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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办法(1998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9.01
实施日期:1998.09.01
《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对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含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像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洗车点、音像发行点、机动车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来自:www.pmceo.com)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炉灶应当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燃煤炉灶应当配装消烟除尘器,排放的烟尘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企业应当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的烟囱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当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而设定;
(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市区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量化考核办法(2014年)

  兰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街道物业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和考核力度,现将《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年7月1日

  为了营造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物业企业量化考核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标准(总分12分)

  1、对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下发通知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的,每次扣2分;未按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的,每次扣6分。

  2、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每次扣4分;违反物业管理行业习惯做法,侵害业主利益的,每次扣2分。

  3、在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完善物业管理权更迭工作程序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业主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8分。

  4、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调查确认,采取围标、串标、低成本报价等方式恶意竞争的,每次扣4分;与业主委员会串通,恶意解聘原物业企业的,每次扣6分。

  5、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确认,为业主有效投诉的。其中: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每次扣2分,业主的合理诉求不落实的,扣2分,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业主等过激行为)的,每次扣6分;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益的,每次扣2分。

  6、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的。其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不作为,造成长时间停水、停电、停暖、停梯、屋面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每次扣2分;对业主违章装修监管不力,造成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每次扣4分,对装修中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供应商管理不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每次扣4分。

  二、考核办法

  1、对累计扣分达到4分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对企业法人或总经理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

  2、对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除对企业法人或总经理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行业通报批评外,同时列入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企业资质审核周期缩短为6个月。

  3、对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除对企业法人或总经理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行业“黄牌”警告外,同时列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企业资质审核周期缩短为3个月,一年内不得参加行业评优、物业项目投标和晋升企业资质等级。

  4、对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将给予吊销企业资质处理。

  5、本办法由物业企业注册地或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街道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量化考核,经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短信平台、协会网站、新闻媒体每月发布一次。

  三、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

篇3:武功县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建局《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10日

  武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升我县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营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按照市住建局的安排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以小区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环境设施、物业服务为载体,扎实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示范带动各开发企业进一步提升开发理念、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建设精品小区;示范带动物业企业提升管理服务理念、提升小区环境、提升业主满意度,不断创建物业管理住宅示范小区,整体提升全县住宅小区开发品质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使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管理有序、邻里和睦、秩序井然,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武功县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康 瑞 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宋文涛 住建局副局长

  杨广库 住建局副局长

  张丙振 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李亚赞 公安局副政委

  刘建勋 工商局副局长

  董鹏辉 物价局副局长

  张远国 监察局副局长

  崔小卫 普集镇副镇长

  段水利 房管所书记、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丙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段水利兼任。

  三、推荐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

  示范创建活动的推荐基本条件为:城区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评选标准和打分办法由市住建局另文通知。

  四、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一)、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全市共设6个单项奖,每个奖项由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推荐一名。

  (1)宜居小区

  (2)和谐小区

  (3)生活安定、安全小区

  (4)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先进小区

  (5)环境优美小区

  (6)物业管理服务优秀单位

  (二)、奖励标准

  凡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经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联评的获奖小区或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建局在全市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分别绘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金,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乃至国家级的同类或有关评比活动。奖项基金采取市财政划拨和市住建局自筹的方式筹措。

  五、实施步骤

  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一)宣传申报阶段(20**年1月)

  1、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大会,公布评选标准和打分办法,动员各成员单位和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活动。

  2、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动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活动。

  3、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通过备类宣传手段,动员广大业主积极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气氛。

  4、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对照创建标准自查整改,根据各自优势向县创建领导活动小组办公室申请参评项目,进一步完善小区软硬件设施,做好资料整理等有关准备工作。

  (二)初评推荐阶段(20**年1-2月)

  1、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指出问题。

  2、各企业、小区整改提升。

  3、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企业、小区第二次检查,根据企业、小区现状、问题整改和提升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初评,报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

  4、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联评对象。原则上每个奖项至少推荐1个小区或企业参加全市联评。

  (三)联评表彰阶段(20**年3月)

  1、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复验、组织评比,按照1:1.5的比例,提出拟表彰名单;

  2、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观看现场影像资料或现场抽查等方式二次复验、组织联评,确定表彰名单;

  3、召开全市表彰大会,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今后示范创建活动宣传申报阶段为每年6月,初评推荐阶段为每年11月,联评表彰阶段为下一年1月至2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中心)政府及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站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本次创建活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包抓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正。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参加评选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创建评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将规划设计超群、建设质量可靠、小区环境优美、物业服务优质,能够代表全县开发和物业服务最高水平、引领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小区评选出来。各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提升水平。示范创建活动注重过程、注重实效。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中心)政府要通过活动开展,全面总结管理工作经验,努力查找差距和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活动开展,开阔眼界、学习经验,提升理念、调整思路,开发更多精美小区,创建更多物业示范小区;广泛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活动,积极妥善解决一批业主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企业与业主常态化沟通平台和机制,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建设质量、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陕西咸阳)

