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物业法规 导航

盘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盘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

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通行证。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来自:www.pmceo.com),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商品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期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与布局的总体安排。
国土规划分为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国土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 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在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综合国土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特定区域国土规划应当按照综合国土规划要求,编制重点开发区域规划。
第十条 综合国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和城镇空间布局;
(六)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七)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八)国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
(九)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地域范围;
(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十一)需要纳入综合国土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国土规划的内容,根据综合国土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

篇3: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35号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 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来自:www.pmceo.com),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

篇4: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来自:www.pmceo.com),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

篇5: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指由城区内临街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内特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工作。
第三条 我市城区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应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各自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领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慢车道路边石(步行街至路中心线),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马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堆放物品,吐痰、倾倒污水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纸、积雪、痰迹、油污等。
(二)市容秩序: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外、市场外出摊设点,不得在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涂乱贴;不得使用超过噪音标准的音响电器招揽生意等。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摆摊设点、乱停车辆、占用甬道现象(来自:www.pmceo.com),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门牌匾额设置规范、完好无损。
(三)绿化:不得攀折花木,不得利用树木乱拴、乱贴、乱挂,不得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做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树木、绿化设施完好。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