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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5月30日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发〔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备注

  质量目标

  (40分)

  1 产品质量量化指标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由联席会议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2 工程质量量化指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质量措施

  (60分)

  3 质量宏观管理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4  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质量诚信建设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产品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监管

  服务质量监管

  5 质量基础建设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否决项

  6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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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2日起施行。

篇3:公司广告业务考核办法

  公司广告业务的考核办法

  一、各事业部总经理对本商务网(部门)广告的规范运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因未履行广告审查程序而造成公司损失,将由客户服务专员与广告审查员各承担40%,业务主管至总经理共承担20%;如因客户服务专员离职无法履行考核,则其相应承担部分由其主管及管理人员承担。如危害到公司利益,公司将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禁任何人在日常业务中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包括:广告版位、广告执行价格、广告回款等,如发现此类情况,必须由个人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公司内通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客户服务专员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要求,定期走访客户,无故不去企业的按每家30元核减当月工资,每月超过10家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客户服务专员认真规范填写及上交当天走访表、数据新增单、刊登表等各项表格,违反此项规定每次扣款30元。

  六、客户跟踪表必须由客户签字,不允许出现自己填写或代签字及其它虚假表现,一经发现扣款50-200,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篇4:供电所年度经营指标考核办法

  供电所年度经营指标考核办法

  为了搞好我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树立企业以经济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实行客观的经营动态管理,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经营指标考核管理办法;

  一、10千伏线路的线损率、电费回收率、抄表率、抄核收差错率,考核办法如下:

  1、线损指标率在7%的基础上每超+1或降-1百分点,罚抄表员50元,月考核是兑现.

  2、电费回收率低于100%的,将在抄表员的工资中扣充电费,月考核时兑现。

  3、抄表率如有估、漏、抄的现象,第一次发现罚抄表员1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200元,如有第三次的话将责令下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抄、核、收差错率,在千度以下者,罚其100元,千度以上,万度以下者,罚其500元,万度以上者直接下岗培训3个月,并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0.4kv线损率,电费回收率,抄、核、收差错率考核办法:

  1、线损率在11.5%的基础上每超+1或降-1个百分点,罚抄表员20元。

  2、电费回收率低于100%的,在抄表员工资中扣其相应金额充交电费,月考核兑现。

  3、抄表率,发现估、漏抄现象,第一次发现罚抄表员50元、第二次发现罚其200元,如在出现一次就责令其下岗培训3个月,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抄、核、收费差错率100度以下者罚抄表员50元,100度以上1000度以下者罚200元,1000度以上者将责令调离抄、核、收岗。

  以上制度我们将会严格执行,确保我单位今年的各项经营指标能顺利完成。

  ----供电所于**年制定,**日开始执行

篇5:X医院医疗纠纷考核办法

  z医院医疗纠纷考核办法

  为了强化全院职工医疗安全意识,切实搞好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处理范围:

凡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本院医务人员诊疗和医疗服务工作不满意,造成患者投诉、上诉、在媒体曝光、经济赔偿、司法诉讼等情况者,均按医疗纠纷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一)科室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科室进行处理(患者投诉到职能科室要先转到科室处理),当事人及科主任应及时与患者沟通解释,化解矛盾,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避及上交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造成纠纷的当事人,科主任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以及调整当事人工作岗位。凡由科室自己解决处理的医疗纠纷(涉及经济问题,科室自行承担),医院不再追究个人责任,不记入医院的纠纷档案。

  (二)医院处理:

  1.科室不能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2.主管部门接到患者投诉,要立即与当事科主任联系,能立即解决的马上解决,对于较复杂的问题,须在2日内完成登记、建档及调查,3个工作日内向院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患者正式答复。

  3.凡由医院调查处理的纠纷,责任人、当事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送交有关纠纷(或差错事故)事实经过的陈述材料、当事人(或科室)技术申辩材料、科室处理意见,并随时接受院内专家会议的查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在医院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与患者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当事科主任和责任人必须全程协办(如果科室及个人不配合,承担纠纷赔偿总额的20%)。较大纠纷协商解决后要将经公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程序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存档。

  4.凡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医院举证、取证,准备材料,并随时准备接受司法查询。

  5.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减免医药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列入赔偿总额。

  6.对本院专家会议意见或对医院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科室和个人可以写出书面材料要求复议,但经院办公会复议后做出的最终处理决定,科室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医疗纠纷的分类及处理:

  1.因医务人员、窗口岗位人员服务不到位引起的患者不满,查实后根据医院《科室管理及医德医风考核细则》予以考核。

  2.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出现工作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医院赔偿,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记入纠纷档案。

  3.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常规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经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认定在诊疗过程中确有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A、造成医院赔偿10000元以下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同时扣罚责任人1个月奖金;

  B、造成医院赔偿10000元-50000元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扣罚科主任1个月系数奖,扣罚责任人2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C、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医院赔偿50000元以上者,赔偿金额由科室和责任人各承担10%,科室进行整顿,扣罚科主任2个月系数奖,给予责任人扣罚3个月奖金,待岗、行政处分,记入医院纠纷档案。(每例科室及个人承担20000元封顶,科室承担部分追溯至事发当月)(科室部分含护理)

  4.由于医疗纠纷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医院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在上级和主管部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等,给医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除按上述条例给予处罚外,还要另行对当事人及科主任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有关事项。

  1.能否杜绝医疗纠纷将作为考核科室管理和个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凡全年无投诉的临床、医技科室,年终进行表彰。

  2.医院每季度对医疗纠纷情况进行通报。记入医院医疗纠纷档案的科室和个人,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

  3.特殊情况,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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