住房号填入"入住房号",并核对红色证件信息栏数据与旅客证件是否一致。

  11.确定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保存修改",然后再点击"正式入库",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是"。

  12.如旅客为港澳台或国外旅客,则以英文输入状态在签证机关处输入其签证机关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如:驻美国使馆,就输入ZMG,在其出现的下拉菜单里选择"驻美国使馆"。

  三、检查数据上传

  1.所有旅客信息必须录入到前台治安系统并及时、准确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2.前台主管必须学会如何检查数据上传,并督促前台服务员做好录入、上传工作。

  四、使用宽带上传

  1.启动旅业软件。

  2.在电脑右下角找到 旅业软件上传图标并双击。

  3.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操作",再点击"立即发送"。

  4.查看弹出窗口左下角的显示信息,如显示空闲状态表示数据已全部上传成功数据上传正常。

  5.如左下角的显示有若干信息待发送则表示有若干份数据没有上传,数据上传不正常。

  五、上传系统故障排除

  1.打开网页,输入任意网址,看能否可以上网,如不能上网联系电脑管理员。

  2.如能上网报障金禧时代。

  六、旅客退房

  1.旅客退房及时点击所选择的旅客退房。

篇4:医院患者实名制挂号建卡须知

  医院患者实名制挂号与建卡须知

  病人实名制建卡与挂号须知

  为保护病人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醒各位患者及家属自觉遵守病人实名建卡、挂号、就诊规定。

  一、办理《就诊卡》时,请选择以下方式提供病人基本信息:

  1)出示病人的《身份证》

  2)出示病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驾驶证/老年证等)

  3)填写《病人基本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

  4)本市医保病人需同时出示《医保本》《社保卡》

  二、凭病人的《就诊卡》挂号,必要时需同时出示病人有效身份证明。未经医师签名同意,不退号,不更名。

  三、《就诊卡》实行“一人一卡”,每次就医时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因故重复办理《就诊卡》者,原则上以新近办理的卡为有效卡,余卡注销作废,可办理退卡。

  四、严禁使用他人《就诊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就诊卡》基本信息与患者真实身份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五、谨防“号贩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就诊卡进行非法倒号。

  病人实名制就医须知

  为保护病人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醒患者及家属自觉遵守病人实名建卡、挂号、就诊规定。

  一、病人在就医过程中有义务主动向医院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

  二、办理《就诊卡》时可选择性提供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老年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或如实填写《病人基本信息表》;本市医保病人需同时出示《医保本》《社保卡》。

  三、挂号、分诊、就诊、交费、取药、化验、检查及治疗等,均须出示病人的《就诊卡》。

  四、《就诊卡》实行“一人一卡”,每次就医时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五、使用他人《就诊卡》挂号、就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病人及家属自行承担。

  六、谨防“号贩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就诊卡进行非法倒号。

篇5:中医院门诊看病实行实名制规定

  中医院门诊看病实行实名制的规定

  为了保证患者的健康安全,避免发生医疗纠纷,门诊患者看病实行实名制。

  一、各种检查单、化验单、治疗单及处方上患者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必须要与病历一致。

  二、各级医生应认真核对患者医保卡信息,确保就诊患者与医保卡信息一致,代开药者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医师不得依据他人姓名所作的检查结果进行诊疗,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当事医生负全部责任。

  三、各级护理人员有权拒绝非本人姓名的治疗,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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