篇4:延安市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2013年)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

  延房产发[20**]09号

  各县(区)房管局(所)、物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及监督管理问题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市房产管理办将资质受理初审权下放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的投诉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受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提出意见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市房产办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将各县(区)的初审意见作为资质核准的前置条件。本市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资质审验工作,也由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办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建厅审批。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行资质证书年度审验和有效期一年制度。各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期)资质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核查比例应为100%,核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办物业科备案,市房产管理办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企业落实政策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行风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一是针对物业管理发展不均衡,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较多,远郊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促进全市物业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宝塔区住宅面积和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对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总量调控,并要求企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两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管理服务项目,必须每个项目配备3名以上物业管理持证上岗人员,凡尚未达到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年分期分批参加培训予以解决。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市房产管理办对全市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异动情况,逐步发挥其行业管理、公众监督、企业自管、数据共享和信息联通的作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数据库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因人员流动致使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限期2个月内补足;对逾期仍未补足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各县(区)同时应加强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依约服务、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三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1)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2)物业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4)杜绝借用中高级职称、上岗培训证书或签订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为。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公示制度。一是三级(暂定)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二是对于三级升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外,还应网上公示;对于业主有效投诉较多或投诉问题大的企业,不予申报。五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降级、淘汰(退出)制度。针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载、限制物业管理投标的处理直至降级、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处罚:一是有《办法》第11条规定行为的;二是出现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三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形的;四是以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为的。同时,对于一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予以整改;限期后还不能承接实施项目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六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物业管理项目小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动态,共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

  (一)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县以及受市房产管理办委托的宝塔区物业管理中心要做好相关工作,尽快改变由开发商代收代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

  为方便广大群众,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柜台,直接收取购房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缴凭证。对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清理追缴工作。

  (三)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一是成立了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项目,应拟定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则与程序,特别对应急维修的范围和使用程序应作出明确规定,该操作办法经2/3以上业主表决权通过后执行。

  二是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其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业主代表共同商议初步审定;该方案经初步审定通过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无1/3以上(含1/3)业主实名反对的,方可实施。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搞好维修金的监管及相关协调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年2月26日

篇5: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

  洛政办〔20**〕6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标准

  (一)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毁约、失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新建物业项目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联合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基本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区公布。

  (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承接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八)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设置可参照以下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保安员4人,每增加1万平方米保安员增加1人;建筑面积每5000平方米设保洁员1人,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保洁员增加1人;

  绿化面积每3000平方米设专职绿化工1人,绿化面积每增加3000平方米绿化工增加1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维修人员2人,建筑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米维修人员增加1人。

  (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可参照市相关规定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1.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24小时门卫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定时巡逻,车辆停放有序,对火灾、治安、水、电、气、暖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具备随时启用条件。

  2. 保洁绿化服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确保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物整洁美观,无黄土裸露、无杂草、杂物、病虫害。生活用水箱(池)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3. 维修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经常对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道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及时维修养护(来自:www.pmceo.com)。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须对居民作出限时修复的承诺。小修项目3天内修复,需安排工程修理的,应及时告知报修人。中修、大修应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组织维修。

  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应由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暂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持暂定服务等级标准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收费许可手续。

  待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服务等级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确定收费标准。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在小区明显处公示。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公共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受相关服务企业委托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到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实行酬金制的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帐目;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收支帐目,是否公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跨区服务备案制度,接受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对本行政区内所服务小区因收费、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维修、清洁等方面引起业主投诉要接受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接受所在区、办事处(乡、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对业主投诉不及时解决、处理,所在区、办事处(乡、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给予其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处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处理结果。

  四、其它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撤离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全体业主、辖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合同签订单位。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终止服务告知书后,应当于15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物业服务企业接到同意撤离的答复后在7天之内必须积极移交相关资料、图纸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未按规定移交、不配合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办事处(乡、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当年资质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六)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1年内没有管理项目的,由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十八)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上岗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证书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取得证书人数不够资质规定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未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或违规收费的,分别由所在地物业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年终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

  (二十)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收取其它公共费用的,由市价格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

  (二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招投标,禁止采取各类非正常手段进行恶意竞标。如发现并造成一定影响,除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外将吊销其企业资质。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物业服务小区所处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管,积极听取、采纳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服务的小区多数业主意见大、满意度低(低于50%)、不讲诚信、违犯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权对该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注销资质的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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