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0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维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具体负责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立项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立项的企业,由市建委进行资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核批准,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手段,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后,即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七条 建筑企业附属的混凝土生产厂(站),凡将混凝土作为商品销售的(包括自用),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得对外销售混凝土。
第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实行年检
篇2:商品混凝土生产应用过程中应注意质量问题
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一、管理
1、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应检查混凝土规格;
2、搅拌站开票员应严格培训并加强出场检查;
3、混凝土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加水;
4、应建立严格的粉状材料入仓管理规则。
二、材料
5、多聚磷酸钠等缓凝剂应严格掌握用量,不得超量;
6、掺流化剂应有计量容器,不得失控掺用;
7、木钙作缓凝剂,一般用量不得超过水泥量的0.25%;
8、凡随打压光地面,不要采用大掺量粉煤灰混凝土;
9、不得将不同厂家、不同型号水泥混仓储存;
10、钢筋混凝土结构冬期施工不应采用氯盐型防冻剂;
11、预拌混凝土采用泵送剂时,应预先做水泥与外加剂相容性试验,不宜采用掺硬石膏、磷石膏配制的水泥;
12、预拌混凝土生产厂不得采用立窑水泥;
13、自行复合配方的外加剂必须事先经过试验,尤其注意象胺类防冻液与硝酸钙等的交互作用。
三、生产工艺
14、粉煤灰仓顶单配除尘器以防混仓;
15、混凝土泵送剂配方应随季调整,采用蔗糖更要严格控制掺量;
16、水泥仓不可混装需水量不同的水泥,搅拌站操作工应注意观察塌落度的变化。
四、施工工艺
17、必须排尽泵管中的水及润管砂浆;
18、离析混凝土不得使用;
19、布料机在浇筑过程中应合理移动;
20、冬期施工混凝土必须保温;
21、两种混凝土型号同时浇筑时,先浇筑高强度等级,再浇筑低强度等级,泵工与施工人员还要密切联系;
22、预拌混凝土宜采用保湿养护(水膜养护);
23、冬期施工,梁板结构钢筋绑扎后,须准备塑料布,夜间加以覆盖;
24、掺膨胀剂混凝土必须尽早进行湿养护;
25、尚未初凝的混凝土应覆盖防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