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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建设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能源节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四条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自20**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办公、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应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七条自20**年1月1日起,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十三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2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60%以上。

  第八条自20**年1月1日起,荣成、文登、乳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高层居住建筑,2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2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上。

  第九条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预留必要的管路,方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可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户使用维护的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

  第十二条已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视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十三条已建居民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安装人应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方案,安装的太阳能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外铺设。

  第三章规划设计和安装施工

  第十四条自20**年1月1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外观一体化造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现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施工图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严禁在墙外吊挂。

  第十六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第十八条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

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条进入我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资金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第8号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篇3:通辽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通知

  通辽市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通建发〔20**〕94号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建设局,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自治区有关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传统能源,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决定从20**年7月1日开始,在我市辖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集热板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空间位置和管道等构件,尽可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布置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且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将太阳能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避雷装置、管道竖井、节点做法等一并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并确保建筑立面效果美观要求。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物避雷网进行有效连接。

  三、在选用太阳能热水装置时,每一栋建筑应选用同一标准、同一结构形式的热水系统。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标准图集(图集号为05J14)执行。

  五、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产品,应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的产品不准应用于工程。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自20**年7月1日起,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审查内容,凡没有此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各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推广太阳能通知

  抄送:市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站、施工图审查机构

  通辽市建设局20**年5月21日印发

篇4: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四条 鼓励支持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五条 鼓励将太阳能的其他应用方式广泛用于各类建筑领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规模化应用。
省和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科技、国土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海南地域条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应用产品(系统)的检测认证、技术认定和市场准入办法,定期发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我省开展太阳能系列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第九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节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引导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及行业发展。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财政补助资金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具体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按所应用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增加该项目建筑面积指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享受增加建筑面积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资金的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是否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纳入民用建筑规划报建设计方案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
对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型号、规格、标准、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

篇5:工程中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工程中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确保新材料在工程中及时成功应用,充分发挥其高效、节支、环保的作用,同时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工程质量,增加市场卖点。

  2、职责部门

  工程部负责新材料的推荐、考察、应用及推广工作。

  3、相关部门

  预算部负责提供新材料的应用成本分析。

  4、适用范围

  市建委许可使用,具有相应检测鉴定报告的新型建筑材料,最好有在其它房产商的类似工程中成功应用的经历。

  5、工作程序

  (1)各专业工程师负责跟踪调查相关材料在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如有合适的新材料,专业工程师对其性能、质量标准、评审机构、获奖情况、工程实例进行了解,并向部门经理提交新材料推荐应用报告。

  (2)部门经理认为该新材料可行,组织进行以下工作:

  ①对厂商的资质、资金、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度、市场占有率进行考核。

  ②如有条件,可进行实例考察,听取其它房产商对此新材料应用的反映。

  ③邀请相关专家,举行新材料应用专家咨询会。

  (3)预算部结合原先材料作出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报告。

  (4)分管副总召集工程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召开新材料应用讨论会,作出以下决定:

  ①不采用。

  ②小范围试用。

  ③全面推广应用。

  (5)新材料应用被采纳,专业工程师需做以下工作:

  ①向设计部门推荐使用。

  ②在与厂商签定合同中,对新材料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约束。

  ③对新材料应用过程进行重点控制。

  ④对新材料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6)如需要,预算部对新材料应用成本分析进行调整。

  (7)专业工程师负责对新材料应用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今后应用的依据。

  (8)如新材料应用成功,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并作为工作成绩计入年度工作考核。

  (9)此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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